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
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新建规〔 2023 〕 14 号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开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见证取样、送样和检测试验管理,确保建筑材料、制品和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 号)和《关于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建质函〔2022〕3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加强见证取样、送样信息化管理
(一)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履行对监理、施工单位见证和取样行为的监督职责。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可按照管理权限,登陆辖区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时查询承建工程质量检测情况。
(二)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检测送检样品实施二维码唯一性标识管理,对见证取样、送样过程中样品信息、见证取样时间、地理位置信息、过程影像信息实行记录监控,确保送检试样样品的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和可追溯性。
(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须经培训取证后从事见证工作,履行取样、送检过程的现场见证职责 。施工单位应 按照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在见证人员见证下进行取样、制样,并植入、绑扎或粘贴二维码唯一性标识(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应植入防调换标识),完成唯一性标识的封样。监理单位实时上传见证信息、见证人员信息及照片,施工单位实时上传项目信息、样品信息、取样人员信息及照片,建立纸质、电子取样台账。
二、加强检测试验信息化管理
(一)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覆盖所有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流程。钢筋钢材及连接件、混凝土试块等力学性能的试验数据要实施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监管系统,同时其他试验报告也要实时上传监管系统。
(二)检测收样和试验场所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室内检测项目和试验全过程,视频信息应清晰有效。视频信息存储在检测机构,保存时限不应少于6 个月。
(三)检测机构收取检测试样时应对试样、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进行检查,对无二维码唯一性标识的送检样品检测机构应予拒收。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须加设防伪二维码标识。检测报告的使用单位、监督机构可通过扫描二维码,对检测报告进行真伪验证。
(四)检测机构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及时更新升级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符合规定且运行规范。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加强对检测数据信息修改的审核管理,杜绝违规修改数据,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不实检测报告行为。
(五)检测机构对上传检测信息应形成检测电子化档案,建立留存制度,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
(六)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时应佩戴现场记录仪,实时记录现场检测人员、见证人员,检测过程及相关资料信息。现场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将记录内容上传至信息系统。
三、加强见证取样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利用本级监管平台,对各地(州、市)上传数据进行分析管理,实现全区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设备、合同、报告等的统一管理。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工作,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运用监管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样品、检测过程、上传数据、上传报告等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异数据要进行核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对处理结果上传自治区监管平台。
(三)各地要加强对工程检测送检样品唯一性标识信息化管理工作研究,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实施技术导则》(详见附件)制定实施细则,加快推进检测信息化监管工作。2024 年3 月15 日起,我区将全面实施工程检测送检样品唯一性标识的信息化管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对各地推进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推进缓慢的地区将在全区范围予以通报。各地遇到的技术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联系。
联 系 人:穆斯塔法·艾尔肯
联系电话:0991-8868367(传真)
附件:《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实施技术导则》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 年11 月1 日
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 实施技术导则
2023 年
目 录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3 -4 取样 ...................................................................................................- 6 -
