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化县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县教规发〔2021〕2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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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化县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设 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县教规发〔2021〕2 号

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加快形成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密切配合,共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通化县教育局制定了《通化县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通化县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

(试行)通化县教

育局

2021 年5 月28 日

通化县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设置与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 2015 〕 10 号)和《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 2012 〕 2 号)精神,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家长委员会与学校教育机构相对独立、相互配合、协同发展,其成员由家长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应根据学校自身特点、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设置学校家长委员会,名称建议定为 “XXXX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 ” 或进行个性化命名,并健全 “ 学校、年级、班级 ” 三级家长委员会组织架构。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宗旨: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保障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评议权;服务和支持学校教育,合力推进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参与学校教育和孩子成长,合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的决议和活动应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落实学校办学理念、育人目标,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家长委员会成员之间是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有协调家校关系的权利。

(二)知悉、获取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等相关信息的权利。

(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对学校的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并对招生、收费、评优、安全、招投标等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参与、协助做好家长学校工作的权利。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收集、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维护学校和谐发展、协助优化学校教育发展环境,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校园、家庭和社会环境的义务。

(二)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的义务。向家长通报学校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措施、重要工作和活动,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及时反映家长和学生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家庭间的相互理解和支持。

(三)整合资源支持学校的义务。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志愿服务。

(四)加强家长委员会和委员自律的义务。出以公心,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和组织有关工作。不借家委会名义参与、组织与学校、班级教育教学和管理无关的活动。严禁利用家长委员会聚众闹事、违规收费以及要求学校开展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的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为保障家长委员会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学校家长委员会应制订组织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名称、理念宗旨、家长的权利与义务、家长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家长委员会的选举与任期、工作制度及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年级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应在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家长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会商制度、议事规则、调研与沟通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家委会行为规则、志愿服务制度、财务制度、考核评价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促进家长委员会规范有效运作。

第九条 家长代表大会制度

(一)学校家长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班推选的家长代表参加,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列席;

(二)家长代表大会的职责:

1. 审议家长委员会组织章程;

2. 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学校家长委员会重大工作;

3. 选举及罢免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

(三)家长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参加会议的家长代表应达到参会总人数的 2/3 以上。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委员会委员可以 1/3 以上联名召开,由家长委员共同推举一人临时组织并负责。

(四)学校家长委员会要在每届家长代表大会召开后三十日内,将选举办法、组织章程、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名册报学校备案。

第十条 建立学校与家长委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保障沟通渠道畅通,确保家长委员会依法、规范、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学年召开例会两次以上。年级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定内容应及时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负责,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委员会委员可以 1/3 以上联名召开。

第十三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配合学校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四章 组织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自主学习意识和科学教育观念,关心、理解、支持学校教育工作,富有志愿服务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能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

(三)本人系本校在籍在校学生家长,身心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家长委员会工作。

第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的人数: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按照班级人数的 10%-20% 的比例推举产生;年级、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根据学校规模,合理确定相应比例的委员人数,委员的总人数为单数。各级家长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3 名,委员若干名。委员要具备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一)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在自荐和推荐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公示生效。

(二)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各班级家长委员会民主推荐产生。原则上,每班至少有 1 名班级家长委员作为年级家长委员会的委员。

(三)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由各年级家长委员会民主推荐生。

年级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应为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推进学校家长委员会的直选工作。

第十七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的变更:

(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家长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和程序,不得私自指定、委派或撤换家长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委员。

(二)家长委员会委员受原选举人群的监督。原选举人群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时须经原选举人群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未履行委员职责或违反家长委员会相关规定者,可依据情况由家长委员会按其原产生办法和程序进行撤换。

(三)家长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一到两年,可连选、连任。当届任期满前的至少 1 个月内,家长委员会应及时组织选举下届委员、主任委员。

(四)对家长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的产生或变更人员及其有关情况,家长委员会应在产生或变更后,在学校公示三日。

(五)家长委员会委员因学生转学等其它原因不能履行相应义务时,即不再具备其所任家长委员会委员资格,空缺委员按照规范程序进行补选。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应为家长委员会的设置和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十九条 学校要指定一名校级领导负责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协调和联络工作,安排年级主任具体负责年级家长委员会与学校间的工作对接并及时处理有关事项,各班主任为班级家长委员会的联络员负责协调年级、学校间的工作。

第二十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不断完善学校民主决策机制、科学评价机制,将家长委员会纳入学校现代办学体系,保障家长委员会有效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对学校工作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家长委员会应加强指导和管理。家长委员会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时,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提醒,给予指导。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推动和实施家长委员会工作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多种形式的鼓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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