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子区关于加大科技投入的实施意见》 资金兑现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独山子区关于加大科技投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做好科技相关奖励(补助)资金兑现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意见》中科技型企业认定、企业研发投入、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双创”服务平台、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人才计划、科学技术奖、知识产权等科技资金兑现,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科技资金保障。
(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补助
1. 申请条件:
(1)在独山子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上一年度至今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
(2)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的,须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或整体搬迁至我区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3)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补助的,须是通过克拉玛依市科技小巨人备案的企业。
2. 补助标准: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在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区并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给予10 万元资金补助。对首次通过备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10 万元资金补助,对再次通过备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20 万元资金补助。3. 申请材料:
(1)《独山子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独山子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补助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盖章)。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整体搬迁的高新技术企业需额外提供工商变更及高新技术企业系统变更证明(单位盖章)。
(5)克拉玛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批示文件复印件(单位盖章)。
(二)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1. 申请条件:
(1)在独山子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上一年度至今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国家科技部认定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在20 万元以上,不满100 万元,且上述科技企业资质处于有效期内。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总额是指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 “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该项数据以上一年度12 月31 日前税务系统申报数据为准。
2. 补助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在20 万元以上,不满100 万元的,在享受税收加计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2%给予资金补助。
3. 申请材料:
(1)《独山子区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
(2)《独山子区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4)。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相应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复印件。
(三)上级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补助
1. 申请条件:
(1)在独山子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自上一年度至今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2)作为牵头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或自治区、克拉玛依市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立项,且项目实施地在独山子区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2. 补助标准:
(1)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立项并在独山子区实施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度的30%补助,单个项目经费支持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
(2)上级对项目资金配套比例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上级要求支持。
3. 申请材料:
(1)《独山子区上级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
(2)《独山子区上级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补助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6)。
(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国家、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相关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5)国家、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相关项目资金拨付证明。
(6)国家、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相关项目资金配套要求文件(只针对申报补助标准第二项)。
(四)科技创新平台补助
1. 申请条件:
(1)在独山子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自上一年度至今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2)依托上述单位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首次获得国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等资质。
2. 补助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及备案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且稳定运营一年的,按市级补助资金的30%予以支持。
3. 申请材料:
(1)《独山子区科技创新平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7)。(2)《独山子区科技创新平台补助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8)。
(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科技创新平台批复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5)自治区科技厅评估结果文件(只针对自治区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需要通过评估的情况)。
(五)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补助
1. 申请条件:
(1)在独山子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上一年度至今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事业单位。
(2)依托上述单位建设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首次获得市级及以上级别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等资质。
2. 补助标准: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克拉玛依市级别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等“双创”载体,分别按市级补助资金的50%予以支持。
3. 申请材料:
(1)《独山子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9)。
(2)《独山子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补助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10)。
(3)依托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备案(认定)文件复印件。
(5)市级奖励资金文件和资金拨付凭证。
(六)技术转移中心认定补助
1. 申请条件:
(1)在独山子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上一年度至今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事业单位。
(2)依托上述单位建设的技术转移中心首次获得国家、自治区技术转移中心资质的。
2. 补助标准:对认定为国家、自治区技术转移中心的,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资金补助。
3. 申请材料:
(1)《独山子区技术转移中心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1)。
(2)《独山子区技术转移中心补助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12)。
(3)依托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技术转移中心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知识产权授权和专利获奖奖励
1. 申请条件:
(1)在独山子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上一年度至今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
(2)获得知识产权授权或专利奖的企业。
2. 奖励标准:对国内及港澳台地区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按照官方规定缴纳费用的30%给予补助;对获得专利奖的单位按市级补助资金的5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申请材料:
(1)《独山子区知识产权授权和专利获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3)。
(2)《独山子区知识产权授权和专利获奖奖励资金申请表承诺书》(附件14)。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专利授权书。
(5)专利奖获奖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6)知识产权缴费凭证复印件。
(八)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配套补助
1. 申请条件:
(1)在独山子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上一年度至今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事业单位。
(2)依托上述单位建设并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满一年的,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 万元以上不满300 万元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2. 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10 万元资金补助。
3. 申请材料:
(1)《独山子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5)。
(2)《独山子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16)。
(3)依托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文件复印件。
(5)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九)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
1. 申请条件:
(1)在独山子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上一年度至今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
(2)与高校、科研院所及驻区央企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已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的。2. 补助标准:单项技术服务合同交易额100 万元以上不满200 万元的;技术开发合同50 万元以上不满100 万元的;技术许可合同25 万元以上不满50 万元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资金补助,单项合同补助不超过1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 万元。
3.申请材料:
(1)《独山子区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7)。
(2)《独山子区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承诺书》(附件18)。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登记认定的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复印件。
(5)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复印件。
(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
1. 申请条件:
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奖励单位须是在独山子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驻区央企、高校,自上一年度至今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奖励个人须是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工作,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个人。
2. 补助标准: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3.申请材料:
(1)《独山子区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9)。
(2)《独山子区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20)。
(3)《独山子区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资金申请个人承诺书》(附件21)。
(4)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
(5)国家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复印件,获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国家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励资金拨付凭据复印件。
第三条 办理程序
(一)通知发布。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区级科技资金兑现补助申请通知,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兑现申请。
(二)受理审查。申请资金兑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承诺,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将通过初审的奖励补助清单报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核。
(三)公示和异议处理。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经审核通过的奖励补助清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 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提出,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异议涉及的成员单位对异议进行复审和答复,复审后涉及奖励补助单位、金额调整变更的,需再次通过受理审查和公示环节。
(四)资金拨付。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申报单位或个人按要求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拨付资金。
第四条 监督与保障
对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资金兑现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资金拨付,已拨付资金予以追回,并将失信行为推送至诚信综合管理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措施年度奖补金额超过当年专项预算批复额度时,以未兑现的奖补金额为基础(上级文件规定的区级配套奖补资金除外),按比例递减。
第五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23 年9 月4日至2028 年9 月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