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鄞州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商务〔2021〕4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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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鄞州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9月15日                            

鄞州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专项资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推动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菜篮子基地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21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鄞州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鄞州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按照“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绩效挂钩、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鄞州区菜篮子工程建设。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已命名的鄞州区市、区二级菜篮子基地。

第五条 列入鄞州区应急储备供应计划的菜篮子配送企业。

第六条  在鄞州区城区开设10家以上菜篮子便民店的连锁经营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第七条  新建菜篮子基地补助:

新申报菜篮子基地(企业),必须依照基地的相关标准,由基地申请,所在镇(街道)审核,报商务局考核验收后被确定为区级菜篮子基地的,当年给予5万元以内的补助。

第八条  菜篮子基地基础设施(生产设施)投入补助:

菜篮子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生产设备、设施)当年投入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投入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基地扩大生产规模补助:

蔬菜基地新增面积200亩以上、淡水养殖基地面积新增500亩以上、海水养殖基地面积新增1000亩以上、肉禽基地年肉禽出栏量新增1万羽以上、蛋禽基地年产蛋量新增100吨以上、生猪基地年出栏商品猪新增1万头以上给予不高于5万元补助。

第十条  应急储备补助:

1、蔬菜基地列入应急保障供应,并按下达计划完成种植面积储备的,按每亩不高于500元标准补助;

2、水产、加工、禽蛋基地及菜篮子配送等企业用于商品应急保障调拨供应,并按下达计划完成储备任务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补助。

3、生猪活体应急保障储备,并按下达计划完成任务的,按每头生猪10元标准补助。

4、冻猪肉应急保障储备,对按下达计划和要求完成任务的,按每吨3000元的标准补助。

第十一条  菜篮子工程建设年度先进奖励:每年对市、区两级菜篮子基地,在组织管理、基地规模、市场供应、质量安全、任务落实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得分情况对排名前六位的基地,每年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检测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人工经费补助,仪器设备购置、更新及试剂购买等,补助标准:

1、菜篮子基地、菜篮子配送企业及连锁经营的菜篮子便民店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按要求建立检测室并运行正常(需与区商务局联网)的,每年给予不高于3万元补助。对经营不正常或检测数据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的,不予补助。

2、需要对检测仪器及主要设施设备进行更新,应先向区商务局提出更换申请,经区商务局同意,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更新补助,但5年内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菜篮子基地和有关企业,在当年四季度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并填报基地建设情况呈报表,经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在年底按预算安排列支。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必要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及资金的补助与使用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不得超预算支付;本办法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对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政策各项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或菜篮子基地完成任务差、不参加各项活动、不上报各种报表资料的,取消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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