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 德 市 财 政 局
文件
宁市环规〔2025〕5 号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排污权储备
和出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级生态环境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发改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行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德市财政局联合编制了《宁德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财政局
2025 年12 月16 日
(此件主动公开)宁德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行为,充分发挥储备排污权的调节平衡作用,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 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储备污染物排放指标市级统筹机制的通知》(宁政办〔2024〕2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统筹管理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保障各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需求。
2.市、县两级发改部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提供建设项目信息,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需求的保障工作。
3.全市排污权收储、出让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市、县两级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机构受生态环境局委托,根据排污权的权属负责排污权的收储和出让工作;县级未设立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机构的,由各县级生态环境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一)储备排污权无偿收储的来源
以下情况,属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排污权实行无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
1.工业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淘汰、取缔、被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及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的排污权。
2.新(改、扩)建项目自环评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决定停止建设、建成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决定停产等情形所放弃使用的排污权指标。
3.新(改、扩)建项目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变更、建设期间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等情况产生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指标。
4.政府全部投入或者部分支付建设及运营费的(生活、工业)集中式水、气污染治理设施和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获得的削减量,由投入资金的本级政府纳入收储;政府部分出资的按相应的出资比例纳入储备。
5.不属于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结果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
6.其他需要储备的排污权。
(二)储备排污权有偿收储
市、县两级可根据政府储备量和辖区内排污权指标需求情况,通过协议购买、原价回购、竞价交易回购等方式开展有偿收储,纳入储备。
(三)储备排污权收储的流程
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1.符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规定。
2.储备排污权出让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优先出让工业企业减排、破产、关停、淘汰、取缔、被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储备量。
3.跨县级行政区域出让的,需符合受让区域环境功能达标和总量控制、重点工程减排要求。
4.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需求,符合储备出让条件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政府储备出让的,由所在县(市、区)级储备排污权先行协议出让保障,不足部分由市级储备排污权协议出让;政府储备不足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市场购买取得。
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 吨,氨氮小于0.01 吨的建设项目,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提交总量来源说明。
6.对于自愿放弃排污权给政府无偿收储的排污单位,其新(改、扩)建项目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其自愿放弃部分指标数量),可申请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
7.对于重大项目出让及需要向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出让的,报宁德市政府研究。
1.符合出让条件的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和省级以上(含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建设项目。
2.环评联动改革规定的免于购买指标的建设项目。
3.自愿放弃排污权给政府无偿收储的排污单位。
4.当市场供给不足,投放适量的储备排污权到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供需购买排污权污染物指标的排污单位使用。
5.其他符合出让原则的建设项目。
1.符合出让条件的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和省级以上(含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出让价格应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季度全省相应排污权指标市场加权平均价的50%,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
2.环评联动改革规定的建设项目免于购买指标的,由当地生态环境局统筹,纳入管理台账,并在下一年度从当地排污权储备中扣除。
3.对于自愿放弃排污权给政府无偿收储的排污单位申请购买政府储备排污权的(不超过其自愿放弃部分指标数量),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
4.当市场供给不足,用于调节市场需求的储备排污权出让方式为卖方挂牌,挂牌价格以上一季度全省相应排污权指标市场加权平均价的90%,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
5.对于重大项目出让及需要向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出让的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
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
(一)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中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地方政府授权排污权管理机构委托交易机构代为执收,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直接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以下相关支出:1.排污权储备和管理;2.排污权监管能力建设;3.污染减排等项目,并对我市示范性、支撑性污染减排项目予以倾斜;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二)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分配。市级储备排污权出让所得按省、市3:7 比例分成;县级储备排污权出让所得按省、市、县(市、区)3:3:4 比例分成。
1.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核查核算、排污权储备和出让情况的检查监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和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市发改委应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的监管,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资金的管理。排污权出让资金收支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储工作,深入挖掘本地减排潜力,做到“应收尽收”,为项目建设提供排污权指标。
3.市、县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机构应将排污权储备、出让信息及时上报省排污权管理部门,加强排污权交易数据的维护管理,及时汇总排污权交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意见规定自行改变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也不得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低价出让储备排污权。有关人员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由宁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解释。
附件:1.政府储备排污权收储流程
2.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流程附件1
政府储备排污权收储流程
对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排污权实行无偿收储的部分,收储程序如下:
(一)市级收储流程
1.市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机构对拟收储排污权进行检查核实,收集材料。
2.市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机构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拟收储排污权相关证明材料。
3.经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10 日。
4.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意见开展收储,并将收储结果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机构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反馈给市生态环境局。若公示异议成立的,不再收储或按规定重新上报。
图1 市级无偿收储流程
(二)县级收储流程
1.经县级生态环境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对拟收储排污权进行检查核实确认后,向市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机构提交拟收储排污权相关证明材料。
2.市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机构对拟收储排污权进行审核,由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10 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结果反馈申请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县级生态环境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意见开展收储。
3.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机构应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反馈给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若公示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单位不再收储或按规定重新上报。
图2 县级无偿收储流程附件2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流程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流程具体如下:
(一)市级储备排污权出让流程
1.市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项目申请或市场需要,拟定储备排污权出让计划。
建设单位需要提供材料:省、市重点项目和省级以上(含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证明材料、市政府会议纪要、建设项目申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或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函等。
当海峡资源环境交易市场上的排污权主要污染物指标量不足或上一季度我市排污权主要污染物指标市场加权平均价高于全省排污权市场加权平均价10%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储备排污权投入或撤出市场。
2.出让计划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后,由市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机构报送省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备案。
3.市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机构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委托排污权交易机构进行协议出让。
图3 市级储备排污权出让流程
(二)县级储备排污权出让流程
1.县级生态环境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建设项目申请或市场需要,拟定储备排污权出让计划。
建设单位需要提供材料:省、市重点项目和省级以上(含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证明材料、县政府会议纪要、建设项目申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或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函等。
2.出让计划经市级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机构审核,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同意后,报省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备案。
3.县级生态环境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委托排污权交易机构进行协议出让。
图4 县级储备排污权出让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