4.1 总体规定 ................................................................................- 6 -
4.2 取样操作规定 ........................................................................- 6 -5 封样 ...................................................................................................- 8 -
5.1 总体规定 ................................................................................- 8 -
5.1.1 试块类试件 - 托盘二维码标签和防调换标识封样 ..- 10 -
5.1.2 钢筋类试件 - 轧带二维码标签封样 ..........................- 11 -
5.1.3 粉末、块状类试件 - 轧带二维码标签和塑料袋封样或
带二维码防撕毁标签贴纸封样 .........................................- 12 -
5.2 封样操作规定 ......................................................................- 13 -6 见证 .................................................................................................- 15 -
6.1 总体规定 ..............................................................................- 15 -
6.2 见证操作规定 ......................................................................- 15 -7 送检、委托、收样 .........................................................................- 17 -
7.1 总体规定 ..............................................................................- 17 -
7.2 操作规定 ..............................................................................- 18 -1 总则
1.1 为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数字化监管,强化 “ 互联网 + 监管 ” ,推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信息化工作,充分运用行业大数据实施全面监管,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建筑工程品质,推动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导则。
1. 2 本导则主要用于指导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进行取样、封样、见证、送检、委托、收样活动。
1.3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见证取样和送检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 “ 检测单位 ” )进行检测。
2.2 二维码标签
二维码标签是指用于在见证取样环节,植入、绑扎或粘贴在送检样品上的唯一性标识,用于记录、存储、上传见证取样各环节数据。二唯码标签是唯一的,不能重复使用。二唯码标签具体详见第 5 章节封样。2.3 二维码扫描仪
二维码扫描器是扫描二维码的仪器,常见有嵌入式、固定式、手持式。2.4 见证取样 App
见证取样 App 是监管系统用于开展见证取样工作的专用 App 。
3 基本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检测活动,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试件的真实性,保障工程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参建单位均需按照本导则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操作,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各司其责,严格按照操作导则,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实现数字化监管。基本规定如下:
3.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应使用满足检测监管平台数据接口的见证取样 APP ,用于进行取样、封样、见证、送检、委托、收样工作。
3.2 见证取样和送检流程与功能应能满足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和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取样、封样、见证、送检、委托、收样工作的相关规定。
3.3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国家规定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中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水泥、地基基础岩石芯样、以及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以及其他建筑材料也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3.4 所有检测过程数据,均需按照本导则要求,实时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
3.5 二维码标签是指用于在见证取样环节,植入、绑扎或粘贴在送检样品上的唯一性标识。该二维码标签应具有唯一性、防水、防污、防刮擦和防伪等性能,确保样品试件标识在流转过程中不脱落、不变形及保证样品试件的真实性。
3.6 质量检测取样、封样、见证、送检、委托、收样整体工作流程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见证取样相关文件要求。质量检测整体流程图,如图 3.6-1 所示:
4 取样
4.1 总体规定
4.1.1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样品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4.1.2 见证取样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4.1.3 取样人员应按照本导则规定,对取样过程中取样地点、人员、时间、试样封样照片、样品试件标签、样品试件信息进行记录,并与样品试件二维码标签进行关联。
