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规〔2025〕2 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厦门市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大宗商品
现货贸易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大宗商品现货贸易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5 年10 月2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海沧区进一步支持
大宗商品现货贸易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大宗商品现货贸易发展,提升厦门石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大宗商品资源配置能力,促进大宗商品现货贸易规模化、集群化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交易中心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通过各级主管部门验收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同时也是政府认定的大宗商品产业基地。入驻交易中心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统称“会员企业”,本措施扶持的会员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煤炭、有色金属、农副产品、非金属矿产、电子产品、纸制品等大宗商品现货贸易。
一、产业发展奖励
产业发展奖励分为规模奖励、效益奖励及线上贸易奖励,各项奖励按各评分项目比重加权赋分后根据分值予以分档奖励。企业当年度工资薪酬为零的不予兑现奖励。
(一)规模奖励
由贸易额、资产额、就业人数分别按照70%、25%和5%的比重加权赋分后根据分值分档奖励。
表1:规模奖励评分表
评分项目 权重 评分项目解释
当年企业贸易额(年含税总交易额)1 亿元(含)以
内得60 分;1 亿元-5 亿元(含)得70 分;5 亿元以
上,每增加1 亿元,加5 分,最高得200 分。
当年企业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3000 万元(含)
以内,得60 分;3000 万元以上,每增加50 万元,加1
分。
当年企业就业人数为0 不得分;1-2 人得60 分,3-5
人得70 分;6-10 人得80 分,11-20 人得90 分;20
人以上,每增加5 人,加10 分。
表2:规模奖励分档标准表
规模得分档位 奖励标准规模奖励得分60 分(含)以内 按当年规模总额的1.0‰给予奖励
规模奖励得分60-80 分(含) 按当年规模总额的1.2‰给予奖励
规模奖励得分80-100 分(含) 按当年规模总额的1.4‰给予奖励
规模奖励得分100-120 分(含) 按当年规模总额的1.6‰给予奖励
规模奖励得分120-150 分(含) 按当年规模总额的1.8‰给予奖励
规模奖励得分150 分以上 按当年规模总额的2‰给予奖励
规模总额=当年度贸易额+当年度期末资产额
追加奖励: 入驻交易中心的零售企业,追加给予其当年规模总额*0.5‰的奖励;入驻交易中心未满两年的批发企业,追加给予其当年规模总额*0.5‰的奖励。
(二)效益奖励
由贸易增值额、利润额、工资薪酬总额分别按照50%、30%和20%的比重加权赋分后根据分值分档奖励。
表3:效益奖励评分表评分项目 权重 评分项目解释
当年企业贸易增值额100 万元(含)以内,得60 分;100 万
50%
元以上,每增加10 万元,加1 分。
当年企业利润额20 万元(含)以内,得60 分;20 万元以上,利润额分值 30%
每增加10 万元,加5 分。
当年企业工资薪酬总额20 万元(含)以内,得60 分;20 万工资薪酬
元以上,每增加10 万元,加10 分。当年企业工资薪酬为零本总额分值
指标不得分。
表4:效益奖励分档标准表
效益 奖励 得分档位 奖励标准效益奖励得分60 分(含)以内 按当年效益总额的5%给予奖励
效益奖励得分60-80 分(含) 按当年效益总额的6%给予奖励
效益奖励得分80-100 分(含) 按当年效益总额的7%给予奖励
效益奖励得分100-150 分(含) 按当年效益总额的8%给予奖励
效益奖励得分150 分以上 按当年效益总额的9%给予奖励
效益总额= 当年度贸易增值额+当年度利润额
追加奖励: 入驻交易中心的零售企业,追加给予其当年效益总额*3%的奖励;入驻交易中心未满两年的批发企业,追加给予其当年效益总额*3%的奖励。
(三)线上贸易奖励
由线上贸易额、线上有效贸易次数分别按照90%、10%比重加权赋分后根据分值分档奖励。
表5:线上贸易评分表
评分项目 权重 评分项目解释
线上贸易额
90% 当年企业线上贸易额每10 万元,加1 分。
奖励分值
当年企业线上有效贸易次数(单笔贸易额不小于10 万
10%
元视为有效次数)每1 次,加1 分。
表6:线上贸易奖励分档标准表
线上贸易得分档位 奖励标准线上贸易奖励得分60 分以内(含) 按当年线上贸易额的0.2‰给予奖励
线上贸易奖励得分60-100 分(含) 按当年线上贸易额的0.25‰给予奖励
线上贸易奖励得分100-150 分(含) 按当年线上贸易额的0.3‰给予奖励
线上贸易奖励得分150-250 分(含) 按当年线上贸易额的0.35‰给予奖励
线上贸易奖励得分250 分以上 按当年线上贸易额的0.4‰给予奖励
二、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实行奖励资金总控。本措施条款与厦门市、海沧区其他扶持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诚信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会员企业,一经发现,依法追回其骗取的奖励资金。
(三)本措施由厦门市海沧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措施自2025 年11 月2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 月31 日,《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厦门石油交易中心开展现货贸易若干措施》(厦海政规〔2021〕5 号)同时废止。2025 年1月1 日至本措施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会员企业参照本措施执行。
───────────────────────────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10 月21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