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管理办法(试行)(吉文旅发〔2022〕3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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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旅游休闲街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文旅发〔2022〕341 号

各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发展改革局,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发展改革局,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局:

现将《吉林省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吉林省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 年10 月14 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管理办法

(试行)

吉文旅发〔2022〕34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我省旅游休闲街区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游览、休闲需求,提供优质的旅游休闲产品和服务,依据《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LB/T082-2021)行业标准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休闲街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发〔2021〕82 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休闲街区,是指 具有鲜明的文化主题和地域特色,具备旅游休闲、文化体验和公共服务等功能,融合观光、餐饮、娱乐、购物、住宿、休闲等业态,能够满足游客和本地居民游览、休闲等需求的城镇内街区。

旅游休闲街区的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和省级旅游休闲街区2 个等级。

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评分细则》基础评价强制性指标达标、文化特色与旅游休闲业态服务总分85分以上(含85 分)、综合评价总分900 分以上(含900 分)。

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评分细则》基础评价强制性指标达标、文化特色与旅游休闲业态服务总分75 分以上(含75 分)、综合评价总分750 分以上(含750 分)。

第三条 旅游休闲街区所在县(市、区)或镇(街道)人民政府是申报主体。

第四条 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认定和管理。

市(州)文化旅游、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初评、申报及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LB/T082-2021)行业标准及评分细则的相关要求;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到位;

(三)文化和旅游特色鲜明,文化资源、文化景观丰富,文化展示空间和活动、服务条件良好,旅游休闲业态种类多样、形式创新,经营单位数量充足,经营状况良好;

(四)功能完善,旅游公共设施与信息服务体系健全;

(五)访客综合满意度较高;

(六)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措施到位,符合国家各项相关要求,街区相关各类主体及其运营行为取得全部相关必要手续;

(七)近2 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社会反响强烈的负面舆情事件。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七条 鼓励街区按照本办法和《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LB/T082-2021)行业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积极开展省级和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建设和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应当经市(州)文化旅游、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州)文化旅游、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推荐文件;

(二)省级旅游休闲街区认定申请报告书(含电子版),包括:街区基本情况(含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四至范围、地理位置、经营情况等)、街区总体情况介绍、街区文化和旅游资源概述、街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标识引导系统、线上旅游信息服务、线下综合服务中心、智慧旅游建设、旅游交通服务、旅游厕所等),街区经营和举办活动情况概述等内容;

(三)自评打分的相关证明材料(含文字、图片和视频等);

(四)近2 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社会反响强烈的负面舆情事件的承诺书;

(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认定省级旅游休闲街区: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专家按照《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评分细则》,对通过材料审核的旅游休闲街区进行基础评价和综合评价;

(三)组织专家对通过基础评价和综合评价的旅游休闲街区进行现场检查认定;

(四)对通过现场检查认定的旅游休闲街区进行审议,确定公示名单,在政务网公示5 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布认定公告。

对达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标准的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相关程序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申请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采取重点复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对省级旅游休闲街区进行管理和复核。原则上每3 年进行1 次全面复核。在监督检查和复核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视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取消命名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省级旅游休闲街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给予限期整改处理: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部分达不到《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LB/T082-2021)行业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的;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的;

(三)访客投诉较多或者旅游休闲市场秩序混乱,且未及时有效处理的;

(四)因管理失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省级旅游休闲街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给予取消命名处理: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与《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

(LB/T082-2021)行业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差距较大的;

(二)存在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

(三)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受到限期整改处理的,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 年。整改期限届满后,经市(州)文化旅游、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知;未通过检查验收的,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旅游休闲街区申报过程中,应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如在认定过程发现材料造假,取消其申报资格,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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