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办规【2024】 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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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办规〔2024〕1 号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乡村

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相关直属单位:

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11 月28 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

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31 号)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参照兄弟县区目前执行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国后至2017 年6 月30 日已进入或曾在县域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3 年以上(含3 年);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

3.自2017 年7 月1 日开始,年满60 周岁。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1.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2.2017 年6 月30 日前已经去世的;

3.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医本人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由村医个人交付全部养老保险金的除外)。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 年每月20 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补偿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相关养老政策的变化,可以根据我县经济情况做适当调整。

2017 年7 月1 日至2024 年6 月30 日期间,年满60 周岁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仍按《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办发〔2019〕47 号)文件中工作年限每满1 年每月10 元的补助标准发放执行。

三、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24 年7 月1 日起执行。

2017 年7 月1 日前已年满60 周岁的乡村医生,自2017年7 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2017 年7 月1 日以后年满60 周岁的乡村医生,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达到60 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四、资格认定

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共同做好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工作年限认证等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统一、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实行乡镇和县分级把关、以乡镇为主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资格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一)认证乡村医生身份

1.申请认证其老年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应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从业活动的物证材料,本人当场签订《申请人承诺书》(附件3)并按手印,由各乡镇相应组站工作人员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

2.2004 年1 月1 日前离岗的人员,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师资格证书等能证明在本县从事过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相关证件;2004 年1 月1 日后离岗的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且具有乡村医生实际工作经历。

3.各乡镇要将物证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公示,对于收到的异议和举报,要按规定程序依法依规查实。

4.享受补助待遇的老年乡村医生,实行名额增减审核上报管理。变更名单由各乡镇每年12 月10 日前审核并上报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联合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清原分中心审核确认,并及时对享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人员进行增减,同时做好变更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二)认证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按乡村医生60 周岁前从事乡村医疗卫生工作年限确定(按月计算)。老年乡村医生起始和离岗时间原则上以原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工作经历及年限;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原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注册信息缺失或注册信息与实际在岗年限不符的,以各乡镇相应组站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的在岗工作年限为准。工作年限一经核定后不再调整。在非一体化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计算截止至实际划转为非一体化卫生室的时间(2013 年6 月30 日)。

五、认证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乡村医生证明等证件及其他物证资料向各乡镇提出申请,填写《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领登记表》(附件2)。工作年限无法认证的申请人,还须提供证明人名单,证明人一般不少于3 人(含3 人),由各乡镇相应组站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取得证人证言,证明人须现场签订《证明人承诺书》《证明人证词》(附件4、5),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乡镇卫生院从事一体化、防疫、乡村医生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三是本乡镇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四是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身份证明,不能与乡村医生有直系亲属关系。每类别证明人仅限1 人,且证明人之间不能有直系亲属关系。

(二)初审

各乡镇相应组站工作人员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物证资料及证明证言进行审查,核实其身份及补助年限,并由辖区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存在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否已享受财政补助,是否已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等情形进行审查,出具相关证明,形成初审结果。

(三)公示

各乡镇相应组站工作人员将登记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开始年月、工作年限、执业村卫生室名称等信息在村政务公开栏、乡镇政务公开栏分别进行第一次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一次公示结束后,各乡镇相应工作机构要将公示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联合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劳动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核定的结果在各乡镇政务公开栏、县政务公开网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天。

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工作机制办公室(附件1)在公示期内受理异议问题,群众提出异议问题,需以书面方式向该办公室反映。举报人反映问题时,要用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涉及反映问题的时间、地点、经过、证人等事实要清楚准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工作机制办公室进行查证核实。

(四)审批及备案

第二次公示结果由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劳动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共同审查,由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机制办公室批准,作为审核发放工作的依据。

(五)特殊情况办理

现户籍所在地与原执业所在地不一致,但符合认证条件的人员,向工作所在乡镇申请。属于县内跨乡镇的,由工作所在乡镇负责协调户籍所在乡镇开展调查审核及公示工作,第一次、第二次公示工作由户籍所在乡镇及工作所在乡镇共同完成,其申报材料由工作所在乡镇负责上报。

六、资金筹措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乡镇各承担50%。

2017 年7 月1 日至2019 年9 月30 日期间需要补发的村医生活补助费用,由县财政局负责支付。

七、发放途径

县卫生健康局将核准的名单移交到县财政局和各乡镇,县财政局将负责支付部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一次性划拨到各乡镇,由乡镇负责将补助费发放到补助对象的银行卡内。自然减员造成的差额资金,由各乡镇每年12 月份核算后报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汇总后移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次年拨付资金时做相应扣除。

2024 年7 月1 日至2024 年12 月31 日期间,新增部分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承担,于2024 年下半年一次性划拨到各乡镇。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是保持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稳定的重要措施,更是关系到广大老年乡村医生生活的重大惠民政策。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口径、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认证步骤等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无论是否纳入前期调查摸底范围,均应依法依规进行认证,做到应认尽认,没有遗漏。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要坚决取消申请人的认证资格,涉及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

本次老年乡村医生补助的认定以乡镇为责任主体。各乡镇要在前期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相应组站工作人员,本着科学、严谨、务实的态度,全面准确核实被补助老年乡村医生个人信息和人员数量,填写《老年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人员汇总表》(附件7)并及时报送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对各乡镇上报的材料逐人复审后,在县政务公开网进行第二次公示,同时要正确宣传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相关政策。县公安局要积极做好乡村医生刑事犯罪行为认证和老年乡村医生户籍迁移及死亡信息通报核查等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清原分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进行核实。县财政局、各乡镇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生活补助发放工作,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机制办公室。

(三)做好政策衔接

经各乡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清原分中心审核确认,乡村医生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村医本人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由村医个人交付全部养老保险金的除外),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在岗乡村医生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其年满60 周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后,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待遇。

(四)严格乡村医生退出管理

年满6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原则上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对确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能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由乡镇卫生院采取阶段返聘的形式缓解乡村医生人员不足问题;阶段返聘人员要具备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服从管理等条件,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65 周岁。返聘乡村医生享受政府发放的生活补助,但返聘期间不算工龄。

(五)进一步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县卫生健康局要统筹考虑全县医疗卫生服务规划、村卫生室工作量等因素,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定向招聘制度,每年要根据乡村医生退出情况研究提出定向招聘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由乡镇卫生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下派到村卫生室工作;定向招聘时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政策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清原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机制

2.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领登记表

3.申请人承诺书

4.证明人承诺书

5.证明人证词

6.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7.老年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人员汇总表

8.清原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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