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贵州老字号
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商发〔2023〕12号
各市(州)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文物局:
为推动老字号守正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省文物局联合制定了《贵州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省商务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文物局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4月27日
贵州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贵州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促进贵州老字号创新发展政策和规划。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贵州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贵州老字号企业,建立发布贵州老字号名录。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贵州老字号示范创建相关工作,实施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政策。
第四条 贵州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贵州老字号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示范条件
第六条 贵州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
(二)具有贵州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贵州省境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贵州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贵州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1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贵州老字号名录,具体时间安排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知。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通过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api.gz-lzh.cn:60061/)上传真实、有效、完整的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属企业可通过其一级集团(总公司),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省商务厅申报。
第十条 贵州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流程:
(一)发布通知。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开展贵州老字号认定的通知。
(二)企业申报。申请企业在通知规定期限内如实填报企业情况,上传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明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住所地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县级初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州)商务局。
(四)市州推荐。市(州)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州)商务局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名单和意见。
(五)省级评议。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大数据查询等形式,对各市(州)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提出拟认定的贵州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六)社会公示。省商务厅在商务厅官网对拟认定的贵州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省商务厅可召开听证会。
(七)做出决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列入贵州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省商务厅依据本办法授予贵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贵州老字号牌匾。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贵州老字号标识属贵州省商务厅标志,省商务厅统一制作和颁发贵州老字号牌匾和证书,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贵州老字号企业可依据《贵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使用贵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已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自动认定为贵州老字号,并纳入相应管理。优先推荐贵州老字号参加中华老字号的申报、认定。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通过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收集、记录企业发展史料、经营管理等情况,建立贵州老字号数字化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十四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及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贵州省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贵州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初审。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市(州)商务局。市(州)商务局应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收到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五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更改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
第十七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变更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时在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
(三)贵州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改的事项。
第十八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市(州)商务局可以建议省商务厅暂停其贵州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作出暂停其贵州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一)被市(州)商务局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发生损害老字号整体形象,引起负面舆情的事件或行为。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贵州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住所地市(州)商务局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贵州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十九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市(州)商务局可以建议省商务厅将其移出贵州老字号名录,并收回贵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2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贵州老字号认定的;
(五)被暂停贵州老子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贵州老字号和贵州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贵州老字号名录,收回贵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对贵州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贵州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贵州老字号名录、收回贵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作出暂停或收回贵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贵州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中通报并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贵州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公布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贵州老字号。
第二十二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暂停贵州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以及被移出贵州老字号名录的,应立即停止使用贵州老字号官方标识和牌匾,撤回其含有贵州老字号标识的产品、服务,不得以贵州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并退回原有牌匾和证书。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贵州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省、市级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 支持贵州省老字号协会发挥社会团体政企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法依规开展各项活动,并积极服务老字号企业,引导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贵州本土品牌优强发展,市场主体壮大,带动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助力贵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五条 支持贵州老字号企业主动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主体责任,维护贵州老字号品牌形象及自身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老字号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可以向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贵州老字号管理行政人员在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廉洁、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省商务厅认定的贵州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7日起施行《“贵州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黔商发〔2020〕36 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