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庆元县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文广旅体〔2021〕6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18
收藏
详情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动全县文化事业发展,加强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了《庆元县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元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庆元县财政局 

2021年9月9日

庆元县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文化事业发展,规范农村文化建设和文化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我县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农民群众基本的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县文广旅体局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县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事业重大规划的编制;

(二)国家、省、市各级的文化强乡镇、文化示范村、乡村春晚示范基地、乡村梦剧场等创建补助;

(三)省、市临时交办的各类文化活动承办经费;

(四)全县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俱乐部(协会)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和文化设施建设补助。

(五)经县财政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国家、省、市各级的文化强乡镇、文化示范村、乡村春晚示范基地、乡村梦剧场创建实行一次性定额补助。对于当年创建成功的文化强乡镇、文化示范村分别给予乡镇(街道)15万、10万、5万;行政村(社区)5万、3万、1万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当年创建成功的市级乡村春晚示范基地、乡村梦剧场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当年创建成功的县级乡村春晚示范基地、乡村梦剧场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符合条件的各类文化活动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事后补助,由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协会在每年的10月底前向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同时将开展文化活动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方案、照片等材料一并上交县文广旅体局公共文化和遗产科。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制定本年度的补助方案。

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定建设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费,原则上按审计结算价予以全额补助;如有需要乡镇(街道)配套资金的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具体文件为准。

(三)对于省、市、县临时交办各类文化活动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由承办单位在收到承办通知后10内,提交活动经费预算方案。

(四)对于各文化团体、协会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补助采取申报评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单个协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0元。各个文化团体、协会在每年的11月10日前将材料装订成册,上报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针对活动的覆盖面及影响力综合考量,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最高20000元, 12000元、8000元的奖励,奖项和数量根据经费情况和活动开展情况而定,奖项可以空缺。

对于县内大型文化活动、主题文艺演出等活动外请演员的补助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含排练及演出),标准最高为300元/人·个,参加多个节目的累计计算;独唱歌手、主持人的补助标准最高为800元/人·场。外出参加省、市调演、文化走亲、旅游推介等文化活动(省内县外),补助标准最高为600元/人·个,参加多个节目的累计计算(未含食宿、交通费用)。外出参加部委等单位(协会)组织的文化活动(省外),补助标准最高为1000元/人·个,参加多个节目的累计计算(未含食宿、交通费用)。本款所指的外请人员不包括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系统内的正式人员、编外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非财政供养人员外出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除报销往返车费外,务工费补助标准为按100元/人·天。

乡村春晚、农村文艺汇演、广场舞大赛、歌手大赛等涉及全县的活动补助(奖金)标准根据具体的实施方案来执行。乡村春晚、农村文艺汇演采取的是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乡村春晚根据节目的质量和规模等因素及经费安排,分为三个等级,当场最高补助不超过15000元;农村文艺汇演根据节目的质量和规模等因素及经费安排,分为三个等级,当场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0元。

第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明确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为专项资金的公开主体,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通过网站、宣传栏等媒介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过程公开透明。

第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要向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报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核批新补助项目或收回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项目或其他配套条件骗取补助经费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商议后予以补充。

本办法由庆元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庆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