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磐石市优抚对象短期康养服务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磐退役军人发〔2022〕6 号
各乡镇街:
现将《磐石市优抚对象短期康养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 年12 月19 日
磐石市优抚对象短期康养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优抚对象短期康养工作,有效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办理办法》《吉林省优抚对象短期康养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优抚对象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优抚对象短期康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尊崇关爱优抚对象的具体举措,对于增强优抚对象荣誉感、幸福感和归属感,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优抚对象短期康养是指有效利用现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抚资源,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提供短期的住休康养、常规健康体检和政策宣传、保健讲座、文娱活动、红色教育等服务。
第四条 短期康养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在工作理念上,坚持以人为本、真情服务。
(二)在规划制定上,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三)在服务内容上,坚持休养结合、以休为主。
(四)在方式方法上,坚持因地制宜、分期分批。
第五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短期康养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计划制定、对象确认、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工作。
第二章 短期康养对象范围
第六条 参加短期康养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户籍在磐石市区域内且本人自愿、家属同意;
(三)年龄原则上在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且生活能够自理,行动方便,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
(四)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含部分60周岁以上老年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其他涉核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60 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等部分优抚对象。
第七条 为加强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确定短期康养对象时,应在符合参加短期康养条件的基础上,重点筛选下列服役期间贡献较大或者退役后在地方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对象:
(一)残疾等级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
(三)服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以上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四)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第八条 短期康养对象在康养期间,需遵守康养机构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对违反管理规定、不配合工作且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短期康养对象,康养机构应当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告,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通知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接回住地,同时终止康养。
第九条 优抚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短期康养:
(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及以上的;
(二)被开出公职的;
(三)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或者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者造谣、参加聚集上访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三章 短期康养年度计划制定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根据年度预算和本地优抚对象人数,制定年度短期康养计划。计划应包括:年度短期康养总人数,短期康养批次,每批次的时间安排,承接短期康养的机构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按照年度短期康养计划,组织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开展短期康养对象申报工作,根据有意愿参加短期康养的报名情况,经审核后确定为年度短期康养对象。具体程序为:
(一)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组织有意愿的短期康养对象申报。短期康养对象填写《磐石市优抚对象短期康养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室;
(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室进行初审后,在《磐石市优抚对象短期康养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请材料报康养机构;
(三)康养机构对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将相关审核材料和本年度短期康养对象名单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第四章 康养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短期康养原则上由磐石市光荣院承接。
第十三条 康养机构应加强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沟通协调,认真组织优抚对象按计划参加短期康养。短期康养对象入院前,康养机构要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签订短期康养协议,明确相关工作要求,以及双方义务和责任等。康养结束后,短期康养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康养机构。
第十四条 短期康养对象入住康养机构后,康养机构应合理安排住宿,科学调节食谱,为短期康养对象进行常规健康体检,检查项目由康养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康养机构要在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针对短期康养活动,建立健全短期康养对象登记、档案管理、饮食安全、经费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专项规章制度,为短期康养对象提供温馨、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年度短期康养工作结束后,康养机构应当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十七条 康养机构每年结合实际确定短期康养的批次和每批短期康养的时间,原则上每批短期康养的时间为1个月,优抚对象可根据需求延续申请批次。
