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沧市 2024 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污防办字〔 2024 〕 4 号
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临沧市 2024 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沧市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 年 3 月 8 日
临沧市 2024 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全力做好 2024 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向好,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临沧市中心城区(临翔区)。 2024 年,确保完成省级下达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率和细颗粒物(PM 2 . 5 )年均浓度目标计划,力争全省 16 个州(市)排名进位。按照《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4 年春夏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的函》(云污防字〔 2024 〕 2 号)要求,临翔区 2024年 3 月细颗粒物(PM 2 . 5 )浓度控制在 46 . 0 微克/立方米以下 , 4 月控制在 45 . 0 微克/立方米以下, 5 月控制在 28 . 0 微克/立方米以下。
(二) 7 县。 2024 年,完成市级下达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率和细颗粒物(PM 2 . 5 )年均浓度计划目标。
二、重点任务措施
(一)强化污染管控措施落实
1 . 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进一步优化秸秆综合利用结构和方式,不断拓展利用领域,以秸秆“ 饲料化、肥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 ” 综合利用为抓手,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实现从源头减少和控制秸秆露天焚烧。
牵头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2 .强化禁烧管控。 科学合理划定禁烧限烧区,充分分析气象条件和境外污染物输入情况,在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时,有计划、分区域、限时段进行焚烧管控。在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和境外污染物输入时段,必须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压实各级网格员禁烧责任,严防秸秆、落叶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空气污染。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3 .严格城市扬尘综合治理。 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机制,监督指导在建建筑施工工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 - 2013 )规定要求,切实做到“六个百分百”(工地现场 100 %围挡、工地物料堆放 100 %覆盖、工地路面 100 %硬化、土方开挖 100 %湿法作业、出入工地运输车辆 100 %冲洗、渣土车辆 100 %密闭运输)及“六不准”(不准开放式施工、不准车辆带泥上路、不准高空抛洒垃圾、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土方),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工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鼓励建筑施工工地开展智能化工地建设。
牵头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4 .严管矿山扬尘。 全面加强矿山、采石(砂)场、河道采砂粉尘和扬尘治理工作,推广新型封闭式采选工艺技术。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环境、乱采滥挖的矿山和砂厂,依法查处并停产整治,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进行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和砂场,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牵头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5 .防止城区及周边裸露地块扬尘污染。 全面治理建城区及周边裸土裸地,防止大风造成扬尘污染。对出让未开发及拆而未建的闲置土地,按标准进行围挡、苫盖;长期闲置( 3 个月以上)的地块,按标准进行复绿。城市管理范围内的主次干道、支街背巷、平交道口、商铺门前的裸露地要进行全面硬化,道路两侧要进行绿化补植;企事业单位庭院及居民社区裸露土地中的既有老旧庭院和小区,要进行系统的绿化提升和改造,裸土裸地采取绿化补植措施更新退化的草坪;施工工地裸露土地,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要求,高标准做好降尘抑尘措施。
牵头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6 .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推动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制药、油品储运销、汽车维修 4 S 店等重点行业(领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控制,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源头原料替代和技术改造,开展简易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清理整治。
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7 .落实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 继续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严格落实已发布的禁燃公告;重大节日期间禁止无序燃放烟花爆竹,确需燃放的应提前向主管部门申报燃放时间、地点、数量等,经批准同意后进行规范燃放。
牵头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8 .严禁餐饮油烟直排。 制定餐饮油烟综合整治方案,建成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均须规范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运行。巩固提升餐饮油烟整治效果,依托爱国卫生“净餐馆”专项活动,实现建成区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全覆盖,积极推动乡镇油烟直排整治。规范油烟管道排放设置,禁止利用下水道排放油烟,科学合理设置夜市烧烤经营范围。取缔城区、集镇非法占道经营和流动烧烤摊点,依法拆除烧烤违章建筑设施,严厉查处占用绿地、盲道、消防通道经营行为,以及烧烤油烟扰民、垃圾废水污染环境卫生等行为。加强敏感区域周边餐饮油烟管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餐饮油烟对空气质量造成污染影响。
牵头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9 .加大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 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持续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确保其真正发挥污染减排效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部门各司其职,全面排查整治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施工工地、城市建成区及周边的大片裸露地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汽车维修 4 S 店进行全面排查,督促指导企业落实相关规范、标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向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移交相关案件线索,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置。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10 .增雨增湿。 在大气污染防控重点时段( 3 至 5 月),市、县(区)气象部门要制定并适时启动《大气污染防治应急人工增雨实施方案》,充分利用有利气象条件,适时采取人工增雨;环卫部门要增加城市重点区域、主要道路的洒水喷雾频次,每小时不低于 2 次。
牵头单位: 市气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11 .严防森林草原火灾。 全面推行林长制,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强化网格化管理,将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地块责任、包片责任落实到防火一线,扎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控、巡山护林和火情监控等工作,积极稳妥开展计划烧除作业,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做到火情早发现、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火险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牵头单位: 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重点区域管控
12 .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管。 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格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 2017 〕 2 号)规定,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13 .实行错峰作用。 各县(区)要密切关注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按照《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施方案(试行)》要求, 在启动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期间, 在建成区范围内实施错峰作业,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的协同控制。一是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泥土搅拌等活动(已全面落实“六个百分百”的施工工地除外)。二是每天 10 点至 17点,建筑、市政涂装行业,停止建筑施工室外喷涂、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汽车维修行业( 4 S 店)停止喷涂、晾置、烤漆等经营活动。
牵头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预测预报和应急管控
14 .及时会商研判。 3 — 5 月,市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及时组织召开会商调度会,根据历史同期空气质量状况,对标监测数据,提前研判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及时开展预测预报。当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出现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县(区)要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限产(停产)的涉气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应急防控期间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15 .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3 — 5 月,当预测AQI 日均值> 75 将持续 2 天( 48 小时)及以上时,且细颗粒物(PM 2 . 5 )浓度日均值> 65 微克/立方米时,及时启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响应管控措施。
牵头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各县(区)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县(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辖区内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作为“十四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组建工作专班,强化大气污染各项防控措施落实,确保攻坚工作目标不变、力度不减、取得实效。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督促检查指导好各县(区)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措施。
(二)加强监督执法。 各县(区)要组织专班加大现场巡查检查频次,督促涉气企业(单位、个人)落实问题整改和污染应急减排责任,发现问题现场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核查,督促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或及时移交案件线索。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现场检查,做好本行业领域的攻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要加强日常巡查、暗访检查,并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通报。
(三)加强考核督查。 继续把大气环境约束性指标纳入年度市对县(区)的综合考评;对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将视情开展市级督查、督办、约谈等。
(四)加强工作调度。 实行按月“调度、报告、通报”制度,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工作联络员,自 2024 年 3月起,于每月 25 日前向市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污防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和调度表。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台帐的管理,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形成的文书、照片、音像、实物档案等,提炼总结工作经验、典型案例,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五)做好宣传与舆情监控。 加强运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讲好大气污染防治故事,宣传曝光正反面典型,营造大气污染防治的浓厚氛围,提升群众参与度,积极推动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同时,密切关注因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引发的舆情舆论,对负面舆情或不实舆情采取积极应对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