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西政办发〔 2024 〕 11 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铁西区城镇燃气系统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驻区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沈阳市铁西区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10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铁西区城镇燃气系统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等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职责分工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预警
3.3 预警等级与发布
3.4 预警响应
3.5 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措施
4.4 先期处置
4.5 现场处置
4.6 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与现场恢复
5.2 突发事件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技术支持保障
6.8 资金和物资保障
6.9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管理与监督
7.1 预案体系与衔接
7.2 责任与奖励
7.3 制定与解释
7.4 预案修订
7.5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录
8.1 铁西区燃气系统概况及风险评估
8.2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8.3 应急组织体系图
8.4 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8.5 铁西营业分公司应急抢险队名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铁西区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和预防危害,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镇燃气系统的突发事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与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 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自 2011 年 3月 1 日起实施)
( 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8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 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修正,自 2016 年 7月 1 日起施行)
( 6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 2024 〕 5 号,自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施行)
( 7 )《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20 年 11 月 24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自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 8 )《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2020 年 8 月 25 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2021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 9 )《沈阳市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沈西政发〔 2021 〕 18 号)
( 10 )《沈阳市铁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西政发〔 2021 〕 3 号)
1.3 事故等级
城镇燃气系统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所造成的突发事件,按照后果严重程度及其影响范围和时间,分为四级: Ⅰ 级(特别重大)、 Ⅱ 级(重大)、 Ⅲ 级(较大)、 Ⅳ 级(一般)。
Ⅰ 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Ⅰ 级燃气突发事件:
( 1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 100 人以上重伤的燃气突发事件。
(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 3 )城镇燃气系统发生 5 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止供气 24小时以上的突发事件。
Ⅱ 级(重大)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Ⅱ 级燃气突发事件:
( 1 )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的燃气突发事件。
(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燃气突发事件。
( 3 )城镇燃气系统发生 3 万户以上、 5 万户及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止供气 24 小时以上的突发事件。
Ⅲ 级(较大)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Ⅲ 级燃气突发事件:
( 1 )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的燃气突发事件。
(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燃气突发事件。
( 3 )城镇燃气系统发生 1 万户以上、 3 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止供气 24 小时以上的突发事件。
Ⅳ 级(一般)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Ⅳ 级燃气突发事件:
( 1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 10 人以下重伤的燃气突发事件。
(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的燃气突发事件。
( 3 )城镇燃气系统发生 1 千户以上、 1 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止供气 24 小时以上的突发事件。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 “ 以上 ” 包括本数,所称的 “ 以下 ” 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沈阳市铁西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和城镇燃气系统运行过程中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 1 )铁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Ⅳ 级(一般)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 2 ) Ⅰ 级(特别重大)、 Ⅱ 级(重大)、 Ⅲ 级(较大)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1.5 工作原则
( 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减少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 2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坚持建设施工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重点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常态下风险评估、应急准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等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 3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区城乡建设局为主要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相关部门、燃气经营者和咨询机构,按照事故级别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规范有序,协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 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遵守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 5 )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事故信息,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发展及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在区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铁西区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是区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综合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铁西区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城建局局长
成 员:区委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城市建设局、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房产局、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分局、市自然资源局铁西分局、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铁西执法大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铁西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铁西区营销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国网沈阳供电公司铁西客户服务分中心、沈阳水务集团铁西分公司、沈阳燃气集团铁西营业分公司,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建局局长兼任。
2.2 职责分工
2.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职责包括:
( 1 )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突发事件实行统一指挥、处置和联合救援行动。
( 2 )组织领导全区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启动或终止应急救援命令。
