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城区夜市管理办法(暂行)》(德政办规〔2025〕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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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办规〔2025〕3 号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城区

夜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德化县城区夜市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十九届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12 月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化县城区夜市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我县城区夜市经营管理,促进夜间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夜市定义

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在我县城区特定地段、夜间特定时段,以餐饮服务、小商品、农副产品、文化用品和服装等为主要经营业态的临时性场所。

二、夜市经营场所的设置原则及设置条件

(一)设置原则。 夜市经营场所设置由县工信商务局牵头,属地乡镇(社区)具体组织实施,夜市经营场所设置应当适应区域人口发展的要求,按照 “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 ” 原则,高起点规划设计,高标准规范运营,努力实现经济稳步发展、市容秩序良好、社会安全有序的 “ 三赢 ” 局面。夜市经营场所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市容市貌等有关规定,按照方便群众生活、不妨碍交通、不扰民、不影响市容秩序的要求,优先在可以实施相对封闭管理、具有一定商业基础的园区、商圈等自有区域及批准的公共区域内设置夜市经营场所。优先考虑下岗职工、低保户、残疾人、退伍军人等特殊群体,采取优惠帮扶措施,支持其入场经营。鼓励依法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夜市经营场所的建设运营。

(二)设置条件。 夜市经营场所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置有夜市经营文明公约,做到文明经营;

2.设置有监控设施,政府监管部门可通过调取监控数据对其进行监督,做到纠纷快速处理;

3.设置有消防通道,有微型消防站,切实保障夜市经营者生命财产安全;

4.设置有公平秤、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做到诚信经营;

5.设置有专门的自来水、供电、排水接口。经营所产生的污水做到统一收集、统一排放,不得擅自倾倒到市政排水管网或地面上;

6.设置有完整的垃圾分类设施,分类垃圾桶整齐放置,垃圾日产日清;

7.设置有与经营活动相匹配的油烟处理、降噪等设施设备;

8.设置符合燃气、市政管网、桥梁等市政设施保护和安全运行间距,不得设置在桥梁下方,不得占压燃气管道(中低压燃气管道路面有标识)、雨篦、井盖等。

三、夜市经营场所设置流程

(一)属地乡镇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并在听取周边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人流量、消费者水平等因素,会同县工信商务局、城管执法局划定夜市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时段等,并形成拟设夜市经营场所的建议。

(二)由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建议的夜市经营场所的规划用途、用地性质等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参考意见,报县人民政府。

(三)由牵头部门组织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消防大队、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拟设夜市经营场所进行联合审查,最终形成审查建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与夜市运营主体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夜市运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确定夜市运营主体具体管理工作事项,并建立市场运营主体退出机制,明确夜市运营主体退出事项。

四、经营者准入、管理与退出

(一)申请进入夜市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向夜市运营主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经营者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备案卡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夜市运营主体应当对经营者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经营合同和《德化县夜市商户经营承诺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营者进行管理;

(三)夜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的摊位位置、经营范围和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经营区域;

2.保持经营摊位的整洁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做到摊收场清;

3.遵守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经营活动安全、环保、卫生;

4.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得实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5.主动维护夜市治安秩序,及时劝阻顾客酗酒、寻衅滋事和其他不文明行为。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对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要及时举报;

6.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德化县夜市摊点信息登记公示卡》,明确摊点名称、具体地点、经营品种、监管单位、责任人和联系电话;

7.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检查和整改要求。

(四)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亮证经营,经营证明、备案证明、健康证明齐全;

2.经营者出售商品应标明品种、价格;

3.摊棚和就餐桌椅应按指定地点摆放,不得任意增设和摆放;

4.规范用水、用电,应使用卫生餐具,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

5.应使用清洁能源,禁止使用散煤、煤球、煤炭、焦炭、木炭等非清洁能源,减少明火使用;从事烧烤的摊位需配备地面及油烟防护设施,避免对地面和空气造成污染;

6.经营者应做到衣着整洁卫生,文明经营。应净菜上市,不得在场内择洗蔬菜和餐具;

7.经营者应配备餐厨垃圾收集设施,餐厨垃圾应密闭储存和处置;不得随意乱倒污物,每张餐桌应放置文明就餐提示牌,餐桌下面要配备一个套袋垃圾桶,做到垃圾入篓并及时收集清运。垃圾污水要随产随清,严禁污水、污物乱倒、乱堆现象,保持经营场地卫生整洁;

8.餐饮区要求垫地垫、隔油纸防止油污浸染地面,做好“三防三白”;

9.经营场所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设施和条件。所有烹饪、熟食制作、加工只能使用半成品,不得现场宰杀、加工;

10.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得采购、加工、出售腐烂变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五)退出机制

1.严重违法违规,如食品安全事故、倒卖转租摊位、拖欠费用拒不缴纳;

2.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整改无效;

3.损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且拒不整改;

4.城市规划调整、市政建设等客观原因需清退。

五、安全生产管理

(一)夜市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二)夜市经营区域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三)夜市运营主体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经营区域内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加强对夜市经营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五)定期对夜市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夜市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六、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工信商务局负责促进我县夜间经济发展;参与夜市经营场所区域划定实地调研,提出点位建议等前期工作;引导商贸企业、临时经营户入场经营促进行业自律,并梳理我县夜市场所清单,将信息汇总后报给县政府。

(二)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夜市经营场所周边占道经营及环境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对夜市经营区域内市容环境开展日常监管,依法依规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餐饮油烟污染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监管夜市经营场所燃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协调供水、供气企业主动为经营户纾困解难,及时协调相关问题。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夜市经营场所的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安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以及其他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监管检查。参照社会餐饮经营单位监管方式,对夜市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县公安局依法打击夜市经营场所内寻衅滋事、阻挠执法、欺行霸市、非法牟利、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夜市经营场所和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工作。

(五)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及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公共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救治。

(六)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并在听取周边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县工信商务局划定夜市经营场所,确定经营时段。督促夜市运营主体做好夜市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保洁和秩序维护。督促夜市经营场所涉及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做好油烟管控。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夜市经营场所进行管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夜市经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管理不到位的,及时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或对周边环境、居民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夜市运营主体依约依规解除与其经营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市民反映强烈、造成社会不利影响的夜市经营场所,要及时依法予以调整变更;要依法建立中止、退出机制,综合各种因素考虑中止、退出时间,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在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段期间,县政府可以对有关政策措施依法进行调整或中止执行。

七、附则

(一)本办法相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自2026 年2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12 月31 日止。

(三)城区以外设置夜市可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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