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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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兵科发〔2023〕16 号

各师市科技局、院(校)科研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兵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 2022 〕 16 号)有关部署,加快推进兵团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兵团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兵团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推进实施。

兵团科技局

2023 年 7 月 19 日兵团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 “ 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目标导向,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 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兵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兵团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以关键技术攻关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 建设原则:

——需求导向。面向重大战略需求及影响兵团长远发展的行业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加强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及应用示范,形成技术创新持续供给能力。

——改革牵引。强化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在运营管理、研发投入、人才集聚、成果转化等方面改革创新,形成与国家和兵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机衔接,与兵团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相互支撑的科技创新体系总体格局。

——引领发展。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壮大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署,突破技术瓶颈制约,推动产业链和创新链的深度融合,引领行业发展,提升产业化水平。

——开放协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跨区域、跨领域创新力量优化整合,统筹项目、基地、人才、资金等创新资源布局,激活存量资源,促进创新资源面向产业和企业开放共享。

——择优组建。加强顶层设计、主动引导和统筹布局,在重点领域高标准、高质量布局建设创新中心,坚持“少而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四条 建设类别: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

1. 综合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区域发展战略和推动重点区域创新发展,开展跨师市、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成为兵团创新布局的战略节点、高质量发展重大动力源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

2. 领域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兵团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兵团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兵团科技局负责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 统筹创新中心建设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并制定管理制度。

2. 批准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兵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转建创新中心。

3. 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4. 支持创新中心承担兵团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部署实施。

第七条 各师市、院校和兵团行业主管部门是创新中心的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落实。

2. 结合兵团重大战略、重大工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组织开展本区域、本行业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3. 指导和监督管理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4. 保障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条件,对创新中心给予政策、土地、设施、设备、人才和经费等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创新中心建设。

5. 协助做好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绩效评估评价、年度统计报告、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兵团科技局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创新中心日常管理与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建程序和条件

第九条 建设主体: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新型研发机构等优势创新力量牵头,鼓励产业链上中下游相关企业、高校院所、园区等共建,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

第十条 组建模式:创新中心以技术、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为纽带,通过共同出资、合作研发、技术入股等不同模式组建,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人才链、服务链深度融合。支持现有兵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化整合创建创新中心。

第十一条 组建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尚不具备条件的,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逐步向独立法人过渡。

2. 牵头单位是企业的,应是行业龙头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研发机构,经营状况良好,申报前 3 年度不得有亏损且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牵头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的,须与兵团内 2 家以上企业联合共建。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应处于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的优势和能力,具有能够稳定支持创新中心开展工作的基础条件和资金投入。

3. 共同建设单位应是该行业领域内的上中下游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优势力量,具备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的能力。

4. 师市、院校和兵团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发挥支撑保障作用,在政策、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组建创新中心的程序:

1. 统筹布局:兵团科技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师市、院校根据兵团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部署以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对创新中心建设进行统筹布局,坚持 “ 少而精 ” 原则,有序组织开展建设。

2. 建设申请:牵头单位和共建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等内容,向所在师市、院校或兵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3. 培育推荐:师市、院校或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创新中心培育筹建工作,组织审核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做好筹建理事会(董事会)、法人实体化运行等前期准备工作,将审核认可的《建设方案》推荐至兵团科技局。

4. 方案论证:兵团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组建条件的创新中心,组织专家开展方案论证和实地评估。

5. 批准组建:根据论证结果,确定拟新建创新中心名单,按程序批准组建,纳入绩效评估范围,建设期为 3 年。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制定创新中心章程,建立健全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多渠道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聘任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和专家委员会委员;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实行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应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由在本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高层次人才担任,由理事会(董事会)提名、聘任,统筹创新中心的人、财、物等资源,按章程全面主持创新中心工作。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人数不少于 7 人,且一半以上专家来自创新中心之外。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应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兵团行业主管部门或师市、院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兵团科技局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本年度推动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数据。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应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均应标注创新中心名称。

第十九条 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兵团机关有关部门或师市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引导创新中心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创新中心应不断建设完善研发检测设施和条件。大型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应纳入兵团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条 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师市、院校或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兵团科技局批准。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兵团科技局组织创新中心开展绩效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兵团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较差三类。绩效评估结果是项目、资金、人才支持以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对评估为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四条 兵团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优秀和良好的可进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评估结果较差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 1 年。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整改检查未通过的不再列入创新中心序列。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估过程中,参与各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创新中心序列的,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推荐申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自治区人才发展专项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奖补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创新中心命名为 “ 兵团 ×× 技术创新中心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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