( 3 )根据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 4 )应急结束后,及时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 5 )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工作。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建局,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办公室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 1 )负责按程序成立区应急指挥部应急现场指挥的相关工作;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应对本区燃气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 2 )负责通知并联络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调运救援所需装备和物资;负责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信息。
( 3 )负责联系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针对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
( 4 )组织制定(修订)和管理本区内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的变化,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 5 )指挥部办公室日常通知并接收各社区、街道、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及有关成员的应急联络、应急准备、应急情况等,以及其他与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2.3 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
当发生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时,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并设置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灵活高效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治安管理组、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共九个组。其职责和组成部门如下:
( 1 )综合协调组:以区城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报告;负责信息分析、汇总、报告;协助联络有关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力量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调交通、通信、装备、物资等救援资源调配;负责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 2 )治安管理组:以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为主,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铁西执法大队、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及突发事件当地街道办事处配合,负责组织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区域相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以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工作;负责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持秩序、疏导交通、控制事故责任人等工作。
( 3 )事故救援组:以区消防救援大队为主,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铁西执法大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国网沈阳供电公司铁西客户服务分中心、沈阳燃气集团铁西营业分公司、沈阳水务集团铁西营业分公司等部门联合突发事件发生地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专(兼)职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抢险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实施人员搜救、现场清理、疏散、转移受困人员工作;负责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 4 )医疗救护组:以区卫生健康局为主,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援队伍开展医疗救护工作;负责遇险人员的现场救治、运送等工作;负责协调医疗机构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负责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 5 )后勤保障组:以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为主,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铁西执法大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铁西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铁西区营销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等部门联合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运输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等工作。
( 6 )新闻报道组:以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为主,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配合。负责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 7 )事故调查组:以区城市建设局、区应急局为主,会同相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等进行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 8 )善后处理组:由区城市建设局、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街道办事处及事发单位组成。负责伤亡和失联人员的善后处理;做好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安置、核查、报送和人员伤亡统计工作;做好征用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补偿工作;做好事后恢复重建工作。
( 9 )专家技术组:以区城市建设局为主,负责调集、组织相关专家及具有应急处置经验的专业人员,对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提出有针对性的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和决策建议。
2.2.4 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 1 )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城镇燃气设施抢修及燃气供应的恢复;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参与有关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 2 )区应急局: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或参与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开展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视情况组织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及其监督使用。
( 3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发布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网上涉及燃气突发事件的虚假新闻和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 4 )区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本区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燃气工业用户运行调整。负责协调通讯运营商为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 5 )区发改局:负责将燃气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将燃气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督促燃气系统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协助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6 )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负责维护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情况实施交通管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和救助;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配合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负责确定燃气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的身份核实等;负责有关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燃气突发事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涉嫌犯罪并属公安机关管辖的,依法予以查处;参与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 7 )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分局:负责组织及协调燃气突发事件造成次生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组织专家提出环境污染处置建议,防止环境污染的扩大;及时上报燃气突发事件造成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监督管理因燃气突发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工作。
( 8 )区民政局:配合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 9 )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为政府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 10 )区城管局:负责配合公安做好警戒工作;协调相关部门确定排水设施内无可燃气体后,组织力量及时抢修被损坏的排水设施,保障燃气事件现场及周边排水设施运行正常,必要时进行封堵,避免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废水造成排水系统污染。
