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松山湖发〔2024〕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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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

实施办法》的修订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1 年 6 月松山湖出台了《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实施办法》(松山湖发〔 2021 〕 13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加强松山湖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实施办法》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为了继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支撑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实施办法》亟须修订。

二、文件制定过程

在《实施办法》修订过程中,我委主要根据 3 年的政策实施情况,结合园区的基础和需求,同时借鉴近年来国家、省、广州、深圳等促进源头创新的政策措施,并根据大湾区综合性科学中心的发展要求以及松山湖的科技创新定位,以提升原始创新策源力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原来条款,同步征求管委会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并于 2024 年2 月 19 日至 2 月 27 日在松山湖官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三、文件框架和重点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三条, “ 第一章总则 ” 主要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标、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政策覆盖范围; “ 第二章支持对象 ” 主要明确了申报对象及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 第三章支持措施 ” 对申报对象、资助标准和方式等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 第四章申报程序 ” 明确了申报、受理审核、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报批审定、资金拨付等具体流程; “ 第五章监督管理 ” 明确了资金管理及相关处罚措施, “ 第六章附则 ” 明确了办法的重复资助情形、实施办法绩效评价、解释权和有效期等。

(一)省市区联动支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每年安排不少于 1500 万元,依托 “ 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东莞市联合基金 ” ,联合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共同支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具体委托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松山湖科学城开放基金

每年安排不少于 500 万元设立开放基金,依托散裂中子源、松山湖材料实验室等大科学装置、重大科研平台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具体委托大科学装置运营单位、重大科研平台组织实施。

(三)国际重大科技项目配套支持

鼓励松山湖单位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按松山湖单位所获立项单位分配金额的 1:1 给予最高 1000 万元配套支持。

(四)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奖励

支持松山湖单位及其科研人员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按照所获立项单位资助金额的 10% ,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根据 “ 就高不重复 ” 的原则,粤莞联合基金项目已获本办法第六条条款的资助,本条款不再资助该类项目。

四、修订条款对比序 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原因

第五条第(三)

2 、本办法申报通

款第 2 、 3 项 2 、近三年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因违反有 关财经、税务、市场 监管、自然资源、环 保、节能、社保、安 全生产、住房公积金 等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受到刑事处罚 或者被相关部门给 予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或者罚没产品。其 中,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是指单次处罚 中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和罚没产品价值 金额合计 10 万元及 以上。 3 、近三年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累计受到 3 次及以上行政处罚 (不含单次 1000 元 及以下罚款的行政 处罚)。

知发布年度前 2 年的 1 月 1 日起,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 经、税务、市场监管、 自然资源、环保、节能、 社保、安全生产、住房 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 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 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 可证或者执照、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 没产品。其中,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 没产品是指单次处罚 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 合计 10 万元及以上。

参考市财政

局 2023 年 9 月 11 日印发的《关于 东莞市促进经济 发展类专项资金 不予资助范围的 若干规定》(东 财规〔 2023 〕 2 号)。

3 、本办法申报通

知发布年度前 2 年的 1 月 1 日起,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累计受到 3 次 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 单次 3000 元及以下罚 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 省市区

第六条 “ 省市区联

联动支持基础与应 用基础研究 ”

动支持基础与应用基 础研究 ”

每年安排 1500

经管委会、

万元,依托 “ 广东省 基础与应用基础研 究基金东莞市联合 基金 ” ,联合省科技 厅、市科技局共同支 持基础与应用基础 研究。具体委托广东 省基础与应用基础 研究基金委员会组 织实施

党工委先后审议 同意,园区在粤 莞联合基金二期 最后 2 年( 2027 年 -2028 年)每年 出资 3000 万元。

第七条 “ 大科学

第七条 “ 松山湖科

装置开放课题计划 ”

学城开放基金 ”

每年安排 500

每年安排不少于

拟增加与松

500 万元设立开放基 金,依托散裂中子源、 松山湖材料实验室等 大科学装置、重大科研 平台开展基础与应用 基础研究。具体委托大 科学装置运营单位、重 大科研平台组织实施。

山湖材料实验室 合作,进一步扩 大松山湖科学城 开放基金盘子及 影响力。

第八条 “ 国际重大

科技项目配套支持 ”

“ 重大国际

鼓励松山湖单位

科技合作项目 ” 未有明确定义, 难以界定,予以 删除。

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 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 和技术开发,经评审符 合要求的,按松山湖单

位组织或参与国际 大科学计划和大科 学工程、重大国际科 技合作项目,开展高

位所获立项单位分配 金额的 1:1 给予最高 1000 万元配套支持。

第九条 “ 基础与应

用基础研究项目奖励 ”

支持松山湖单位

第九条 “ 基础与

及其科研人员承担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 基础研究基金项目,按 照所获立项单位资助 金额的 10% ,在项目 验收通过后最高给予 300 万元奖励。

粤莞联合基

金属于广东省基 础与应用基础研 究基金体系,政 策第六条已出资 支持粤莞联合基 金,为避免重复 资助,特在此明 确此条款不资助 粤莞联合基金项 目。

支持松山湖单

位及其科研人员承 担国家自然科学基 金项目和广东省基 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基金项目,按照所获 立项单位资助金额 的 10% ,在项目验收 通过后最高给予 300 万元奖励。

根据 “ 就高不重

复 ” 的原则,广东省基 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 金东莞市联合基金已 获本办法第六条条款 的资助,本条款不再资 助该类项目。

企业开展基

础研究与应用基 础研究,基本是 通过立项科研项 目,或者联合科 研院校开展,本 《实施办法》第 九条 “ 基础与应 用基础研究项目

支持企业独立、

删除

奖励 ” ,以及《东 莞松山湖促进成 果转化实施办 法》的产学研条 款均有所覆盖。

第十一条 “ 奖

励国际高水平源头 创新成果 ”

支持松山湖单

位在《 Science 》 《 Nature 》《 Cell 》发 表基础与应用基础 研究论文,对松山湖 单位为第一署名单 位的论文,给予松山 湖单位的第一作者 与通讯作者每篇合 计 10 万元奖励;对 松山湖单位为第二 或之后署名单位的 论文,给予松山湖单 位的第一作者与通 讯作者每篇合计 5 万元奖励。

聚焦产学研

合作、科技项目 立项等纵向课 题。

删除

第十条 “ 申报组

织 ”

本办法第六条、第

根据已删除

条款作出调整。

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 开发布,申报单位应按 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 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

第十九条 本

办法第九条奖励资 金拨付至松山湖单 位,由单位自行制定 奖励资金分配使用 办法,其中不少于 70% 应分配给项目 负责人。

删除。 各单位已有

相关奖励规定。

第二十条 《东

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 新实施办法》(松山湖 发〔 2021 〕 13 号)实 施期间,松山湖单位及 其科研人员获得立项 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项目和广东省基础与 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 目,符合本办法第九条 扶持范围,且在本办法 实施期间验收通过的, 按照本办法标准给予 奖励。

增加该条

款,做好新旧政 策衔接。

第二十四条 本

第二十五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 施,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实施过程 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 法评估修订。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本办 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 资助范围。

( 1 )明确政

策修订后的执行 期;

( 2 )加强政

策执行的绩效评 估,适时进行调 整。

五、其他说明

《实施办法》经综合办法制组合法性审查,并经管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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