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新政办规〔 2022 〕 3 号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罗区驻镇村规划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 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 2021 〕 2 号)精神,落 实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镇村规划联编和驻镇村规划师 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以我区适中镇被列为全省 16 个镇村规 划联编和 26 个驻镇村规划师试点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全区农村 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提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切实 解决基层技术力量薄弱的短板,经研究,现将《龙岩市新罗区驻 镇村规划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17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龙岩市新罗区驻镇村规划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 2021 〕 2 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镇村规划联编和驻镇村规划师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解决当前基层技术力量薄弱的短板,积极推进驻镇村规划师试点工作,明确驻镇村规划师的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工作标准、选聘方式与要求、选聘条件、待遇、管理与考核、工作保障等,提升驻镇村规划师制度的适用性,进一步推动新罗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切实提升镇(街)、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罗区。
第二章 驻镇村规划师职责
第三条 驻镇村规划师是镇(街)村专职规划负责人,从专业的角度为镇(街)提供规划管理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驻镇村规划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一)深入了解镇(街)、村庄的经济社会基本情况、资源环境禀赋、区位条件、建设发展情况等,充分了解镇(街)和村庄规划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负责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镇(街)、村庄发展定位、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历史文化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宅基地布局、农房管控、风貌塑造、规划实施策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镇(街)涉及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讨论和决策。
(二)协助镇(街)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并参与规划成果的初步审查工作。
(三)协助收集和梳理村级组织及村民对镇(街)和村庄规划建设的需求和建议,引导熟悉当地情况的乡贤、能人参与规划设计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向镇(街)、技术单位反馈。协助镇(街)进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宣传、解读规划成果、就规划设计相关问题答疑解惑,共同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持续完善和有效实施。
(四)协助组织开展镇(街)、村庄规划建设宣传活动并协助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向村民宣传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村民参与规划制定、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
(五)驻镇村规划师应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违法违纪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 驻镇村规划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驻镇村规划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所在镇(街)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相关会议并参与相关规划建设事务的决策,对镇(街)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享有履行职责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
(三)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阅、摘录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参与监督检查规划违法行为,对规划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工作需要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 驻镇村规划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深入镇(街)、村庄调查研究,了解上位规划,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对职责范围内的镇(街)村规划问题提出意见。
(二)结合地方实际,坚持“多规合一”理念,挖掘塑造当地特色。
(三)围绕当地中心工作,做好先进规划理念、规划法律法规以及规划成果的宣传,积极化解基层矛盾。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驻镇村规划师管理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五)勇于探索实践,不断创新规划工作方法。
第四章 驻镇村规划师具体工作标准
第六条 驻镇村规划师应积极参与镇(街)、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严格按照驻镇村规划师的职责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履职到位。
第七条 镇(街)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与驻镇村规划师对接相关事务的主要联络人员;驻镇村规划师在驻镇(街)、村庄期间应积极配合联络人员工作,为镇(街)、村庄建设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与技术支持。
第八条 由各驻镇村规划师组成工作小组,并推选出小组长,由小组长组织召开每月工作例会。例会要求每位驻镇村规划师对上月的工作进行总结并汇报下月的工作打算,小组长于会后将会议内容形成纪要报新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由各驻镇村规划师小组不定期开展小组交流活动,对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形成会议纪要,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可向新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条 实施驻镇村规划师建议登记制度,驻镇村规划师在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未被镇(街)采纳,个人坚持保留意见的,报相关各部门备案,进行登记建档并追踪。
第五章 驻镇村规划师选聘
第十一条 驻镇村规划师应具有投身乡村振兴事业的积极愿望,品德优良,作风严谨,身体健康,扎实肯干,能够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
(一)选聘方式
1. 合作选聘
由镇(街)负责,新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业务指导,按程序选择当地有资质、有经验的规划设计院作为合作单位,由合作单位确定具体驻镇村规划师人选。
2. 其他选聘
选派符合条件的挂职人员、退休人员,以及志愿服务、党组织共建等多种方式进行选聘,鼓励驻镇村规划师开展专职服务。
(二)选聘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及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热爱镇(街)村规划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规范。
2. 专业条件可根据各镇(街)、村庄实际需求而定,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专业领域。优先选取当地具有以上专业技能的乡贤作为驻镇村规划师,助力家乡规划建设。
3. 具备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4. 各镇(街)结合当地实际提出的其他选聘条件。
(三)其他要求
1. 平均每个镇(街)应至少配备 1 名驻镇村规划师。
2. 驻镇村规划师聘用期限可结合聘用方式和镇(街)、村庄实际需求而定,原则上每月驻所在服务的镇(街)时间不少于 5天。
3. 服务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3 年。对于表现优秀的驻镇村规划师,聘用期满后可续聘。
第六章 驻镇村规划师待遇
第十二条 合作选聘确定的驻镇村规划师,由合作单位自行确定薪酬待遇。通过其他形式选聘任职的驻镇村规划师,薪资水平参考同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薪资水平合理确定。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挂职的驻镇村规划师,应按现行工资政策落实待遇。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新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各镇(街)驻镇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工作的实施,协调解决驻镇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实施中的问题,统筹驻镇村规划师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十四条 镇(街)负责驻镇村规划师的日常管理,并提供办公条件。
第十五条 驻镇村规划师应根据区级和派驻镇(街)、村庄的工作目标,并结合个人实际工作任务,向新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新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驻镇村规划师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优秀的驻镇村规划师可推荐评选龙岩市优秀驻镇村规划师,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驻镇村规划师人才库,将在我区工作过的驻镇村规划师纳入人才库管理,为全市储备规划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续聘、专家咨询、志愿服务等不同的形式适时充实入全市的规划技术人才队伍。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镇(街)建立驻镇村规划师工作机制,负责驻镇村规划师的选聘、任免、考核、动态管理等事项,为驻镇村规划师提供必要的工作依据、工作条件和基础资料,同时对驻镇村规划师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区级财政和镇(街)财政统筹落实保障驻镇村规划师待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标交易收入可优先安排驻镇村规划师工作经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各镇(街)应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责任规划师制度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由新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