( 11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铁西执法大队:组织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 12 )区卫健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现场医疗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伤病员救治信息和伤亡情况;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
( 13 )区文广局:协助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发布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
( 14 )区房产局:负责受损直管公房的修缮和其他房屋修缮的宏观管理工作。
( 15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进行现场灭火、排险、人员救援,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 16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17 )沈阳水务集团铁西营业分公司:协调相关供水企业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障燃气事件现场及周边供水设施运行正常。
( 18 )区人社局:负责为燃气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监督用人单位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 19 )国网沈阳供电公司铁西客户服务分中心: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现场电力保障(供电、断电、设施维修等)。
( 20 )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城镇燃气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危险源分布情况,摸清底子,建立档案,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沟通协作,减少损失,并做好燃气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区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21 )区政府其他部门:区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规定,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 22 )区内城镇燃气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单位: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依法设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后,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控制事态扩大。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 1 )城镇燃气经营、储存、使用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供气监测预警机制。沈阳燃气集团铁西营业分公司定期做好对城镇燃气系统及居民用户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
( 2 )城镇燃气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 3 )负有城镇燃气系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燃气供应系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并相互传递与研究分析。
( 4 )城镇燃气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3.2 监测预警
( 1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合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应用包括手持检漏仪气体检测、燃气检测车现场检测、云台(视频)检测、物联网检测等手段,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同时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安全状况的监测。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和监督管理程序,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 2 )当发生本区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接到预警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将监测信息报送至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研判可能发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
3.3 预警等级与发布
3.3.1 预警等级
根据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Ⅰ 级响应)、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Ⅱ 级响应)、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Ⅲ 级响应)和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Ⅳ 级响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Ⅰ 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 1 )蓝色等级( Ⅳ 级响应):预计可能发生一般( Ⅳ 级响应)以上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 2 )黄色等级( Ⅲ 级响应):预计可能发生较大( Ⅲ 级响应)以上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 3 )橙色等级( Ⅱ 级响应):预计可能发生重大( Ⅱ 级响应)以上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 4 )红色等级( Ⅰ 级响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 Ⅰ 级响应)以上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应急指挥部对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和预判,预测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级别。
3.3.2 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和变更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等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按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 1 )红色、橙色预警由区政府报请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解除和变更;黄色、蓝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解除和变更。
( 2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等。
( 3 )当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 4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解除,应当通过本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相关部门、单位发布平台进行,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3.4 预警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发布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针对可能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 1 )增加现场监测频次,随时掌握情况,畅通信息预报渠道,及时收报相关信息,向社会发布相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 2 )组织城镇燃气系统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队伍预先布置到可能事发区域。
( 3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或活动。
( 4 )发布预警后,其他单位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相关防范性措施。
( 5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5 预警解除
根据实时情况以及专家论证结论,确定事态得到控制、影响得到消除的,红色、橙色预警由区政府请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宣布解除预警;黄色、蓝色预警经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基本原则
( 1 )迅速:最先接到燃气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 2 )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实事求是报告突发事件危害程度。
( 3 )直报: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直报市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4.1.2 信息接收与通报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接报警确认后,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汇报,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1.3 信息报告程序
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燃气管理部门(联系电话 12319 )、应急管理部门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前往现场初步认定突发事件级别,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前期救援。突发事件一经确认,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突发事件情况。
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 1 )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现场情况等。
( 3 )事故可能或已经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 4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 5 )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
4.2 响应分级
城镇燃气系统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所造成的突发事件,按照后果严重程度及其影响范围和时间,分为四级: Ⅰ 级(特别重大)、 Ⅱ 级(重大)、 Ⅲ 级(较大)、 Ⅳ 级(一般)突发事件。
4.2.1 Ⅳ 级应急响应