4.2 取样操作规定
4.2.1 取样位置核对
在对应取样点进行取样时,应扫描二维码标识,后台通过 GPS自动定位,将工程位置与取样位置进行后台自动比对,超出工程位置区域范围,应进行提示预警。
4.2.2 取样人员核对
取样人员应在取样现场进行自拍,上传自拍照片,系统后台进行人脸识别,与工程指定取样人员照片进行自动对比,核实取样人员是否与指定取样人员一致。
4.2.3 二维码标识记录
取样人员应拍摄含清晰二维码标识并能识别样品试件基本情况的照片上传,照片应自带生成水印功能。
4.2.4 取样样品试件信息完善
取样位置、人员、过程信息完成后,应根据送检样品试件,将检测样品试件信息完善上传至系统。
5 封样
5.1 总体规定
5.1.1 取样、见证人员应在样品试件植入、捆绑或粘贴唯一性二维码标识。二维码标识应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备案,并不可重复使用。
5.1.2 取样、见证人员应根据样品试件不同的形态采用不同的封样方法,主要封样方式分四种:
( 1 )带托盘二维码标签和防调换副码标签封样;
( 2 )带托盘二维码标签封样;
( 3 )轧带二维码标签封样;
( 4 )轧带二维码标签和塑料袋封样;
( 5 )带二维码防撕毁标签贴纸封样。
根据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要求,将不同类型试块、试件和材料按照不同封样方法进行了分类(具体封样的方法及要求见 5.1.1~5.1.3 节),具体见下表 5.1-1 :
5.1.1 试块类试件 - 托盘二维码标签和防调换标识封样
针对试块类试件,取样人员应选择带托盘二维码标签和防调换标识封样。工程现场制作的试块类样品试件,每组 3 个,封样时,从上向下拍取待嵌入带托盘二维码标签和防调换标识的试样正面,利用AI 图像智能识别技术,保证二维码标签和防调换标识嵌入位置在 APP中随机生成的方框中,随机位置生成如图 5.1.1-1 所示。
根据样品试样正面的规格,智能提示带托盘二维码标签和防调换标识植入位置,取样人员应在定位框内植入对应的带托盘二维码标签和防调换标识,植入后的带托盘二维码标签和防调换标识外方框底部需完全与材料平面重合,不得留有缝隙,底部完全植入试块中,确保植入带托盘二维码标签和防调换标识不可拔出,完成封样后,应保证二维码标签和防调换标识均在见证取样 APP 随机生成的方框内,详见图 5.1.1-2 二维码标签和防调换标识封样示意图。
5.1.2 钢筋类试件 - 轧带二维码标签封样
钢筋类试件,应将绑扎带放置于钢筋中部位置,将绑扎带穿过孔,并将绑扎带首尾穿成环状,将扎带二维码标签拉伸,扎紧样品试件,绑扎效果应确保样品试件无法再次被抽出替换,如图 5.1.2-1 所示:5.1.3 粉末、块状类试件 - 轧带二维码标签和塑料袋封样或带二维码防撕毁标签贴纸封样
粉末、块状类试件,如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水泥、地基基础岩石芯样、以及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等,需根据样品实际大小,选择对应的封样方法:
轧带二维码标签和塑料袋封样:将粉末、块状类试件装入对应大小的袋中,再将袋口用带二维码标签的轧带进行封样,扎紧轧带,如图 5.1.3-1 所示:
带二维码防撕毁标签贴纸封样:在取样时,依次将带二维码标签贴纸粘贴在试件表面或外包装上,如图 5.1.3-2 所示:
5.2 封样操作规定
5.2.1 试件封样照片
取样和见证人员均应拍摄试件封样后整体清晰可见的照片上传。照片需自带生成水印功能。其中,取样人员在进行试块类试件封样时,在封样过程中,应在拍摄试件封样照片时,根据每次自动随机生成方框的位置,确保标识可以对应放入方框中。
6 见证
6.1 总体规定
6.1.1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6.1.2 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试件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6.1.3 见证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人员信息告知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并在检测监管平台上对见证人员进行信息变更。
6.1.4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6.2 见证操作规定
6.2.1 见证位置核对
在对应取样点进行见证时,应扫描二维码标识,后台通过 GPS自动定位,将工程位置与取样位置进行后台自动比对,超出工程位置区域范围,需进行提示预警。
6.2.2 见证人员核对
见证人员应在取样现场进行自拍,上传自拍照片,系统后台进行人脸识别,与工程指定见证人员照片进行自动对比,核实见证人员是否与指定取样人员一致。
6.2.3 二维码标识记录
见证人员应拍摄含清晰二维码标识并能识别试件基本情况的照片上传,照片应自带生成水印功能。
6.2.4 取样过程记录
见证人员应拍摄含取样人员现场取样过程照片,照片中可以清晰看到取样人员及试件。
6.2.5 见证取样试件数据核验
见证人员应对取样试件信息进行审核。7 送检、委托、收样
7.1 总体规定
7.1.1 送检人员
( 1 ) 送检人员应确保试件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
( 2 ) 送检人员需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到检测单位办理委托。
7.1.2 检测单位
( 1 ) 试件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2 )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 3 ) 检测单位收样人员需进入收样系统扫描样品二维码,核对样品见证取样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委托。
( 4 ) 检测单位收样人员接到委托后应对试件状态、封样和标识进行检查核对,确保试件尺寸规格、数量以及标识封装满足要求。
( 5 ) 试件规格数量及标识封装状态满足要求后才能进行收样,以下试件封装状态不能满足试件封装状态要求,拒绝接收试件:
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单位;
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无唯一性试件标识或二维码不能识别的;
混凝土试件、砂浆试件未植入副码的;
( 6 ) 收样人员对满足要求的试件采用扫码设备进行防伪标识识别扫描,对扫描生成的信息与委托单及试件再次复核确认无误后,生成收样凭证交由委托方,完成收样工作。
( 7 )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7.2 操作规定
7.2.1 委托单生成
已经完成见证取样的试件,选择对应检测单位和日期后,生成委托单,生成的委托单应带二维码标识,扫描二维码,可将检测信息自动带入检测软件中。
7.2.2 委托单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