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景洪市边境居民补助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勐龙镇人民政府、景哈乡人民政府:
根据《西双版纳州关于开展边境居民补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西民政发 ﹝ 2 0 1 9 ﹞ 1 8 号)《西双版纳州关于进一步规范边境居民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意见》(西民政发 ﹝ 2 0 2 0 ﹞ 2 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景洪市民政局与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制定《景洪市边境居民补助工作实施细则》并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4 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洪市民政局 景洪市发展和改革局
景洪市财政局 景洪市公安局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0 2 4 年 6 月 1 7 日
景洪市边境居民补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将边境地区发展与守边固边相结合,加大对边民特别是一线边民的支持力度,夯实守边固边基础,形成边民生活有保障,致富有渠道,守边固边有动力,发展有支撑的新格局,根据中央省州市关于对边民补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享受边民补助的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享受的特困人员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变,不得降低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章 边境居民补助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户籍在本州、实际居住在景洪市边境乡(镇)农村且居住半年以上(含上年度内累计居住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居民纳入边境居民补助对象。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特殊居民可以纳入边境居民补助对象:
1 .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群,户籍、实际居住地仍在边境地区的居民。
2 . 因劳动力引进、投靠等原因将户籍挂靠在边境村委会,无生产生活用地,但实际居住、生活在边境乡镇的农村居民。
3 . 由于婚嫁原因,实际居住、生活在边境地区的本州户籍农村居民。
4 . 因学户籍迁出并在外就读学生(以户主户籍所在地标准享受补助)。
5 . 新生儿且已经落户并在边境地区的农村居民。
6 . 核查年度内健在,补助发放时已死亡的农村居民。
7 . 户籍在边境乡镇(村)且在边境乡镇工作的公益岗、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等农村居民。
9 . 边境居民补助发放标准以实际居住地确定。
第五条 不予纳入边民补助对象:
(一)有下列情形的
1 . 现役义务兵和服兵役的义务兵退伍后 5个月内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的。
2 . 被刑事拘留的人员。
3 . 正在服刑的劳改劳教人员或刑满释放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的或正在服刑的的罪犯、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及刑释矫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的。
4 . 因婚姻、投靠亲戚、外出务工且不履行村民义务的户在人不在农村居民。
5 . 户籍落在村组而未履行村民义务户在人不在农村居民。
6 . 户籍在抵边乡镇农村且居住半年以上,具有以下情形的,不纳入边民补助对象:
(1 ) 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2 ) 已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
(3 )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
7 . 其他不予纳入边民补助对象的情形。
(二)进一步规范边境居民补助对象核审工作对下列情形的不予纳入边民补助对象:
1 .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2 . 偷越国(边)境;
3 . 走私、运输、贩卖毒品;
4 . 走私制毒物品;
5 . 破坏界碑、界桩;
6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7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8 . 贩卖、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
9 . 其他与守边护边政策精神相违背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标准
第六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边民补助考核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从中央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和省级、州级补助中统筹安排,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边民补助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市财政局可按照《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回收财政统筹使用。
第八条 边民补助发放标准
1 . 一线边境居民:指抵边行政村中实际居住地离边境线直线距离五公里范围内的村小组(分散居民点)居民,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 2 5 0 0元。
2 . 抵边行政村居住的农村居民:指直接分布在国境线,村界与相邻国家接壤的行政村)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 1 0 0 0 元。
3 . 抵边乡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指直接分布在国境线于相邻国家接壤的乡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 5 0 0 元。
第四章 边境居民补助程序
第九条 村民小组召开群众大会进行讨论,逐户进行登记造册初审信息,登记造册发放对象明细表张榜公示,形成初步补助人员名单上报村委会。
第十条 村委会初审村级统计上报数据,由村委会对村民小组上报的初步补助人员名单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审核确定,张榜公示报乡镇级。
第十一条 信息公示:各村委会对审核确定的边境居民群众户数及人员基本信息,在本行政村及其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二条 乡镇复核:各村委会将确认无误后的补助人员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附人员花名册),经行政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上报乡镇社会事务办;各边境乡镇人民政府再次审核村级上报的人员信息,确认无误后以政府公文系统正式文件(附人员花名册)报市民政局,并经乡镇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市级部门联审:主要由市民政局牵头与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进行联审。市民政局对边境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数据信息进行再次复核后,向各部门提供拟发放对象名册复核,由市公安局对拟发放边境居民补助人员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死亡和户籍信息复核,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在边境居民补助工作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由市委组织部门对拟发放边境居民补助人员进行涉及公务员复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发放边境居民补助人员进行涉及在职在编事业编制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复核;由市检察院对拟发放边境居民补助人员进行年度发放时间段违法犯罪记录复核,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由市法院对拟发放边境居民补助人员进行年度发放时间段违法犯罪记录核查,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由市司法局负责对年度发放时间段边境居民补助人员进行审核,是否属于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属于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属于监狱、看守所刑满释放人员;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拟发放边境居民补助人员进行死亡信息复核。并向市民政局反馈核查结果。市民政局根据各部门反馈结果调整拟发放边民补助考核对象名册并通报所属乡镇。
第十四条 户籍落在村组而未在村组居住,户在人不在的农村居民,有跨境违法犯罪的,不影响户籍所在地村组边民补助发放。
第十五条 对从事组织、协助、运送、窝藏、包庇、纵容等参与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行为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经公安部门核实认定,不影响户籍所在地村组边民补助发放。
第十六条 边民生活补助每年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享受边民补助条件的边境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确认调整,停止发放边民补助;对当年漏发的经核实次年给予补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边境乡镇要加强对边民补助政策的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引导边民正确理解边民补助发放的政策,并严格执行公示、审核、上报等程序,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人社、医保、卫健等部门负责配合市民政局做好拟发放边境居民补助人员信息进行复核工作,实现边境居民补助精准到户到人。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当年上级补助的边境事业建设管理费资金额度,结合边境乡镇边境居民补助发放工作开展情况,可在统筹分配工作经费时给予弹性考量。
第二十条 边境居民补助所需资金的预算、拨付、发放,应接受纪检、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边民补助的,立即停止发放边民补助,同时收回被骗取的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边境居民补助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