发生 Ⅳ 级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自身职责,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调集应急力量和资源,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减少施工事故造成的危害,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适时进行会商研判,制定相关解决方案。当事故等级超出区应急处置能力时,区应急指挥部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请求援助。
4.2.2 Ⅲ 级、 Ⅱ 级、 Ⅰ 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对现场先期处置。等待移交由市、省、国家应急指挥部确定响应等级。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驻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市、省、国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 响应措施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启动 Ⅰ 级、 Ⅱ 级、 Ⅲ 级预警。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参与有关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在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响应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 1 )本区发生 Ⅳ 级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报请区应急指挥部采取 Ⅳ 级应急响应应对措施,经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指令。
( 2 )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响应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及各组工作人员应 24 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应急响应期间,综合协调组要合理安排人员值班,保证能随时接收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的指示和事件发生地的事件信息 .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分析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并进行决策,是否启动本预案。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将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情况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部。需要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第一时间召开区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突发事件情况,布置突发事件救援工作。综合协调组、治安管理组、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按指挥部指示要求,分头开展应急工作。
各部门和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综合协调组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汇报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区应急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决定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必须坚守岗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时,应做好事故详细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了解和记录,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评估、判断,立即建立与事故现场及区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等的联系。
根据分析评估认定事故后果超出 Ⅳ 级事故并达到更高一级事故启动条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同时报请区政府提前采取 Ⅳ 级(一般)应急响应应对措施。
4.4 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时,事发城镇燃气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和归口管理单位为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事发单位负责人或社区、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负责人。事发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要立即启动本社区、街道、单位的应急预案,迅速指挥、调度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防范次生灾害。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消防、公安、急救及相关应急部门报告。
事发城镇燃气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和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在政府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移交现场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4.5 现场处置
( 1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 2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 3 )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保持道路畅通,维护突发事件受影响区域的治安稳定,要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和突发事件发生情况随时改变控制范围。安抚疏散避险群众,避免出现恐慌情况引起的秩序混乱。
( 4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燃气设施,必要时(当超出区应急抢修队能力)联系市内相关堵漏单位、工程机械和输转单位参与现场抢险抢修。被损坏的燃气设施在恢复供应前,相关城镇燃气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应及时告知通气前的注意事项,在街道、社区、物业公司等帮助配合下,在小区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告知用户做好通气前的安检工作,确保关闭阀门、灶具开关等,防止户内燃气泄漏。
( 5 )确定突发事件受影响范围,并采取以下措施:
根据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与突发事件发生的位置划分突发事件中心区域、突发事件波及区域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区域。
1 )突发事件中心区域。中心区域即距突发事件现场 0-500m的区域(以下风、侧风方向为主),或以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此区域燃气浓度大,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缺氧窒息或中毒。
突发事件中心区域的救援人员需要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救援工作包括切断突发事件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他有泄漏或爆炸可能的城镇燃气储存装置,进行封闭现场、疏散控制区域人员、隔绝控制区域内的一切火源等。非抢险人员撤离到中心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突发事件中心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2 )突发事件波及区域。突发事件波及区域即距突发事件现场 500—1000m 的区域(以下风、侧风方向为主),或以现场实际情况确定。该区域空气中燃气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燃爆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或物品损坏。
该区域的救援工作主要是指导防护、控制交通,视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组织人员疏散转移。突发事件波及区域人员撤离到该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突发事件波及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该区救援工作重点放在及时指导群众进行防护,对群众进行有关知识的宣传,稳定群众的思想情绪,做基本应急准备。
气象部门要及时将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等气象预报现场指挥部,燃气监测部门要随时对突发事件中心 0-500 米区域、 500—1000 米区域监测(以下风、侧风方向为主)并报告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突发事件受影响范围。
( 6 )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协助区应急指挥部撤离突发事件中心区域和突发事件可能波及区域的无关人员,确定受影响区域和人员紧急疏散方式,组织人员安全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告知其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置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 7 )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协助管理,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相关场所,停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等保护措施。
( 8 )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严格保护突发事件现场。
( 9 )参与应急救援的各部门、救援队伍要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突发事件情况,协调组织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 10 )启用区政府设置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财政预备费,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 11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6 响应结束
Ⅳ 级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响应结束, Ⅲ 级、 Ⅱ 级、 Ⅰ 级应急响应由上级应急指挥部决定响应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应符合下列条件:
( 1 )伤亡人员全部得到救护、安置,失踪人员全部被确认;
