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佛建〔2022〕8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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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的通知》的制定说明

我局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佛建函〔 2019 〕 81 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 年 11 月 11日起施行《佛山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佛建建市〔 2010 〕 4 号,下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形成了《佛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修订稿)》(下称《管理规定(修订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 277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 2014 〕 32 号)等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说明

(一)制定合法性

《管理规定(修订稿)》按照《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56 号)的规定,明确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本级住建、市场、环保等部门,加强对本地区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的统一指导,并明确按照部门自身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生产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及使用活动。

(二)修订必要性

我局 2019 年印发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佛建函〔 2019 〕 81 号),对提高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文件自颁布实施至今已 3年,目前房屋建筑预拌商品混凝土领域已发生一些变化,相关的规范和技术标准也进行了更新,《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对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提出 2025年前全部达标的要求,《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第 156 号)即将修订重新印发。因此需进行相应修改我市的管理规定,以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工作需要。

(三)政策可行性

为了提高《管理规定(修订稿)》的可行性和实操性,我局搜集汇总各区、协会意见并进行了深入讨论。调研后,我局整理参考广州、珠海、东莞、广西、湖北等地已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搜集到的意见,围绕准入条件、理清职责等关键内容进行反复讨论后形成修订稿初稿。其后,我局征求了各部门意见和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对《管理规定(修订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管理规定(修订稿)》充分考虑了各部门及各区等不同主体的意见,并对部分实操难题提供了明确指导,政策可行性有保障。

(四)实施效果评估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较,《管理规定(修订稿)》明确了设立原则、报建手续和资质备案等条件,适当简化生产管理条款,理清了以往对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监督范围存在模糊不清的边界,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实现绿色生产,政策适用性和实操性得到了提高,加上各区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政策的社会知晓率得到了提高,为《管理规定(修订稿)》的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管理规定(修订稿)》正式实施后,对规范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引导行业绿色生产、提高产能利用率和高质量发展等发挥积极作用。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 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6 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56 号)等。

(二)上级政策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等。

(三)参考文件

《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指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管理规程的通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广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等。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在制定《管理规定(修订稿)》过程中,我局陆续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为了准确掌握各区在执行原管理规定过程中存在的政策痛点和难点,我局到部分区住建部门及市建筑业协会开展实地座谈调研,搜集汇总各区意见并与各区进行了深入讨论,为《管理规定(修订稿)》的编制做好准备工作。

(二)各区调研结束后,我局认真研究了《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6 号)、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 号)等上位法规定,并整理参考广州、珠海、东莞、广西、湖北等地已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实地调研搜集到的意见,围绕设立原则、原材料进厂和混凝土(砂浆)出厂检验等关键内容进行反复讨论,形成了《管理规定(修订稿)》初稿。

(三)我局将《管理规定(修订稿)》发给市发改局、工信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城管执法、轨道交通局等市直部门(单位)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建筑业协会征求意见,共收到17 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另外,我局在佛山市人民政府网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同步就《管理规定(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四)我局政策法规科对《管理规定(修订稿)》开展合法性审查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审议,《管理规定(修订稿)》经我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并一致同意报送市司法局进行法律审查。

综上,《管理规定(修订稿)》的修订依据充分,制定程序合法合规,并广泛征求和采纳了不同主体意见,合法性和可行性得到保障。

四、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管理规定(修订稿)》分六章共二十二条,分别为总则、生产站点的设立、生产管理、使用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和重点监控。与原管理规定相比较,《管理规定(修订稿)》新设第二章对生产站点的设立原则进行了明确,以及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以免出现拍地后或者建成后不符合相关用地规划、行业规划、生态环保要求等情况。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管理规定(修订稿)》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范围,对部门分工和职责、部门协作机制和要求等进行了叙述。第二章《生产站点的设立》,主要是按照“因需而建、合理布局、规划发展”的原则,科学提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设立要求。第三章《生产管理》,主要是对生产企业在原材料、试验室、生产质量控制和管理、质量责任等方面的活动作了规定。第四章《使用管理》,制定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主要是对使用单位在施工活动、交货验收、施工现场管理、质量责任等方面的活动作了规定。第五章《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是对监督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作了规定。第六章《重点监控》,主要是对存在问题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监控作了规定。

五、政策亮点

(一)按照绿色发展要求,推动转型升级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 〕 3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 2016 〕 15 号)、《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要求,将开展我市绿色预拌混凝土评价工作作为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以绿色发展的有关政策为导向,全面推行绿色发展,努力构建高效、清洁、循环、智能的生产体系。

(二)科学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

站点拟建前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编制可行性报告,向所在区相关部门和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有关报建手续或取得书面意见,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正式书面意见,目的是使得拟建站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能利用率、产品质量、工艺和装备、绿色生产与环境保护等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方面,是对现有和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规范管理、引导市内预拌混凝土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

交通、轨道、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因交通状况、技术要求不能满足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供应需求的,可设置临时搅拌站。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不得外供和销售,项目竣工验收后在三个月内拆除,不得保留或转让。

(三)加大对非法搅拌站的查处力度

市、区相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开展违法搅拌站专项整治工作,明晰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强化属地管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在调查摸清各辖区内违法搅拌站的数量、规模、分布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拆除,坚决遏制非法搅拌站的滋生蔓延。

(四)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加快全市智慧住建大数据平台信息系统建设,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接入主管部门信息化监管系统,接受监督管理,实时掌控生产配合比、车辆运输等资料,统一数据格式标准,实现预拌混凝土信息平台与建设工程质量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六、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我局政策法规科对《管理规定(修订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就完善送审材料、履行集体讨论程序等要求进行了提示,并围绕统一表述、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衔接、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等内容提出了意见,已按照政策法规科意见对《办法(修订稿)》进行完善和优化。

七、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我局将《管理规定(修订稿)》发给市发改局、工信局、自然资源等 17 个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 17 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其中, 7 个单位提出了合计 25 条意见,经认真研究,我局采纳了 7 条意见,部分采纳的为 3 条,不采纳的为 15 条。我局根据各部门意见酌情对《管理规定(修订稿)》进行了修改,对于部分采纳和不予采纳的,已经书面作出回复和解释。

八、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2022 年 8 月 19 日至 9 月 5 日期间,我局在佛山市人民政府网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就《管理规定(修订稿)》同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我局已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栏目予以反馈。

九、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情况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我局起草科室对《管理规定(修订稿)》开展了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管理规定(修订稿)》没有违反相关标准,不存在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情形。

十、部门集体讨论情况

《管理规定(修订稿)》通过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我局部门办公会议审议,《管理规定(修订稿)》通过领导集体讨论,一致同意报送市司法局申请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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