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发〔 2024 〕 6 号
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8 〕 20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 2018 〕 52 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昭政发〔 2019 〕 13 号)《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盐政发〔 2019 〕 40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体系,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具有盐津县户籍或在盐津县取得居住证。
(二)年龄:有康复需求的 0-14 岁的各类残疾儿童。(其中,语后聋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 18 岁)。
(三)家庭状况:有康复需求的各类残疾儿童。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五)儿童身体无不稳定性且急需治疗的疾病,监护人及家庭成员有康复意愿且积极配合。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
1. 视力残疾儿童 : 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低视力患儿视功能训练、低视力患儿助视器验配及训练、定向行走训练及适应性训练、支持性服务及辅助器具适配。
2. 听力残疾儿童 :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力言语康复训练。
3. 言语残疾儿童 : 发声及构音器官矫治手术、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4. 肢体残疾儿童 : 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自我照顾、社会参与能力)及辅助器具适配。
5. 智力残疾儿童 : 认知、语言交流、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领域的康复训练。
6. 孤独症儿童 : 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领域的康复训练。
(二)救助标准
1. 手术类 : 手术费最高补助 2 万元(其中,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 4 次调机费)。
2. 康复训练 : 每人每月补助 2000 元,每年最长不超过 10 个月。
3. 辅助器具适配辅助器具适配 : 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最高补助 1000 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装配假肢、矫形器,每人最高补助 5000 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助听器最高补助 6000 元(含全数字助听器 2 台、验配及 1 年内调试);人工耳蜗产品最高补助 70000 元。
4. 多重残疾 : 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同一类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 1 次。
5. 需持续进行的康复训练 : 救助年龄范围内,每年可申请 1次康复救助。
三、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或盐津县居住证(盐津县公安局或辖区内乡镇派出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教育机构、定点康复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组织审核。乡镇残联设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一站式”服务窗口,并安排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对象、受助项目、救助标准后报县残联审核。县残联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提出复议。
(三)实施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四)据实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就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核后,由县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就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核后,由县残联在救助限额标准内兑付给残疾儿童家庭。
定点康复机构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对已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先从医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规定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中进行补贴。
盐津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