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榕发改社〔2022〕18 号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二十二部门
关于印发《福州市基本公共服务
标准(2021 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福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 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福州市委宣传部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司法局 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体育局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福州市文物局 福州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
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 福州市妇女联合会
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福州市税务局
2022 年2 月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 年版)
目 录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 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5 次孕期健康管理、1次产后访视和产后42 天健康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3)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人工流产、药物流产。
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医保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 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支出责任: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初诊排查、发放等服务。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以及随访服务经费由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孕妇免费产前筛查诊断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医保孕产妇。
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医保怀孕妇女进行免费产前筛查诊断,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提高出生缺陷发现率,减少严重致死致残缺陷儿出生。
服务标准:按照《福建省免费产前筛查诊断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5)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
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根据津贴发放天数计算生育津贴。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2.儿童健康服务
(6)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 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7)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0—6 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 岁儿童提供13 次(出生后1 周内、满月、3 月龄、6 月龄、8 月龄、12 月龄、18 月龄、24 月龄、30 月龄、3 岁、4 岁、5 岁、6 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 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8)新生儿代谢性疾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
服务对象:各级各类助产技术住院分娩出生的新生儿。
服务内容:为我市各级各类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住院分娩出生的新生儿提供免费的4 种代谢性疾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
服务标准:按照《福建省新生儿代谢性疾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3.儿童关爱服务
(9)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等12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福建省民政厅等12 部门关于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州市民政局等12 部门关于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执行;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800 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每人每月1400 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按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对各地分档给予补助,对市本级补助20%,其余资金由市级财政配套安排;对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补助20%,对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补助40%,对连江县、罗源县补助60%,对闽清县、永泰县补助80%,其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配套安排。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10)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原因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保障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强化教育保障、落实监护责任以及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
(11)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建省民政厅等10 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妇联。
二、学有所教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2)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公办幼儿园和有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服务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发放学前政府助学金。
服务标准:分两档予以资助,一档对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幼儿、孤儿或残疾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每生每年资助2000 元;二档对象: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每生每年资助1000 元。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在扣除省级以上资金的基础上,市属学校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市属以外学校,根据各县(区)财力状况分档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5.义务教育服务
(13)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750 元,初中950 元;公办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人数年生均增加400 元;不足100 人的公办小学按100 人核定公用经费,100—199 人的公办小学按200 人核定公用经费,不足300 人的公办初中校按300 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每生每年9500元。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在扣除省级以上资金的基础上,市属学校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市属以外学校,根据各县(区)财力状况分档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4)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字典。
服务标准:按国家和地方规定课程据实提供。
支出责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省级规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市、县规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市、县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5)义务教育免费提供作业本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作业本。
服务标准:按照小学每生每年30 元、初中每生每年40 元标准提供免费作业本。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在扣除省级以上资金的基础上,市属学校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市属以外学校,根据各县(区)财力状况分档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6)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发放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对四类对象的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 的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按小学生每生每年500 元、初中每生每年625 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在扣除省级以上资金的基础上,市属学校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市属以外学校,根据各县(区)财力状况分档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7)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服务对象: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低保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寄午餐学生。
服务内容: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标准:按每生每年1000 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在扣除省级以上资金的基础上,市属学校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市属以外学校,根据各县(区)财力状况分档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8)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分两档予以资助,一档对象: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每生每年资助3000 元。二档对象: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1700 元。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在扣除省级以上资金的基础上,市属学校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市属以外学校,根据各县(区)财力状况分档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9)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每生每年补助1600 元。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在扣除省级以上资金的基础上,市属学校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市属以外学校,根据各县(区)财力状况分档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20)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对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补助。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在扣除省级以上资金的基础上,市属学校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市属以外学校根据各县(区)财力状况分档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21)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按专业类别确定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包含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从4200 元至7000 元;省属以外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2100 元,涉农专业每生每学年2400 元,其它特殊专业,全日制艺术类专业学生、医药卫生院校全日制医学卫生类专业学生、技工学校的数控机床加工、模具设计制造与维修、电气工程等全日制高级技工专业(仅指高中起点两年制)学生,每生每学年分别为3600 元、3000 元、3200 元。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在扣除省级以上资金的基础上,市属学校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市属以外学校,涉农专业由省财政承担,其它专业市级财政在扣除省级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各县(区)财力状况分档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三、劳有所得
8.就业创业服务
(22)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3)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4)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各级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6)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离校2 年内未就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 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福州市青年见习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1 年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能为见习人员提供实践训练岗位场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吸纳离校2 年内未就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3~12 个月青年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在见习3 个月(含)内留用且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根据实际留用人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保),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 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由见习单位和所在地市、县级政府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7)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8)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对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700 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 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 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 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3000 元。对获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500 元。列入急需紧缺技术技能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上浮30%;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参加培训超过10 天的,补贴金额为本市当月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参加培训少于10 天(含10 天)且大于5 天的,按当月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50%确定;参加培训少于5 天(含5 天)的,按每人30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9)“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7×24 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支出责任: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
