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工业
旅游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吉文旅发 〔2022 〕 384 号
各市 (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中韩 (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已经吉林省文化
和旅游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 年11 月 18 日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22 年11 月 18 日印发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吉文旅发 〔2022 〕 384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的管理工作,促进吉林新旅游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批具有工业文化特色的工业旅游基地,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旅游基地,是以运营中的工厂、企业、工程等为主要吸引物,提供必要的旅游设施与服务,适合组织开展参观、游览、体验、研学、购物等旅游活动,对工业旅游发展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或企业集聚区。
第三条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的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工业旅游创新发展和旅游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吉林特色工业软实力。
第四条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规范评定、动态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的评定工作由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 《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规范与评价》 (LB/T067-2017)标准(以下简称“LB/T067-2017 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是指符合 LB/T067-2017标准,经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评定的工业旅游基地。
市 (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业旅游基地的初审推荐、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鼓励开展工业旅游的企业按照 LB/T 067-2017 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工业旅游基地的建设和申报工作。
第七条 参照 LB/T 067-2017 标准及其评价办法,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评定一批”的原则,依照下列程序组织评定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
(一)初审推荐。市 (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初审与技术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统一出具书面意见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附各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逾期、越级的申报项目无效。
(二)材料审核。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组审核申报材料,对通过材料审核的进行择优排序,并提出现场评审的建议名单。
(三)现场评审。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组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综合评审,提出拟公示的建议名单。
(四)社会公示。经审议确定的公示名单,在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公示5 个工作日。
(五)发布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认定公告。
第八条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二)基础配套设施及其服务比较完善,经营状况良好;有固定的开放时间,可满足相应数量游客需要。
(三)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
(四)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
(五)在全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六)符合法律法规等其它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申报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要件:
(一)近3 年 (开业不足3 年从开业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失信等行为记录、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承诺书。
(二)相关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环评报告、消防验收报告及安防验收报告。
(三)正式开业从事工业旅游经营活动1 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 (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推荐文件,附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申请评定报告书》。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业旅游情况、运营主体概况、工业旅游条件、工业旅游发展概况、工业旅游效益等分类内容。
(二)对照 LB/T067-2017 标准 《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评分表》的申请单位自评分、市 (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评分,应符合 LB/T067-2017 标准及相关规则要求,除附加项目外六个部分的得分率应分别不低于70%,各部分得分合计应不低于75 分。
(三)申请单位的 《创建工作汇报材料》。
(四)申请单位的对标佐证材料。对标评分表得分情况,提供相应佐证文字和图片资料,以能客观、清晰、层次分明地展示申报单位真实情况为准。
(五)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管理与复核
第十一条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工作安排,对符合条件的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择优排序,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备选名单。
第十二条 鼓励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工业旅游基地提供支持与服务,为工业旅游基地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强化对全省工业旅游基地的继续培育扶持,引导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产品创新,积极培育吉林省“工业+旅游”新消费空间。
第十三条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标识、标牌样式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设计。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应当将标牌置于单位内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其标识、标牌。未被认定或者被取消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资格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标牌。
第十四条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调整之日起2 个月内,经市 (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年度复核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20%。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应及时统计分析工业旅游项目运营情况。每季度第一周内以及每年12 月底前,市 (州)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汇总本地区上季度、本年度的工业旅游运行数据与分析情况,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六条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其限期整改:
(一)经评定或者复核,达不到 LB/T067-2017 标准及管理办法要求的。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的。
(三)游客投诉较多或者旅游市场秩序混乱,且未及时有效处理的。
(四)因管理失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未及时备案的。
(七)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统计数据与运营分析等材料的。
(八)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给予取消“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资格处理:
(一)经评定或者复核,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
(二)款规定。
(二)存在严重违背工业旅游发展理念,基本丧失推广价值的。
(三)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经自查认为本单位已不能达到本办法第十条(二)款规定的,或已停业 (倒闭)1 年以上不再运营工业旅游的,可依程序申请自愿撤销。
(八)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接到限期整改通知的,应当及时认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 年。整改期限届满后,经市 (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知;未通过检查验收的,省文化和旅游厅给予取消“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资格处理。
第十九条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受到取消资格处理的,自取消资格之日起3 年内不得申报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