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汪清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汪政办发〔2022〕2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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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政办发〔2022〕25 号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汪清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

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汪清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19 届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此页无正文)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7 月22 日

汪清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 号)《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吉民发〔2021〕50 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决策部署。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增强兜底保障能力为目标,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精准、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统一权责,简化审核确认流程,提高救助对象识别的准确度和工作效率,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增强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三、基本原则

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权责对等、权限下移、规范操作、公平公正”原则和“二变三不变”(“二变”即县民政局由审核确认变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由初审变审核确认;“三不变”即对象不变、政策不变、原则不变)原则。

四、时间安排

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自 2022 年8 月1 日起开始全面下放。

五、审核确认流程

(一)城乡低保。

1.申请受理。 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并协助办理。

对资料提供齐全、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受理;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的资料;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

2.信息核对。 县民政局应当在收到乡镇(街道)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 个工作日内,通过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启动信息核对程序,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义务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生成核对报告。乡镇(街道)根据核对情况,初步判断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对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开展入户调查;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入户调查。 乡镇(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调查率必须达100%。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2 人,乡镇干部至少1 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至少1 人,可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

4.审核确认。 乡镇(街道)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综合情况,提出初审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完成审核确认程序,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并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启动实事求是认定程序进行认定。认定后从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自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反馈核对报告)之日起3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公示有异议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45 个工作日。

5.长期公示。 对已审核确认的低保对象,乡镇(街道)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长期公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人数、保障金额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二)特困供养。

1.申请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按规定程序予以受理。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调查评议。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抚、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率必须达100%,乡镇(街道)要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民主评议。

3.审核确认。 乡镇(街道)应当将初审意见评议结果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长期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核确认理由。

4.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乡镇(街道)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依据6 项指标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五、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刚性支出发生变化的(家庭人口变化包括死亡、婚姻状况改变、学生毕业辍学、脱离家庭的宗教人员、监狱服刑人员等),家庭成员应在5 个工作日内告知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街道)每年核查1 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1 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对特困供养对象每年审核不少于1 次。每月低保和特困供养动态调整情况要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六、档案管理

乡镇(街道)应按户整理低保、特困供养家庭档案,安排专人负责、专柜(专室)存放。档案包括:申请书、授权书、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证明材料(残疾证、主要病历、诊断证明、自付医疗费用单据、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证明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收入核算表或综合量化评估表、公示照片和公示单、审核确认表等。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七、职责分工

(一)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协助乡镇(街道)做好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文书送达等具体工作。对长期居住在本辖区内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实施动态监测,相关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包括死亡、婚姻状况改变、学生毕业辍学、脱离家庭的宗教人员、监狱服刑人员等)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街道);对长期居住在外地的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实施定期监测,相关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街道)。

(二)乡镇(街道)职责。 各乡镇(街道)要发挥社会救助综合评估领导小组职能,推行实事求是的认定程序,承担主体责任。负责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确认、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政策宣传等工作;按月上报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动态调整情况;认真落实主动发现和瞄准机制,坚持“应保尽保”,严防“漏保错保”,确保兜住、兜准、兜好民生保障;做好辖区内社会救助信访举报受理、调差、上报等工作。

(三)县民政局职责。 主要负责拟定我县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业务培训;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开展跟踪检查,按照不低于30%比例抽查核实;做好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以及低保和特困供养资金申报、发放和监督;探索推进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增强基层服务能力。按规定做好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授权下放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配强民政工作力量,原则上不少于3 人,明确具体任务和相关责任人,确保审核确认权限授权下放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政策落实。 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规范落实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确认程序,完善主动发现和瞄准机制,压实各环节责任,严防出现“漏保”“错保”“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确保符合条件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在将事权下放的同时,主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查、审计,切实做到“下放”和“监管”同步到位。按照“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落实行政权力运行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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