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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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毕节市七星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星府发〔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七星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3日

毕节市七星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的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毕节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七星关区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五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毕节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对区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合理价差和轮换费用等纳入部门预算,并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农发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并对所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承担七星关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职能的公司(以下简称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的统贷统还,负责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合理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毁损区级储备粮。

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布局计划,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全区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布局计划,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共同下达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由其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品种应当符合当地的消费需求,以稻谷、小麦、玉米、菜籽油为主。根据市场消费需求,适时调整储备粮品种结构。

第十四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级储备布局需要,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存储安全的原则,会同区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在全区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除做好自身的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外,还应结合仓容情况,与具备代储条件的其他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签订承储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区级储备粮中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点;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储存品质陈化、霉变;

(六)将区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轮换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等财政补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由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发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开设基本账户,并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监管。

第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结算,由市农发行按季度出具结算清单,经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核定后,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拨付。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市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储藏技术规范,以及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及承储企业必须确保入库储存的区级储备粮达到储藏的质量、品质和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该对所储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确保数量真实和质量良好;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区级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的常态化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应在及时报告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的同时,及时拟定并采取解决的办法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区级储备粮储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区级储备粮储存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对区级储备粮实施扦样检验,原则上每季度扦样检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扦样检验,检验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作为制定轮换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五条 建立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召集,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等部门参加,负责研究区级储备粮轮换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一般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按不同品种的储存年限(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菜籽油2年),每年轮换的数量大致为相应储存品种总量的30%(稻谷、小麦)和50%(玉米、菜籽油)。

第二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根据区级储备粮储存品质状况,结合储存年限,拟订年度轮换计划,经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轮换计划请示后,应及时召集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并联合下达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由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轮换情况。

第二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委托“国家粮食交易中心”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因市场调控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后,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轮换。

第二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因先出库后补库形成空库的,空库时间(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架空期的,须报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审核,并经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延长期限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第三十条 为避免超架空期轮换,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应当在出库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开户农发行申报贷款。市农发行应按相关程序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第三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在执行轮换计划时,应加强粮油市场价格行情调研,选择最佳时机开展竞价销售和采购,最大限度减少轮换价差亏损,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轮换情况。

第三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据实补贴。

第三十三条 落实承储企业管理责任。承储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储备粮质量、品质、卫生指标严重下降,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不宜继续储存,所产生的非正常轮换费用,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三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出库的库存损耗按照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即:定额内损耗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计入轮换销售成本,由区级财政部门据实核销,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从其储备费用中扣抵。

区级储备粮轮换出入库竞价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计入相应轮换成本。

第三十五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关于轮换价差核算情况报告后,应及时审核拨付轮换价差,由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归还开户农发行。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轮换入库工作完成后,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应及时组织对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进行验收复核,并将验收复核、检验检测结果报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确认。

第五章 区级储备粮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保管费实行定额包干,其中:粮食类保管费120元/吨·年,菜籽油320元/吨·年,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到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

第三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保管费必须优先使用于确保区级储备粮安全。可用于区级储备粮保管仓储设施设备购置、维修维护费用支出,承储企业储备粮检验检测和熏蒸化学药品耗材采购支出等;用于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工作运转经费、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第三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质量检验制度,抽样检测方式为常规检测和临时检测。常规检测每年四次,时间为每季度末;临时检测可根据储备粮安全储存情况,临时抽样检测。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作为提出轮换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区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四十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粮食市场动态监

测,按照《七星关区粮食应急预案》预警机制,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议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乡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七星关区粮食应急预案》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备案。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动用区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区财政部门据实补贴。

第四十三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区级储备粮及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上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区级储备粮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纠正和处理违反本办法及上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

(五)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及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七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及其分支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及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四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要严格制度管理,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对危及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或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服从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对区级储备粮库存、质量、轮换、财务、安全等业务的监管,接受并积极配合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的考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一)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二)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数量的;

(三)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四)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储存点的;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储存品质严重下降、霉变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七)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五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定的,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计划。

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将区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对其限期改正;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区财政部门、农发行毕节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计划,由区财政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区级储备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6日印发的《毕节市七星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七星府办通〔20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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