(30)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31)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32)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核定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期限合并计算方法为本次核定月数和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剩余月数相加,基数取当下最低工资标准,比例取两者中较高者(遇到国家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33)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四、病有所医
10.公共卫生服务
(34)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35)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36)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37)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38)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 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 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执行。
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39)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 个月随访1 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 次。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0)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 次。
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1)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规范、有效地开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随访管理,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CD4 检测、病毒载量检测、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结核病检查、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3)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通过互联网平台(社交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开展以自我风险评估和自我检测为核心内容的“互联网+”男男性行为人群干预工作。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 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 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4)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执行国家最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凡列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本药物均已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45)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类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11.医疗保险服务
(4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福州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目录范围相应的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4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 按照属地参保原则,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本市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在校学生;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有效期内)持有人;④在榕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包括侨、港、澳、台大学生);⑤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⑥经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财政按照省级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目录范围相应的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48)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年满60 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年1200 元,属低保户家庭每人每年2400 元。
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9)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扶助标准为49—59 岁的每人每年15720 元,60 岁及以上的每人每年16920元。属低保家庭的,49—59 岁的每人每年19200 元,60 岁及以上的每人每年20400 元。三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标准按照计划生育特扶标准。
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五、老有所养
13.养老助老服务
(50)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 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 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 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51)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按照全国统一部署,为65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和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为80 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服务标准:按照《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80 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支出责任:能力综合评估按市、县两级现行财政体制补助。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由县级财政承担。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闽清县、永泰县按省、市、县3:3:4 的比例分担,罗源县按市、县3:7 的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由县级财政承担。80 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由县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52)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特困对象中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持续改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不断提升集中供养服务质量,确保有集中供养需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100%能及时入住供养服务机构,满足集中供养需求。
服务标准: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7〕96 号)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14.养老保险服务
(5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5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 ﹝ 2014 ﹞ 49 号)、《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榕政综 ﹝ 2013 ﹞ 247号)、《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榕人社保 ﹝ 2018 ﹞ 373 号)执行。
支出责任: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市政府确定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外,市财政对各县(市)区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按比例予以补助,其中:对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五城区给予为50%补助,对闽清县、永泰县、罗源县给予40%补助,其余各县(市)区由当地财政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六、住有所居
15.公租房服务
(55)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符合我市中心城区与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服务标准:我市中心城区保障标准以保障家庭人口数确定,其中:一人户保障45 平方米户型、二人户保障55 平方米户型、三人户保障65 平方米户型;租赁补贴的市场化租金标准由市国有房产中心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原则上每3 年调整一次。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的相关标准由当地政府参照中心城区执行或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房管局、市国有房产中心、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政府。
16.住房改造服务
(56)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服务对象:棚户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服务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版)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适当补助,企业安排一定的资金,住户承担一部分住房改善费用。
牵头负责单位:市房管局。
(57)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服务内容:提供危房的修缮加固、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
服务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实施方案》在我市的贯彻意见。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建设局。
七、弱有所扶
17.社会救助服务
(58)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59)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服务标准: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7〕96 号)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10%,半护理的不低于25%,全护理的不低于40%。对机构集中供养的,在分散供养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0%以上。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60)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当地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分为四类: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过渡期以执行文件为准)、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需强制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革命“五老”遗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职业性尘肺病人;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医疗救助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式开展。
服务标准:按照《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等有关医疗救助的文件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各项救助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由省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61)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临时救助标准参照低保月标准确定,或按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的一定比例分档救助。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62)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服务内容: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按照《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明电 ﹝ 2021 ﹞ 62 号)、《福州市应急管理局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推进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数据录入工作的通知》(榕应急 ﹝ 2019 ﹞ 148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①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按照人均100 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②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少于15 元1 斤粮或20 元、救助期限3 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
