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发改高技﹝2022﹞39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20
收藏
详情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吉发改高技〔 2022 〕 397 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 长春新区发展改革与工业信息化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梅河口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2 年 6 月 29 日

附件

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 “ 一主六双 ”高质量发展战略,规范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 “ 工程中心 ” )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 “ 省发展改革委 ” )根据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及重点工程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平台。

工程中心是吉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建设工程中心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面向国家及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围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通过市场机制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完成建设方案明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政府部门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政府部门下达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一)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工程中心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工程中心建设方案,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三)批复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下达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创新能力建设)投资计划,组织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

(四)组织工程中心运行评价,开展工程中心的调整、优化、整合和撤销工作;

(五)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省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部(省)属高校和国企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筛选、推荐所属单位申报工程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二)做好所属工程中心建设运行期间的监督和管理;

(三)组织指导所属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管理和验收,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

(四)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指导所属工程中心参与运行评价,做好工程中心调整、优化、整合、撤销等工作;

(五)按规定给予工程中心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建设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建设;

(二)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产业发展及重点工程提供研发与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参与工程中心评价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点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产业创新发展等需要,遵循 “ 少而精 ” 的原则,择优择需部署建设工程中心。

第十条 拟申报组建工程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 “ 申报单位 ”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的工程中心定位明确,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机制健全规范;

(三)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四)拥有所申报领域较强技术开发和集成创新能力的技术带头人,以及研发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

(五)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所需的必要基础设施和研发试验设备,拥有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六)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七)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八)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一条 鼓励工程中心采取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的工程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 1 )、填写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数据填报表(附件 2 )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正式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形式审查主要审核组建工程中心的必要性、申报单位基础条件等;专家评审主要核定工程中心的研究方向、建设任务、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全省建设布局,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工程中心。

第十七条 通过省发展改革委认定后,工程中心即可以“ 吉林省 XX 工程研究中心 ” 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申报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对已认定的工程中心组织开展一次集中评价。在评价年度完成认定的工程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条 运行评价程序为: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在评价年度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工程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实。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

(四)结果确认。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后,公布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以及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虚假的,直接评价为不合格。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可申请当年及下一年度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年度《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创新能力建设)申报指南》,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申报要求,从工程中心中择优推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需要对建设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负责人、单位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整合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核实并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监督管理实行建档立卡(附件3 )、定期报表、运行评价相结合制度。

非评价年度工程中心应提交年度进展情况表(附件 4 ),在当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工作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评价年度参加集中运行评价,按有关要求报送评价材料。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 " 吉林省 XX 工程研究中心 ” ,英文名称为: "Jilin Engineering ResearchCenter of XX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吉发改高技 [2016]49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吉林省 XX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方案编制提纲

2. 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数据填报表

3. 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基本情况表(档案卡)

4. 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年度进展情况表附件 1

吉林省 XX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方案编制提纲

一、摘要( 2500 字左右)

二、建设必要性

1 、所属领域在全省产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2 、国内外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 3 、急待解决的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 4 、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5 、建设工程研究中心对我省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

三、申报单位基础条件

1 、建设单位概况(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专职研发人员数、研发场地面积、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过去 2 年每年研发经费数,主要科研成果、取得成就、经济社会效益等); 2 、建设单位对建设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认识; 3 、建设单位的技术优势及短板; 4 、合作单位的技术优势; 5 、建设单位及合作单位在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工作的分工。

四、工程中心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

1 、主要研究方向; 2 、工程化试验、验证平台打造; 3 、拟突破的重大装备、重点产品或关键共性技术; 4 、建设期拟完成的目标; 5 、中长期目标。

五、工程中心创新团队情况

1 、技术带头人介绍; 2 、管理和创新团队人员表; 3 、工程技术委员会拟聘请成员表。

六、管理与运行机制

1 、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2 、运行机制。

七、工程中心带动作用

1 、经济效益分析; 2 、对外服务辐射带动分析。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九、附件

1 、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2 、工程中心章程; 3 、研究方向的成果证明复印件; 4 、合作协议复印件; 5 、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声明; 6 、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

注:申请报告脊背应标注申报单位与申报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名称。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