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大宗商品现货贸易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政规〔2025〕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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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海政规〔2025〕2 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厦门市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大宗商品

现货贸易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大宗商品现货贸易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5 年10 月2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海沧区进一步支持

大宗商品现货贸易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大宗商品现货贸易发展,提升厦门石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大宗商品资源配置能力,促进大宗商品现货贸易规模化、集群化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交易中心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通过各级主管部门验收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同时也是政府认定的大宗商品产业基地。入驻交易中心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统称“会员企业”,本措施扶持的会员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煤炭、有色金属、农副产品、非金属矿产、电子产品、纸制品等大宗商品现货贸易。

一、产业发展奖励

产业发展奖励分为规模奖励、效益奖励及线上贸易奖励,各项奖励按各评分项目比重加权赋分后根据分值予以分档奖励。企业当年度工资薪酬为零的不予兑现奖励。

(一)规模奖励

由贸易额、资产额、就业人数分别按照70%、25%和5%的比重加权赋分后根据分值分档奖励。

表1:规模奖励评分表

评分项目 权重 评分项目解释

当年企业贸易额(年含税总交易额)1 亿元(含)以

内得60 分;1 亿元-5 亿元(含)得70 分;5 亿元以

上,每增加1 亿元,加5 分,最高得200 分。

当年企业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3000 万元(含)

以内,得60 分;3000 万元以上,每增加50 万元,加1

分。

当年企业就业人数为0 不得分;1-2 人得60 分,3-5

人得70 分;6-10 人得80 分,11-20 人得90 分;20

人以上,每增加5 人,加10 分。

表2:规模奖励分档标准表

规模得分档位 奖励标准规模奖励得分60 分(含)以内 按当年规模总额的1.0‰给予奖励

规模奖励得分60-80 分(含) 按当年规模总额的1.2‰给予奖励

规模奖励得分80-100 分(含) 按当年规模总额的1.4‰给予奖励

规模奖励得分100-120 分(含) 按当年规模总额的1.6‰给予奖励

规模奖励得分120-150 分(含) 按当年规模总额的1.8‰给予奖励

规模奖励得分150 分以上 按当年规模总额的2‰给予奖励

规模总额=当年度贸易额+当年度期末资产额

追加奖励: 入驻交易中心的零售企业,追加给予其当年规模总额*0.5‰的奖励;入驻交易中心未满两年的批发企业,追加给予其当年规模总额*0.5‰的奖励。

(二)效益奖励

由贸易增值额、利润额、工资薪酬总额分别按照50%、30%和20%的比重加权赋分后根据分值分档奖励。

表3:效益奖励评分表评分项目 权重 评分项目解释

当年企业贸易增值额100 万元(含)以内,得60 分;100 万

50%

元以上,每增加10 万元,加1 分。

当年企业利润额20 万元(含)以内,得60 分;20 万元以上,利润额分值 30%

每增加10 万元,加5 分。

当年企业工资薪酬总额20 万元(含)以内,得60 分;20 万工资薪酬

元以上,每增加10 万元,加10 分。当年企业工资薪酬为零本总额分值

指标不得分。

表4:效益奖励分档标准表

效益 奖励 得分档位 奖励标准效益奖励得分60 分(含)以内 按当年效益总额的5%给予奖励

效益奖励得分60-80 分(含) 按当年效益总额的6%给予奖励

效益奖励得分80-100 分(含) 按当年效益总额的7%给予奖励

效益奖励得分100-150 分(含) 按当年效益总额的8%给予奖励

效益奖励得分150 分以上 按当年效益总额的9%给予奖励

效益总额= 当年度贸易增值额+当年度利润额

追加奖励: 入驻交易中心的零售企业,追加给予其当年效益总额*3%的奖励;入驻交易中心未满两年的批发企业,追加给予其当年效益总额*3%的奖励。

(三)线上贸易奖励

由线上贸易额、线上有效贸易次数分别按照90%、10%比重加权赋分后根据分值分档奖励。

表5:线上贸易评分表

评分项目 权重 评分项目解释

线上贸易额

90% 当年企业线上贸易额每10 万元,加1 分。

奖励分值

当年企业线上有效贸易次数(单笔贸易额不小于10 万

10%

元视为有效次数)每1 次,加1 分。

表6:线上贸易奖励分档标准表

线上贸易得分档位 奖励标准线上贸易奖励得分60 分以内(含) 按当年线上贸易额的0.2‰给予奖励

线上贸易奖励得分60-100 分(含) 按当年线上贸易额的0.25‰给予奖励

线上贸易奖励得分100-150 分(含) 按当年线上贸易额的0.3‰给予奖励

线上贸易奖励得分150-250 分(含) 按当年线上贸易额的0.35‰给予奖励

线上贸易奖励得分250 分以上 按当年线上贸易额的0.4‰给予奖励

二、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实行奖励资金总控。本措施条款与厦门市、海沧区其他扶持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诚信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会员企业,一经发现,依法追回其骗取的奖励资金。

(三)本措施由厦门市海沧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措施自2025 年11 月2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 月31 日,《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厦门石油交易中心开展现货贸易若干措施》(厦海政规〔2021〕5 号)同时废止。2025 年1月1 日至本措施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会员企业参照本措施执行。

───────────────────────────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10 月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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