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办〔2022〕6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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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办〔2022〕61 号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

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县直、省市属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清流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 年7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清流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县水生态保护修复,改造河道生态,提高水生态文明水平,按照水利部等7 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闽政办〔2021〕38 号)三明市水利局 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全市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明水 〔 2022 〕 24 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清流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生态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以打造安全、绿色、民生、和谐水电站为目标,通过退出部分电站的方式,引导水电站走“社会得生态、河流得健康、百姓得实惠、电站得效益”四位一体的发展途径,实现结构转型升级。

二、目标任务

经依法核定评估强制退出类电站3 座,以及装机容量在200KW以下的鼓励退出类电站4 座,共计7 座,须在2022 年12 月底依法依规退出。(见附件2)。

三、电站退出工作步骤

(一)签订合同(协议)

由乡(镇)政府与所在乡镇辖区内退出类电站的业主单位签订合同。

(二)设施拆除、生态修复

1.拆除前现场确认。由县水电站退出工作指导组会同乡镇工作组对退出的水电站进行拆除前现场确认,列出设施设备拆除清单和生态修复清单。

2.设施拆除、生态修复。业主对照拆除清单和生态修复清单,按要求进行清理。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水利局认为应留作他用的水渠、拦河坝、引水管道等,业主应将其产权移交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3.办理相关手续。水电站业主应自行注销电站工商营业执照和取水许可证,解除上网协议。

(三)现场复核验收

由县水电站退出工作指导组会同乡镇工作组,对退出电站设施设备的处置进行实地验收。

1.对按有关规定安全退出并经现场复核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鉴定书,应给予销号,做到验收一座,销号一座,确保水电站“一站一策”生态修复到位。

2.未按有关规定拆除到位的,应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

3.对在规定期限内,应退而未退出的电站,不予补偿, 直接注销取水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联网账户等,并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四)兑现补偿资金

电站退出补偿分为基本补偿和激励奖补。

1 . 基本补偿标准

(1)强制退出类:嵩溪时州坝后、新垦电站按一次性拆除补偿,每座3 万元;校溪电站已停运多年,厂房已变更其他用途,不需拆除,不予补助。

(2)鼓励退出类:按装机容量1800 元/KW 补偿标准。

2 . 激励奖补标准(仅限于鼓励退出类)

(1)合同签订奖励。

①2022 年8 月31 日前签订退出合同的,按装机容量每千瓦奖励100 元;

②在2022 年9 月1 日-2022 年9 月30 日期间签订退出合同的,按装机容量每千瓦奖励50 元;

③在2022 年10 月1 日以后签订退出合同的,不予奖励。

(2)设施拆除、生态修复奖励。电站业主主动拆除设备设施生态修复等,经县乡指导组验收后予以兑现。

①在2022 年9 月30 日前按要求主动拆除的, 按装机容量每个千瓦奖励200 元;

②在2022 年10 月1 日-2022 年10 月31 日期间按要求主动拆除的,按装机容量每个千瓦奖励 100 元;

③在2022 年11 月1 日以后拆除的,不予奖励。

3.兑现方式

县财政局根据经费的需求,拨至县水利局,再下拨给相关乡镇。各乡镇政府根据验收鉴定书和合同约定,拨付有关电站。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决策部署,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水利、生态县政府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县水电站退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指导组,相关乡(镇)参照成立工作组(领导小组名单等附后)。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和各电站业主,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全面有效解决我县小水电生态环境影响突出问题。

(二)强化协调联动

各相关乡镇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加强协调联动,强化指导监督,形成工作合力。 县财政局: 负责统筹安排水电站清理整治退出的工作经费和补偿经费; 县工信局:负责督促协调电站电网的拆除及解除接网协议; 县水利局: 负责注销取水许可证,指导水电站的拦河坝、发电设施等拆除及河道生态修复; 县林业局: 负责指导水电站的引水设施(压力钢管、渠道)拆除的植被修复; 清流生态环境局: 负责监督指导水电站拆除的生态环境修复,协同争取上级生态补偿金的补助;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指导退出水电站土地所有权的注销或移交手续办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指导退出水电站业主办理注销营业执照手续; 县供电公司: 负责对列入退出类水电站,解除电站接网协议,实施接网解列,不再与其结算电费; 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属地监管原则,负责与辖区内退出水电站业主签订退出协议,督促水电站业主按序时要求拆除相关设施、做好生态修复和办理产权管理维护移交手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业务工作,确保我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在2022 年12 月底完成。

(三)加快工作推进

目前清理水电站时间退出工作紧、任务重,各部门和有关乡镇必须高度重视,逐站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立即启动退出程序,釆 取有力措施,确保我县清理整治水电站退出工作在2022 年12月底全面完成。

(四)加强考核激励

将水电站退出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评内容,同时建立激励机制,对乡(镇)按时间要求完成并经县级验收的,每退出1 座,补助工作经费2 万元。

(五)强化追责问责

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要严格把握小水电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窗口期”,加强工作推进,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对在整改中敷衍塞责、 弄虚作假、谎报瞒报和未按期完成退出任务的相关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被国家、省级和媒体发现、通报、曝光的情况,将根据问题发生时间、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开展履职尽责调查和责任追究。

附件:1.清流县水电站退出工作领导小组

2.清流县退出水电站任务表附件1

清流县水电站退出工作领导小组

一、成立县水电站退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莫彩华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姜祖斌 县政府副县长

钟 程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魏永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巫光铭 县水利局局长

张荣晖 清流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永钧 县发改局局长

赖旺发 县财政局局长

黄茂鸿 县工信局局长

罗维英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黄毅刚 县林业局局长

黄中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

张先泰 清流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任润松 嵩溪镇镇长

邱生洪 嵩口镇镇长

蓝水根 温郊乡乡长

张清恒 长校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水利局,巫光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三明清流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清流供电公司分管领导为办公室成员。

二、成立县水电站退出工作指导组。 由县水利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清流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督促、指导水电站的退出工作,如:发电设施的拆除,注销水电站企业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解除发电并网调度协议等,对拒不退出的水电站,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三、成立乡镇水电站退出工作组。 相关乡镇参照县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水电站退出工作组。主要负责协调水电站退出协议签订、督促水电站发电设施拆除、资金补偿、安全退出、生态修复等工作。对仍有灌溉功能作用的拦河坝、引水渠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产权管理交接手续。

附件2

清流县退出水电站任务表

装机容量200 千 瓦以下电站 (座)

强制退出

电站名称

电站(座)

7 3 4

时州坝后、1 嵩溪镇 2

新垦

校溪、2 长校镇 1 1

红旗桥

新源、3 温郊乡 2

梧地

1 桂坑4 嵩口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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