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22〕65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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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服务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社〔2022〕653 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养老服务加快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吉林省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2022 年 7 月 21 日附件

吉林省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 2021 〕 18 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社〔 2021 〕 56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 2021 〕 60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吉政发〔 2015 〕 40 号)和《吉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 2018 〕 5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从省民政厅分成使用的福彩公益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与中央补助我省用于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资金使用合力。

第四条 省民政厅分成使用的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预算不得低于其分成总额的 55% 。重大政策调整涉及福彩公益金分配比例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基础、突出重点,分级负担、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省级资金引领示范作用。

第六条 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投入以地方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补助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研究拟定补助资金管理政策,会同省民政厅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按照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拨付、审核等相关工作;

(四)会同省民政厅发布年度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审核工作;

(五)会同省民政厅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补助资金的信息公开、实施财政监督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补助资金设立的前期论证和绩效、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流程,完善管理机制;

(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资金使用范围,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使用建议;

(四)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五)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对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审核工作;

(六)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汇总,提出补助资金使用整体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监管和评价,向省财政厅报送整体绩效目标;

(七)做好补助资金信息公开、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做好本地项目立项、审核上报等工作;做好补助资金筹措、审核及拨付工作;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做好补助资金的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条 市(州)、县(市)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项目立项、审核及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重大项目评估评审论证等工作;组织建立项目库,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对项目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上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养老服务建设补助。 主要对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农村互助院)、社区老年食堂试点等新建改(扩)建项目、配套设施及智能化改造,给予适当补助;

(二)养老服务运营补助。 主要对已运营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 含公建民营 ) ,按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给予适当运营补助;

(三)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 主要对已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各类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责任险补助;

(四)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 主要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给予适当补助;

(五)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助。 主要对城乡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老年人入住民办养老机构 ( 含公建民营 ) ,给予适当入住补助;

(六)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助。 主要对经相关部门评估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居家失能老年人,给予适当护理补助;

(七)巡访关爱服务补助。 主要对开展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服务,给予适当补助;

(八)国家及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养老服务补助项目。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性支出。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时,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及养老服务中长期规划,区分轻重缓急、财力可能和资金规模,并结合当年预算情况统筹安排确定。优先支持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实施条件具备的项目。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依据老年人数、特困供养人数、养老机构建筑面积、实际入住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每年资金分配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其中:绩效评价结果因素权重为 10%-20% ,资金分配计算公式:某市县绩效评价因素资金分配额 = 该市县总体绩效结果得分/ 所有市县总体绩效结果得分总和×权重×资金总额。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 养老服务建设类项目实行申报制。

(一)申报时间。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 7 月底前发布下年度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将下年度拟申请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逾期不报视为无使用资金项目。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报告中要写明本年度养老服务建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下年度资金需求(写明自筹金额和申请金额)、完成时限、预期发展规划等内容。其中,对申请 100 万元以上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要附专家评审意见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审相关材料。

(三)申报要求。 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需在申报时说明已申请其他资金支持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省民政厅应做好市县项目申报管理工作,规范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做到项目立项依据充分、绩效目标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养老服务建设项目数据库,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审核完成后及时入库。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省民政厅应于每年 10 月底前,结合全省养老服务发展工作需要,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下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及整体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编入下年度省级预算草案。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转移支付管理相关规定,于每年11 月 30 日前将下一年度省对市县补助资金预计数的 90% 提前下达各地,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 60 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指标文件后,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在 30 日内拨付下达。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 2015 〕 15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 2015 〕 11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对省级补助资金购置设备设施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核查和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福彩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民政厅在编制省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提出资金使用整体绩效目标。市县民政部门依据整体绩效目标,相应制定本级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并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将批复结果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民政厅应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管理薄弱、执行进度慢的项目,实行重点监控,切实提高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本辖区绩效评价结果审核汇总后报省民政厅,经省民政厅审核汇总后形成整体绩效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政策调整及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好的市县,在安排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差或出现违规问题的,削减或取消下年度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69 号)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管理中,存在违规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 4 年(2022-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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