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规〔 2025 〕 6 号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延平区低效用地再开发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南平市延平区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9 月 30 日(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延平区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为稳妥有效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提高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 〕 171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扩大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5 〕 83 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精神,结合延平区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及期限
(一)试点范围
南平市延平区全域范围
(二)试点期限
2025 年 9 月至 2027 年 9 月。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准备( 2025 年 11 月底前完成)
制定和完善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明确调查评价工作方法,完成全域范围内低效用地及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现状摸底调查,构建低效用地数据库,形成上图入库成果。
(二)推进实施( 2026 年 12 月底前完成)
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指引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实施试点工作。编制中期评估报告,客观评估工作进展与成效,提出优化完善举措。
(三)总结提升( 2027 年 9 月底前完成)
持续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系统梳理试点工作中取得的进展成效,提炼可复制推广的实践成果与政策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三、工作内容
(一)基础调查,夯实数据基础
1. 组织调查摸底和上图入库
制定全区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建立规范化认定流程,开展低效用地调查工作,统筹建立全区低效用地数据库,经市自然资源局、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管理,实现动态监管与上图入库。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工业发展中心、住建局、工信商务局、统计局、税务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等;完成时间: 2025 年 11 月底前〕
(二)规划统筹,优化资源配置
2. 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指引规划
根据《南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 — 2035 年)》和低效用地调查评价,编制南平市延平区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指引规划,根据开发需求,谋划延平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项目,明确项目实施时序和保障措施,结合乡镇的具体情况,筛选试点单元,提出具体再开发模式、开发指标、改造策划和开发指引,指导后续项目再开发实施。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工业发展中心、住建局、发改科技局、工信商务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等;完成时间: 2026年 3 月底前〕
3. 引导试点项目有序实施
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综合区域发展、改造意愿、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按照“以点带面、先易后难”原则,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年度清单,引导项目有序实施。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工业发展中心、区林业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完成时间: 2027年 9 月底前〕
(三)要素支撑,创新工作机制
相关政策参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规〔 2025 〕 8号)文件执行。
附件:南平市延平区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附件
南平市延平区低效用地认定标准针对各类型低效用地和历史遗留用地,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指标即可进行初步认定。设置低效豁免白名单,可不纳入低效用地认定范畴。
一、低效工矿仓储用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采矿用地,可认定为低效工矿仓储用地:
( 1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或与所在片区产业规划导向不符的;
( 2 )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消防和能耗要求的;
( 3 )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竣工期限 2 年以上,已动工开发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用地面积达1/3 但未超过 70% 的;
( 4 )亩均税收低于延平区行业平均水平 50% 的;
( 5 )“关停并转”或停产停业达 2 年以上的;
( 6 )已闭坑的采矿用地。
二、低效居住用地
区域大小相对集中连片、存在 50 户以上的,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居住用地:
( 1 )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要求的;
( 2 )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涉及用地整理的;
( 3 )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的改造整治片区的;
( 4 )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且部分房屋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2016 评定为 C 级、 D 级的;
( 5 )消防安全等级评估为 Ⅴ 级的;
( 6 )由区自然资源局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并采取搬迁治理措施的;
( 7 )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竣工期限 2 年以上,已动工开发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用地面积达1/3 但未超过 70% 的。
三、低效商服用地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商业综合体、酒店、批发市场等用地,即可认定为低效商服用地:
( 1 )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要求的;
( 2 )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涉及用地整理的;
( 3 )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的改造整治片区的;
( 4 )商服、酒店企业处于关闭、停业、半停业状态 2 年以上;
( 5 )单位用地营业额低于本县(市、区)平均水平 50% 的;( 6 )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竣工期限 2 年以上,已动工开发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用地面积达1/3 但未超过 70% 的。
四、低效设施用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特殊用地,即可认定为低效设施用地:
( 1 )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要求的;
( 2 )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且涉及用地再开发的;( 3 )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的改造整治片区的;
( 4 )废弃或空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特殊用地。
五、低效村庄用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村庄用地,可认定为低效村庄用地:( 1 )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要求的;
( 2 )已统一实施搬迁的空心村或 3 年以上未居住的宅基地;( 3 )超过 3 年未利用(如废弃厂房、村部、小学等)的;( 4 )存在房屋结构安全等级为 C 、 D 级危房的,消防安全等级评估为 Ⅴ 级的,村集体有改造意愿的;
( 5 )经区自然资源局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并采取搬迁治理措施的;
( 6 )纳入村庄优化整合工作还未完成撤并的。
六、其他低效用地
1 .历史遗留用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规范的用地,现状用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商品住宅除外),纳入历史遗留用地处置清单。
2 .零星低效用地
指城乡地区不具备独立开发利用条件的边角地、夹心地和插花地,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500 平方米。
3 .其他低效用地
经延平区人民政府按程序认定的其他类型低效用地。
七、豁免清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低效用地:
( 1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线内,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在内的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
( 2 )具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应急、救灾、人防工程等特殊类型用地;
( 3 )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区域、生态脆弱区域用地,如因山体保护对开发建设进行管控区域;
( 4 )军事机关、军事设施、军工企业及周边受安全管控要求影响的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