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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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高农村资源要素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 2016 〕 3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4 〕 71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 2022 〕 85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自愿、规范有序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法律规定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的产权股权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益为主、服务 “ 三农 ”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充分发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强化责任、汇聚合力。落实建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管,健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三)坚持自愿平等、公开规范。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监管,做到依法自愿、自主交易、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操作便捷。

(四)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从实际出发,整合现有的农业农村、林草、水利等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形成交易、服务、监管相统一的市场。

第五条 流转交易的双方及所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权属合法清晰;

(二)交易双方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项目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金融、环保、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架构、交易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全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地、县(市) 、 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以及交易流出方、交易流入方组成。全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由地、县(市)、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成。地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依托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负责设立县(市)、乡(镇)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分支机构,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和信息网络平台。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名称实行统一命名。地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名称为 “ 阿勒泰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 ,县(市)、乡(镇)级机构分别对应为 “ 阿勒泰地区 XX 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 、 “ 阿勒泰地区 XX 县 XX 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 ”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 国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第八条 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职责

(一)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在地区农业农村局和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领导下,依托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搭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负责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设计、业务管理,建立统一的网络交易平台,统计、汇总、分析、监督预警全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与信息,负责制定操作流程、规范文本、组织培训并管理指导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开展运营服务。负责阿勒泰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发布、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开展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交易(合同)鉴证、交易资金结算、交易业务培训与指导、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等工作。在条件成熟后,依法依规在当地金融监管等部门指导下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及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

(二)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发布、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开展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交易(合同)鉴证、交易资金结算、交易业务培训与指导、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等工作;负责本区域流转交易数据与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分析和监督预警等工作。

(三)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负责所在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宣传、推广,交易信息收集汇总、初审核实及资料录入、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等工作。服务站根据情况逐步设立。

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要定期向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主管部门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及季度、年度工作报告,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 交易主体、范围及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交易流出方、交易流入方(含意向交易流入方)。

农村产权交易流出方是指依法流出农村产权方,交易流入方(含意向交易流入方)是指依法流入农村产权方。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其他投资者。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交易品种和服务范围按照《阿勒泰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执行,交易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入场交易品种应结合当地资源禀赋、资产形成属性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进行科学论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分类统一的流转交易规则,经本级农村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经营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以县域为主,各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为:转让意向登记 —材料及资格核验 — 信息发布 — 受让意向登记 — 组织交易 — 成交签约 — 交易资金结算 — 出具交易鉴证 — 发布成交公告。

(一)转让意向登记。交易流出方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流转交易产权,须提交书面转让意向说明、资格证明、产权权属有效证明、转让标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材料及资格核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依法对交易流出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查验核实,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产权属性需要确认、产权交易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到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提供帮助和服务。

(三)信息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网站、交易大厅显示屏、手机 APP 客户端及电视、报刊等媒体对拟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发布信息公告,广泛征集交易流入方。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期限由交易流出方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协商确定。

(四)受让意向登记。意向交易流入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提交产权受让书面申请、资格证明、资信证明、受让产权用途说明及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要依法对意向交易流入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意向交易流入方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报名,交易项目设置交易保证金的,意向交易流入方应根据出让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并遵守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定。

(五)组织交易。信息公告期满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根据征集到的意向交易流入方情况,征求流转交易双方意见,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六)成交签约。达成交易意向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流转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七)交易资金结算。交易流入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按交易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划转交易流出方。

(八)出具交易鉴证。交易资金结算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为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出让方全称、交易流入方全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流入方可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作为依法办理项目申报、申请补贴、抵押融资等事项的有效证明材料;涉及产权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用水权交易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可能性变更手续。

(九)发布成交公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成交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发布成交公告。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采取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益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流转交易。

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的,应当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防止暗箱操作。

鼓励引导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拥有的产权和农户委托村集体集中流转交易的产权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产权流转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成员代表)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民个人产权应是本人自愿并征得权属共有人同意后方可流转交易。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统一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进行分配使用,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农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标的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等情形的,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审核后,可中止交易或终止交易;待达到交易条件后,可恢复交易。交易中止、终结和恢复都应发布公告。

具体交易程序和中止、终结、恢复交易情形在交易规则和分品种交易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收取交易服务费的,按照定价部门相关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并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收费出具合规有效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档案保管期满后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要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制定规范的内部章程、交易资金管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纠纷调解、数据和档案管理、第三方服务行为等规则;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在官网公示交易规则及与交易相关制度、交易品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营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加强日常交易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使用,切实防止挪用日常交易资金违规开展金融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加强日常交易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使用,切实防止挪用日常交易资金违规开展金融活动。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运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交易系统日常维护、定期检测、数据备份机制,按期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加强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严防规模级数据信息泄露,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强化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地区农业农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筹对全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运行开展监督管理。其他农村产权各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农村产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水域滩涂等产权流转交易后,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不能损害农民利益。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场经营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操纵交易现场,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擅自更改交易信息,进行虚假交易的;

(三)违规泄露交易信息,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发现交易流出方和交易流入方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或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一)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不听劝阻的;

(二)对交易项目进行围标串标,从中牟取私利的;

(三)私自透露谈判底价,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项目成交后,交易流入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交易价款的;

(六)竞价过程中有连续乱出价等不正当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涉及外籍人员、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 年12 月30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施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附件:阿勒泰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202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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