( 2 )事故现场危险因素被完全控制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 3 )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费用,整理抢险救援各种资料,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与现场恢复
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导下善后处理组对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伤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抚恤、补偿和法律援助等善后处置工作。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装备和劳务进行评估并应及时归还,消耗或损坏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或补偿,经费由突发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相关部门、单位应尽快消除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突发事件调查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燃气系统突发事件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突发事件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突发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突发事件处理意见和防止类似突发事件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突发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突发事件进一步发展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后报区政府。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类别组成相应能别的调查处理工作机构,区应急指挥部应如实提供证据并配合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配备相关资料,以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 1 )接收、显示和传递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 2 )接收、传递城镇燃气系统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 3 )为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逐步建立完善以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讯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应急响应启动后,确保预案执行过程中通信与信息畅通。重点保障指挥部同区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应急救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应建立与有关单位及人员、专家联系的信息库,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要保证联系方式有效畅通。
应急响应通讯能力不足时,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铁西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铁西区营销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等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 应急队伍保障
燃气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应建立专(兼)职救护队伍,加强救护队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救援知识。
区城市建设局可依托企业专(兼)职救护队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演练,并赴企业走访,熟悉企业的自然条件和状况,为抢险救援做准备。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必要时,提请市应急指挥部调用毗邻行政区域应急救援机构或队伍,或商请专业救援队伍和沈阳市城市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增援。
6.4 交通运输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应急交通保障机制,能够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对应急救援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安全及时到达,最大程度赢得救援时间。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利用辖区医疗卫生资源,选择具备条件的医疗单位(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滑翔院区、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沈阳市虹桥烧伤研究院)作为本区的应急医疗救护中心,指导、参与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的医疗救护工作。
6.6 治安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设备的防护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7 技术支持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城市建设局和有关部门建立区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名录,为协同区应急指挥部制定施救方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8 资金和物资保障
区城市建设局依托企业建立的燃气系统突发事件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经费应纳入成本费,专款专用。区城市建设局依托企业建立的燃气系统突发事件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装备、器具、抢险和抢修设备等由企业负责人负责购置,并责成专人保管、维护。
抢险救援需紧急征用的装备、器具和物资,由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征用,必要时由市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征用的装备、器具和物资费用,待抢险救援结束后,由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6.9 宣传、培训与演练
( 1 )宣传:区城市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储存、使用企业按规定向公众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 2 )培训:区城市建设局燃气办、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人员和燃气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应急救援培训。
( 3 )演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促燃气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编制演练方案,在火灾、爆炸、泄漏等突发事件类型中进行选择(可多项并演),确定演练内容、范围、场所、方式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完善预案。
7 管理与监督
7.1 预案体系与衔接
本预案是在《沈阳市铁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内铁西区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应与《沈阳市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沈阳市铁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区行政区域内各街道、燃气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制定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7.2 责任与奖励
城镇燃气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在发生燃气系统突发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燃气系统突发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对燃气系统突发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燃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沈阳市铁西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7.4 预案修订
由沈阳市铁西区城市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评估本预案,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铁西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沈西政办发〔 2020 〕 34 号)废止。
8 附录
8.1 铁西区燃气系统概况及风险评估
( 1 )概况
铁西区城镇燃气系统现有燃气管道 1606 公里,其中高压管道 12 公里、次高压管道 174 公里、中压管道 225 公里、低压管道 1195 公里;调压站 134 座,目前铁西区共有管道气居民用户485796 户,非居民用户 1384 户,液化气居民用户 1364 户,非居民用户 4519 户;汽车加气站 3 家。
3 家汽车加气站主要有辽宁华油实业有限公司肇工加油加气站、辽宁沈阳重工北街加油加气站、沈阳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保工加气站。
( 2 )风险评估
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和压力输送气体,在生产、储存、输配、使用等各环节都可能由于燃气设施操作不当、老化、故障、不可抗力或第三方损坏等因素导致燃气供应中断,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威胁城镇公共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天然气作为有限资源,还存在上游气源供应不足或上游输配设施故障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铁西区城镇燃气系统主要风险在于燃气管道、调压站、用户端、汽车加气站在储存、经营中的危险情况。主要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容器爆炸、机械伤害、触电、物体打击、车辆伤害、低温冻伤等。
铁西区城镇燃气系统组建了城镇燃气应急抢修队伍,所有人员经过安全培训,掌握工艺技术、熟悉现场作业安全、具备组织管理能力。供气企业建立了救援队伍、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能根据情况就近选择社会资源,可满足紧急事故状态下应急救援的需求,保证发生安全事故后提供充足、专业的应急救援人员、应急装备和物资,能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有效救援。本预案应急救援主要是针对一般级别事故下的抢险救援,同时对发生一般级别及以上级别的事故,启动本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