③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对冬寒、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人员,按照人均100 元标准安排口粮补助金,衣被取暖等补助视灾情酌情考虑。
我市议定针对上述三项省定救助标准分别提高30%,提高的这部分资金由市级财政支出。
④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危房需恢复重建的农户,一般户补助2 万元,贫困户补助2.5 万元。因灾损房农户房屋修缮按户均1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支出责任: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由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他自然灾害救灾,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我市除上述三项生活救助标准提高外,市级财政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配套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局、市卫健委。
18.公共法律服务
(63)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服务内容: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等无偿法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
19.扶残助残服务
(6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1.生活补贴对象: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 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2.护理补贴对象: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 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福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福建省民政厅等4 部门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十四五”期间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工作的通知》《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等文件执行。两项补贴标准现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65 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生活困难的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2元,非生活困难的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5元,同时对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护理补贴标准,建立起分别按不低于省定低保最低标准的25%、30%、25%制定动态调整机制。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65)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三级残疾)。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66)残疾人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托养服务需求,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 周岁,女16-54 周岁)、未就业,属于当地扶贫建档立卡户、城乡低保户和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同时家庭其他成员(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能够为其提供基本生活照料等支持,且未享受政府提供的其他托养服务资助。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执行。每年省级财政资助居家托养的贫困残疾人每人补助2000 元。
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
(67)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17 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 年版)》及中国残联相关服务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68)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务对象:残疾儿童、青少年。
服务内容: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从学前至高中阶段15 年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教科书费、作业本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交通费。
服务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每生每年9500 元,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送教上门残疾学生按照学籍所在学校拨付生均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班)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每生每年不低于4500 元(按10 个月计算,含省级3000 元),寄午的学生按寄宿生补助标准的一半给予补助;免费教科书资金按每生每年120 元提供;特教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每生每年一次性补助300元,用于购买校服,同时,起始学段及小学四年级的寄宿生每生一次性补助300 元,用于学校统一购置床上生活用品及生活必需品。
支出责任: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均公用经费省市县分级分档承担办法执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高于普通学生的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免费教科书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寄宿生和寄午生补助生活费资金高出省级资金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购买校服,购置床上生活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经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
(69)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困难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中国残联《残疾人就业培训与岗位提供服务标准》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 年)的通知》和《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贯彻落实<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 年)>的通知》和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推行残疾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办法》执行。逐步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政策支持体系,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劳动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在参加残联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0 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最多享受2 次且每次最高不超过500 元。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人社局。
(70)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市县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文旅局、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
(71)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残疾人、老年人等。
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由市级统筹省级补助资金,按每户1000 元标准予以补助。家庭无障碍改造建设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八、优军服务保障
20.优军优抚服务
(72)优待抚恤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除省级财政下拨、市财政按省定生活补助标准给予20%补助,其余由县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73)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除省级财政下拨以及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区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外,其余均由各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7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
服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 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12 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招聘会由承办的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教育培训由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局。
(75)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 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集中供养伙食费除省级补助外,福州市光荣院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市)区光荣院集中供养、医疗等由县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76)退役军人权益维护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服务内容:信访诉求事项办理、政策咨询和落实、信息采集、对接司法部门为相关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
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信访条例》《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77)英烈褒扬服务
服务对象:烈士遗属。
服务内容:向烈士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为烈士遗属提供祭扫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每年再定额补助鼓楼区800万元。其余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九、文体服务保障
21.公共文化服务
(78)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除闭馆维修等特殊情况,公共文化设施均应全年向公众开放(预先公示的闭馆日除外),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应闭馆。开放时间执行国家规定的服务规范标准,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单位错时延时开放,为上班上学群体和游客参与文化活动、参观展览等提供方便。公共文化设施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支出责任:中央、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高于基本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负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市文物局。
(79)送戏曲下乡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市、县级戏曲院团结合农村实际和当地农民文化需求,选择适合农民观看的优秀传统戏曲艺术作品为群众演出。演出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文体广场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公共服务设施场地,就近为群众开展服务。偏远分散的小型村落,可采取小分队形式灵活安排。
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市委宣传部。
(80)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 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 套广播节目;每个行政村每年安排农村广播运行维护费不低于2000 元。
支出责任:中央、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
(81)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 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 套电视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
(82)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在校学生、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在校学生放映有党史、优秀人物、时代楷模和革命传统教育主题的优秀影片;在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永泰县、闽清县10 个县(市)区2205 个行政村开展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县区按照一村一月一场电影的原则进行放映,省、市、县在全年任务范围内对实际放映场次予以补助。
服务标准:组织中小学生每年观看3—5 部优秀电影,每生每年补助不少于10 元,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线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一村一月一场电影,省、市、县三级予以补助,确保每场补助总额不少于200 元。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
(83)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每家农家书屋每年出版物更新品种数不低于60 种,投入补充更新图书资金不低于2000 元;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农家书屋深化改革创新提升服务效能实施方案》《福建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市委宣传部。
(84)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服务标准:按照广电总局、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市委宣传部。
22.公共体育服务
(85)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体育局。
(86)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及体育局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