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规〔2024〕1号云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龙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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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云龙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级各有关单位:

《云龙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 年 1 月 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龙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人认领遗体处置管理,明确职责分工 ,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28 号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2012 修正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 , 结合本县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体,为本办法所称无人认领遗体:

( 一 )姓名不详、身份不明且经公告 90 日 内无人认领的;

( 二 )姓名、身份清楚,但遗属、遗体移交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认领的;

( 三 )在医疗机构死亡 ,且被遗弃的。

第四条 无人认领遗体按照下列规定,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相关死亡证明:

( 一 )在医疗机构内正常死亡的 , 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 二 )在医疗机构内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 ,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 三 )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 , 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 、登记和收集随身物品 , 出具《死亡证明》。

相关《死亡证明》 由遗属或者遗体移交单位负责办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死亡证明应当按规定填写 , 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姓名不详 、身份不明或者姓名、身份清楚,但遗属、遗体移交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认领的,应当予以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采集无人认领遗体DNA等材料备查。

第六条 无人认领遗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 )在医疗机构内正常死亡且被遗弃的,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 二 )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 ,由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死因鉴定,公安机关根据最终鉴定意见提出遗体处理意见;

( 三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处理;

( 四 )在羁押场所执行拘留期间死亡的,参照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 五 )依法被执行死刑的 , 由法院出具相应火化手续,并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第七条 无人认领遗体应当由殡仪馆统一接运。殡仪馆接运时,应当查验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使用专用车辆 ,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 确保卫生、 防止污染环境。

第八条 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保存期一般不超过 90 日 。 因案情或调查需要延期存放的 , 公安机关应办理延期存放手续。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经县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出具《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意见书》 , 由殡仪馆根据《死亡证明》《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在保存期 90 日 内或公告期 90 日 内 , 如有遗属 、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 , 凭死者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介绍信( 函 )向死亡地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殡仪馆办理遗体辨认和殡殓手续。

第十条 无人认领遗体经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登报公告 90 日后 , 仍无遗属 、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 , 殡仪馆凭《死亡证明》《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意见书》对遗体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无人认领遗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登报公告,殡仪馆可以凭《死亡证明》直接对遗体进行处理:

( 一 )遗属 、单位或其他组织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 二 )正常死亡且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

( 三 )非正常死亡且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 、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公安机关已经出具《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意见书》 的;

( 四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二条 对无人认领遗体 , 殡仪馆应当进行拍照和录像,按相关礼仪和程序火化,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骨灰自火化之 日起保留 2 年;超过 2 年仍无人认领的 , 由殡仪馆进行树(花)葬或深埋处理 , 并按规定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骨灰保存期间如有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 , 抬尸费、运尸费、冷藏费、公告费 、火化费等费用由认领者承担。

第十三条 涉及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涉外 、涉港澳台的无人认领遗体 ,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外事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四条 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按下列规定报县人民政府专项申请资金:

( 一 )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的,所涉及的遗体检验鉴定费用 、抬尸费、运尸费、冷藏费、公告费由县公安机关先行垫付 , 后报县财政部门核拨;

( 二 )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民政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遗体过程中所涉及的抬尸费 、运尸费、冷藏费、公告费、火化费由县民政部门先行垫付 , 后报县财政部门核拨。

具体结算办法由县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发现的无人认领遗体 , 经县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出具《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意见书》,经大理大学遗体捐献接受中心认定 ,具有医学教学、 医学科研价值的,经上级民政部门同意 ,由殡仪馆建立档案后实施捐献;相关责任部门依照《大理州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无人认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接收见证和对遗体管理应用进行监督。

涉及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的无人认领遗体,经登报公告 90 日后,仍无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具有医学教学、医学科研价值的 , 由公安机关出具《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意见书》后 ,按前款规定办理。

遗体捐献应坚持公益性原则,捐献的遗体仅限于医学教学和科研等方面 。严禁利用捐献遗体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 遗属、遗体移交单位或其他组织未能按时办理遗体火化或故意拖延时间,拖欠或拒缴遗体保存或处理费的,殡仪服务机构通过文书送达催办未果的 , 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 一 )应由本部门处理而推诿不处理的;

( 二 )无正当理由延误或故意拖延处理 ,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三 )虚报 、骗取遗体处理费用的;

( 四 )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2 月 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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