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磐石市声环境功能区
划分规定的通知
磐政办发〔2022〕1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磐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11 月10 日
磐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我市城区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管理,保障居民良好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划分规定。
一、适用范围
磐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磐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年)》(2016 年修改)中的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面积27.24平方公里,包括东宁街道、河南街道、福安街道、阜康街道、磐石经济开发区所辖范围。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一)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声环境功能区适用标准
磐石市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中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时段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 夜间
0 类 50 40
1 类 55 45
2 类 60 50
3 类 65 55
4a 类 70 55 4 类 4b 类 70 60
说明:“昼间”是指6:00 至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间的时段。
1.表中4b 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2011 年1月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2.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1)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2)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 年12 月31 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三、区划边界的确定
(一)道路交通干线(4a 类区)两侧区域划定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
2.相邻区域为2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
3.相邻区域为3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 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铁路交通干线(4b 类区)两侧区域划定
铁路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
2.相邻区域为2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
3.相邻区域为3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
划分4 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按照磐石市城市建设现状及《磐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年)》(2016 年修改),根据历年声环境管理情况,对现行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了重新调整划分。调整后1-3 类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分8 个片区,总面积22.48 平方公里。其中1 类区3 个,面积8.06 平方公里;2 类区2 个,面积7.41 平方公里;3 类区3个,面积7.01 平方公里;4a 类区道路总长136.02 千米,面积5.09 平方公里(其中1.79 平方公里规划道路超出规划区范围,不计入总面积27.24 平方公里内,规划区范围内4a 类区面积3.3平方公里),主要包括城区规划环路和主、次干道及交通设施、枢纽用地、现状道路202 国道城区部分;4b 类区铁路总长9.46千米,面积0.41 平方公里,主要为贯穿城市中央的沈吉铁路及车站用地,具体见下表。
磐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分表(1-3 类区)
类 别 区域名称 区域面 积(km 2 ) 地理边界范围
东起环城东路,南至前安路、前程路,西至沈吉铁路、
前景路、石城大街、阜康大路、磐石河、石城胡同、阜Ⅰ-1 1 城区居住区 7.26
康大路、沈吉铁路,北至永康路、振兴大街、环城北路、
石城大街、永康路Ⅰ-2 1 蚂蚁东居住区 0.31 东起西宁大街,南至人民路,西至西藏街,北至西藏街Ⅰ-3 1 红土东居住区 0.49 东起西宁大街,南至金泰路,西至西藏街,北至安泰路
东起沈吉铁路,南至建设胡同,西至建设大街、前景南
路、挡石河、建设大街、金泰南路、西发东街、金泰路、
5.8
西旺街、安泰路、人民路、西旺街、阜康大路、西发大
街、西安大街、永昌大路、建设大街,北至永康路
东起磐石河、阜康大路、石城大街,南至前景路,西至
1.61
顺城街,北至阜康大路、石城胡同
东起西发大街、阜康大路、西旺街、人民路、安泰路、
西旺街、金泰路、西发东街、拐子炕河、建设大街,南Ⅲ-1 3 经开区工业区 6.12
至前景路、环城南路,西至西藏街、金泰路、西宁大街、
安泰路、西藏街、人民路、西宁大街,北至永盛大路
东起环城东路,南至环城东路,西至磐石大街,北至前
0.73
程路、前安路
东起建设大街,南至污水厂南侧边界,西至环城南路,Ⅲ-3 3 污水厂工业区 0.16
北至建设胡同、污水厂北侧边界
磐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分表(4a 类区)
街路两侧 声功能区 宽
所在声功 能区类别1 石城大街 主干道 南北向 前安路~永盛大路 3.04 36 1,1-2
当临街建
永盛大路~环城北
筑高于三
2.19 50 1
路
层楼房以
上(含三层)
时,将临街4 振兴大街 主干道 南北向 永盛大路~环城北
2.19 50 1
建筑面向
路
交通干线5 磐石大街 主干道 南北向 泰安路~环城南路 3.39 32 2,1,3
一侧至交
环城北路~环城南
8.06 36 1,1-3
通干线边
路
界线的区7 前景路 主干道 东西向 前景路~环城东路 3.18 40 1,1-2,3
域定为4a
环城北路~环城东
7.46 30 1,3
类声环境
路
功能区;若9 西兴大街 主干道 东西向 金泰路~环城南路 3.60 34 1
临街建筑10 人民路 主干道 东西向 环城西路~福安街 5.80 30 1,2,3
以低于三
环城北路~环城东
层楼房建
7.24 50 1
路
筑(含开阔
建设大街~环城东
地)为主,
4.62 50 1
路
将道路红13 金泰路 主干道 东西向 环城西路~顺城街 5.81 30 1,2,3,1-3
线外一定
环城南路~环城西
距离内的
9.79 50 3
路
区域定为
环城北路~环城南
4a 类声环
5.80 35 1,3
路
境功能区,
永盛大路~环城东
相邻区域
8.14 50 1
路
为1 类声环
永盛大路~环城南
境功能区
4.21 50 1
路
的距离为
西宁大街~环城东
45m;相邻
5.35 54 1,3,1-2
路
区域为2 类19 永宁路 次干道 东西向 福安街~环城东路 3.42 35 1
声环境功
能区的距
离为30m;
永昌大路~环城南
3.62 32 3,1-3
相邻区域
路
为3 类声环22 建设胡同 次干道 南北向 环城南路~西兴大 1.03 24 1
街路两侧 声功能区 宽
所在声功 能区类别
境功能区
的距离为
环城南路~西兴大
1.06 24 1
15m。
街
永昌大路~永盛大
0.48 24 1
路25 朝阳街 次干道 南北向 永康路~永昌大路 0.93 24 1
26 正阳街 次干道 南北向 永康路~永盛大路 1.54 24 1
27 隆昌路 次干道 东西向 顺城街~福安街 0.33 26 2
28 石城大街 次干道 东西向 环城南路~前安路 0.86 30 3
磐石大街~东安大
0.96 22 1,2
街
磐石大街~环城东
0.78 24 3,1-3
路
环城北路~阜康大
2.92 25 1
路32 西康街 次干道 南北向 人民路~环城南路 1.67 24 1
永盛大路~环城南
3.03 24 3,1-3
路
环城北路~环城南
5.13 30 1,3
路
西宁大街~环城南
3.06 24 1,3
路
环城西路~西兴大
5.04 24 1,3,1-3
街
G202 国道
环城北路~环城南
3.52 12 2
路
区部分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范围及边界以“磐石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附件)中标示为准。
五、其他说明
(一)本规定由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建成区外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由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7.2 乡村声环境功能确定”,确定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石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实施细则的通知》(磐政办发〔2014〕1 号)同时废止。
附件:磐石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