第五章 短期康养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短期康养对象入院康养时,康养机构要举行欢迎仪式。短期康养结束时,康养机构要进行短期康养满意度调查,举行欢送仪式。
第十九条 康养机构要为短期康养对象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医疗室需备有日常急救药品,康复室需配备适合中老年人的健身器械设备,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拐杖、助行器、轮椅车等辅助器具。
第二十条 康养机构要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卫生等相关规定,为短期康养对象提供安全健康的饮食,统一就餐,严防食物中毒,合理安排营养配餐。
第二十一条 康养机构要为短期康养对象提供整洁舒适的居住条件,做到室内无异味、无蝇、无蚊、无鼠、无臭虫、无蟑螂。护理人员要定期清扫房间,协助自理能力差的短期康养对象整理床铺、换洗衣物、洗漱洗浴等。
第二十二条 康养机构要开展健康体检、文娱活动、保健讲座、革命传统教育等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短期康养对象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区域经济发展示范区等,提高短期康养对象自我保健、自我护理意识,拓宽视野。
第六章 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短期康养经费标准参照《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中康休养费的标准执行,统筹用于短期康养对象伙食、住宿、交通、体检、药品、器械设备、辅助器具、生活和活动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付费解决。优抚对象短期康养有家属陪同的,陪同家属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对康养机构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短期康养经费专款专用,对采用虚报康养项目、人数、时间等方式骗取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短期康养对象在短期康养期间发生急症重症、超出康养机构业务能力范围,需要转诊、抢救或采取特殊措施治疗的,康养机构应及时通知短期康养对象户籍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及短期康养对象家属,经短期康养对象家属同意后安排相关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符合《吉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如发生意外死亡,按相关规定或司法鉴定处置,康养机构无过失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定期检查康养机构短期康养任务实施情况,督促康养机构按照短期康养计划、标准完成年度短期康养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定期对康养机构短期康养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短期康养服务承接主体选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康养机构要明确专门人员,细化工作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从人员安排、医疗服务到娱乐活动、短途外出参观等,做到详尽细致,让短期康养对象感到贴心,让家属觉得放心,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十九条 康养机构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注重引进社工和志愿者提供专业服务,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大短期康养活动的宣传力度,广泛营造优待和尊重优抚对象的舆论氛围。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康养协议书
甲方:磐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乙方:磐石市光荣院
丙方(短期康养对象):
为做好优抚对象短期康养工作,确保丙方短期康养安全、顺利进行,丙方入住康养机构前,与甲方、乙方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丙方入住康养机构前须填写《吉林省优抚对象短期康养申请表》,经甲方同意,并经乙方审核,方可参加康养。
二、短期康养坚持休康结合,以休为主,要求丙方生活能够自理,无重大躯体疾病,丙方不得隐瞒病史,如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严重的器质性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疾病则不能参与康养。丙方在康养期间经检查发现有上述不适合在乙方康养的疾病,乙方须及时向甲方通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丙方的康养,并通知丙方家属将丙方接回或由乙方直接送回,所发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三、由乙方根据短期康养对象的数量,编好班、排,选定好班、排长,并造好花名册,以便甲、乙、丙三方的交接与管理。
四、由甲方提前告知丙方需携带好身份证原件及换洗衣物,康养期间必须遵守乙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五、短期康养对象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帮助,自觉维护康养集体的团结。
六、乙方要认真做好康养服务工作,以满腔热情的服务态度和优良精湛的服务技术为短期康养对象服务,提高短期康养对象的满意率。
七、丙方如在康养期间突发重病、急病,需就地紧急救治或病情稳定送回原籍治疗或转院治疗的,乙方须及时通报甲方,由甲方通知丙方户籍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派员前往康养机构,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转诊并共同妥善处理有关事宜。所发生医疗费用,属于《吉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保障范围的,由丙方户籍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按相关规定协助办理报销等事宜。
八、由于部分优抚对象年高体弱,在康养期间可能发生病情变化等意想不到的情况,丙方及其家属(直系亲属)应理解并全面配合甲方、乙方做好相关工作,不得设置障碍。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结束康养,需经乙方和丙方户籍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批准,由其家属接回。
九、丙方在康养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外出,不得在外留宿或在住房留他人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外出,需书写请假条,经乙方批准后方能外出,并按时返回康养机构。在康养机构外发生的意外情况,康养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期康养时间为 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丙方康养时间结束或者须提前离开康养机构,由乙方通知丙方户籍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派员办理丙方离开康养机构手续,不得无故拖延不走,否则发生费用自理。
十一、此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或丙方家属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磐石市优抚对象短期康养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