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九府规〔2021〕1 号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棚膜经济园区发展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按照区委“建三区、强四带、兴五业”发展战略,全面推进规模化棚膜园区建设,发挥棚膜经济在调结构、保供给、促增收中引领作用,促进社会资本快速投入,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补助对象
对投资园区建设棚室的农户或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村级组织等各类经营主体予以补助。
二、补助资金来源及补助范围
(一)补助资金来源
规模化园区补助资金来源主要由区财政玉米生产者补助资金可调整部分和本级财政资金两部分构成。
(二)补助资金范围
支持当年新建棚室面积达到50 亩以上(包含50 亩)的集中连片规模化园区;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分为新建棚室补助、规模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两部分。
三、补助方式、补助条件
(一)补助方式
1.新建棚室(标准大棚和标准温室)补助按照先建后补原则,验收完成后,区级补助资金在省市补助之后发放。
2.规模化园区基础设施补助按照先建后补原则,由第三方工程造价公司进行评估验收,在不超过规定上限的前提下,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进行补助;验收核算补助中超过规定上限金额,按照上限金额补助。
(二)补助条件
1.新建园区要选址科学,设计合理、建设规范,注重新材质、新技术应用,有效提高土地和光热利用率。标准日光温室指砖混墙体加苯板等保温层或者高材质的原材料、跨度7 米以上、脊高3 米以上、面积500 平方米以上、当年建设,冬季能够正常生产的标准化日光温室。标准大棚指钢架结构、跨度8米以上、脊高3 米以上、面积1 亩(667 ㎡ )以上的大棚,当年建设当年生产,钢架结构食用菌专用棚室面积要在500 平方米以上。
2.新建园区必须在合法耕地范围内,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经区自然资源局和属地政府同意并提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达到建设标准的棚室。
3.纳入补助的标准棚室,必须是当年新建(新地块新材料)。具有生产条件、经验收合格的标准化棚室;标准日光温室要求保温被、卷帘机、棚膜等设施齐全。标准大棚必须塑料棚膜覆盖完毕。
4.获得补助的棚室必须用于蔬菜、食用菌等园艺作物生产,不得用于畜牧、水稻育苗等与园艺无关产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补助政策:
一是在城乡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及工业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棚室不在补助范围之内;
二是各级扶贫资金、新菜田基金等财政资金建设的棚室不在补助范围之内;
三是享受过上一年度国家、省(市、区)补助政策的园区,不再享受当年的扶持政策。
四、补助政策
(一)提供热源有偿服务支持(仅土们岭“千顷地万栋棚”适用)
积极为入驻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在土们岭“千顷地万栋棚”区域内建设棚室,积极协调九台华能电厂,在满足入驻企业投资条件的前提下,以20 元/吉焦的价格,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热源有偿购买热源服务。
(二)提供50 亩以上规模化园区资金政策支持
1.新建棚室建设补助(不包括棚室内设施):新建每亩标准化日光温室区级补助标准1.8 万元,新建每亩标准化塑料大棚区级补助标准0.6 万元,在享受国家、省市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可以享受区级补助标准,补助总额不超过棚室建设成本的80%,棚室建设整体造价成本委托第三方造价评估公司完成。
2.规模化园区基础设施补助:新建集中连片规模园区按棚室面积划分为三级。其中,一级园区(棚室面积50-69 亩),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35 万元。二级园区(棚室面积70-99 亩),园区配套基础设施补助50 万元。三级园区(棚室净面积100 亩以上),园区配套基础设施补助70 万元。规模化园区基础设施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机电井、灌溉设施、配电、园区(水泥)砂石道路等。在享受国家、省市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可以享受区级补助标准,补助总额不超过规模化园区基础设施投资成本的50%,规模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造价委托第三方造价评估公司完成。
(三)设立风险补偿基金
推动政银保联动机制建设,对经营主体利用贷款新建的棚膜园区,依托政府创新机制担保,对纳入棚室生产者发放小额贷款额度。区政府出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100 万元,最高放大8—10 倍数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客户贷款出现逾期后的补偿,补偿总额度不超过缴存风险金额。
(四)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补助
围绕棚膜经济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对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区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定的名牌农产品给予奖励,在当年新建规模化园区范围内,每打造一个果蔬驰名农产品商标或名牌农产品,按照国家、省级、区级档次分别奖励2 万元、1.5 万元、1 万元。当年同一品牌以最高档次为准,不重复兼得。
(五)农机具购置补助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确保粮食生产和安全及扩大“菜篮子”产品生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4 号)文件要求,将用于设施园艺生产的电动卷帘机、热风炉纳入农机具购置补助范围,享受国家补助政策。
五、项目实施
(一)主体申报。 1 月1 日—9 月20 日,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投资建设主体,向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经属地政府汇总后,向区农业农村局申报。新建规模园区申报补助的,填写2021 年新建设施园艺规模园区申报备案表,提交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项目用地协议或乡(镇)、街道提供的项目用地备案手续;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情况派出工作核查组进行实地核实。实地核实后,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级公示,公式无异议后,认定补助的前置条件。
(二)建成验收。 9 月21 日—11 月30 日,各建设主体建设完成且达到生产后,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属地申报园区进行评估审计验收,出具验收评估报告。
(三)公示公告。 经过第三方中介机构验收合格的棚膜园区要在乡(镇)、街道所在地、区政府网站将验收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 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确定补助金额。
(四)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依据区农业农村局验收结果,统筹拨付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下拨到建设主体,严禁发放现金。
六、推进措施
(一)加强领导。 严格落实“菜篮子”区长负责制,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由区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督、农机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负责综合协调、政策研究、情况调度汇总、督查检查、抽查等日常工作。
(二)严格核报。 区农业农村局要严格落实基础材料档案制度,做到一园一档,依据相关要求严格核报程序,公示存在异议的,要及时做好复核工作,复核无问题方可申报。
(三)强化科技服务。 区农业农村局重点开展棚膜经济技术指导服务工作,配置必要的项目监管设备,加强力量,配备专门人员,成立科技指导服务组和专家顾问组,确保培训和指导服务到位。区财政局保证棚膜技术推广工作经费。
(四)注重实效。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求,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核实、验收及复核等工作。要落实专款专用要求,按照“先验收后兑付”规定执行,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五)强化监督。 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区财政局对验收合格的棚膜蔬菜产业园区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在申请、审核、验收、资金拨付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套取、截留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追回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提高设施保障。 发展棚膜经济的设施农业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禁止耕地非农化,农田非粮化,严禁大棚房反弹。区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积极保障设施农业用地需求;区水利局抗旱打井、节水灌溉等项目重点向棚膜经济倾斜;区农电部门主动服务,及时帮助棚模园区办理用电手续,执行农用电电价。
七、附则
(一)为确保新旧棚室建设有效衔接,本《实施意见》兑现对象为当年(2021 年1 月1 日—2021 年12 月31 日)新建设且新达到规定条件的各类主体。
(二)本《实施意见》中所涉及委托第三方中介公司验收费用均由建设主体承担。
(三)本《实施意见》中所涉条款与上级政策发生冲突,以上级政策文本为准。
(四)本《实施意见》由长春市九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为一年(2021 年1 月1 日—12 月31 日)。
附件:2021 年新建设施园艺规模园区申报备案表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2021 年3 月29 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附件
2021 年新建设施园艺规模园区申报备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