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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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

新政办发〔2023〕37 号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和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着力提升基层消防治理水平,切实打通火灾防控“最后一公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和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及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聚焦解决基层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树牢底线思维,不断完善基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力量建设,健全消防工作机制,强化消防工作保障,织密火灾防控网络,有效遏制“小火亡人”事故多发频发态势,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二、压实消防工作责任

(一)明确主要责任。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制定并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协调解决本辖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强化分管责任。 乡镇(街道)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本辖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协助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做好本辖区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单位消防工作落实情况,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开展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三)规范自治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

三、明晰消防安全职责任务

(四)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管理体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将消防安全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等,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开展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建立消防安全档案。

(五)强化街道办事处职责。 街道办事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管理体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等,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开展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建立消防安全档案。

(六)完善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将消防工作纳入村(社区)组织事项,加强对村(居)民火灾防范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健全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制度。协助乡镇(街道)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利用农闲、节日、集市、庙会等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发布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掌握防火、灭火基本知识、管好生活用火用电用气、教育儿童不要玩火等为主的“防火安全公约”,规范村(居)民消防安全行为。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平安社区创建等推进消防车通道、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市政消火栓等基础设施建设。针对畅通生命通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重点,加强防火安全巡查,劝阻引导村(居)民消除安全隐患,劝阻、制止无效的由乡镇(街道)依法处理。组织群众开展消防演练,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四、完善消防工作组织体系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组织。 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加强乡镇(街道)消防管理组织建设,由乡镇(街道)主要责任人任组长、分管责任人任副组长,党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县级有关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参与成立相应管理组织,统筹负责乡镇(街道)消防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充实和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力量。乡镇(街道)要明确相关机构依法承担消防工作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可依托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成立消防工作站,承担防火检查、火灾扑救、消防宣传等职责。

(八)强化消防网格化管理。 将消防工作融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格员运用“新疆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体系。

(九)建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 根据《乡镇消防队标准》(GB/T35547—2017),符合条件的乡镇要加快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其他乡镇要积极组建志愿消防队伍。村、社区、住宅小区和社会单位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或微型消防站,并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五、健全消防工作机制

(十)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 乡镇(街道)要综合考虑气候特点、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建筑状况等因素,加强消防安全风险研判,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对消防规划实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队伍建设等开展综合评估,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夯实火灾防控基础。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指导,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推动消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十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落实“两个根本”(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求,结合辖区实际,聚焦老旧小区、城中村、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合用场所、农家乐、民宿、集贸市场等低设防区域,紧盯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等风险隐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二)规范隐患问题移送处理。 乡镇(街道)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应督促相关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建立工作台账;对拒不整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移送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对群众反映的消防安全问题要快速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主动治理。各地(州、市)要明确和细化乡镇(街道)移送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范围、查处部门、移送流程等事项。

(十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乡镇(街道)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明村镇创建、社区文化建设和普法教育等工作,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利用“119 消防宣传月”、重大节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营造消防安全氛围。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普及家庭防火、初起火灾扑救、火场逃生自救等常识。

(十四)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基础。 各地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等工作中,统筹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道、消防科普基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设施建设,夯实消防工作基础,不断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水平。

六、强化消防工作保障

(十五)健全执法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赋权清单,适时依法赋予乡镇(街道)有关消防行政执法权限。

(十六)提升业务能力。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定期组织乡镇(街道)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学习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鼓励符合条件的消防从业人员考取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七)加强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要加强资源统筹,将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火灾风险防范、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志愿消防队伍及微型消防站建设经费支出,保障消防工作有序开展。

(十八)落实人员待遇。 各县(市、区)要优先选拔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从事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充实基层消防力量。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其他消防工作人员相关待遇和优待政策,切实解决现实问题和困难。

七、强化督导考评和责任追究

(十九)强化督导考评。 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将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情况作为维护稳定(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二十)落实奖惩措施。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程序优先推荐给予国家、自治区相关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利、措施不实、成效不明显的乡镇(街道)和个人,及时进行通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 年6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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