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吉县政发规〔 2023 〕 2 号
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庭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吉木萨尔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2023 年6 月9 日
吉木萨尔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牢固树立项目全周期管理理念,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续建、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决策阶段、开工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投产运营阶段、缴存工资、财务管理。
第二章 前期决策阶段
第四条 项目谋划。坚持规划引领,紧扣“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发展需求、市场前景、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提出项目需求建议。依据“规划”谋项目;掌握“政策”谋项目;立足“发展”谋项目;根据“投向”谋项目;遵循“规律”谋项目;借助“外脑”谋项目;形成“合力”谋项目;善于“储备”谋项目。
第五条 重点方向。 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聚焦水利安全、能源、粮食安全、贸易安全、通讯安全等重点工作,强化基础设施谋划,筑牢安全屏障;加强公路、水网、电网、物流、园区等网络型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社会事业发展方面。 加快补齐城乡基础设施短板弱项,深入实施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产业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维护好和发展好各族群众根本利益。着力提升医疗公共服务水平,夯实基础教育,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创新发展。
第六条 项目确定。五大“议事口”牵头县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逐个进行论证,定项目目标、定建设内容、定建设方案、定建设时序、定投资规模、定资金来源,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分析,是否符合区域规划、是否符合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七条 项目决策。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研究,经县委、县政府两办下达年度重点项目执行计划。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
第八条 项目报批。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程序,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审批流程。
1. 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审查,确定项目投资匡算,并作出批准的决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手续,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确定项目投资估算,并作出批准的决定。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初步设计,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执行性进行审查,确定项目投资概算,并作出批准的决定。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10%的,应当报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待调整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2.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单位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局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局审核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是否符合项目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主要包括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外立面设计、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管线走向等指标核定。
第三章 项目施工前准备
第十条 施工设计。项目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后,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组织施工图设计,确定项目投资预算,工图预算是项目单位确定招标控制价和投标单位报价的主要依据。
1.测绘、地勘、设计、控制价编制、控制价审核、招标,由政投中心依法依规选择服务机构。项目单位全程参与,需要签订相关协议的,由政投中心确认,项目单位签订。
2.设计单位配合项目单位送审蓝图至审图中心,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办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委托第三方编制招标控制价,提交财政局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招标办备案。
3. 施工图预算书应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文件,施工图预算额不应超过批准的工程概算总额。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投标方案,招投标方案报县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招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工程监理、施工招标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活动原则上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以上三种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落实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和项目资金来源,按程序优选施工单位、设备与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建手续,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 建设实施阶段
第十五条 图纸会审。经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出具意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特别要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严格按合同组织施工、安装,协调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和变更,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进度控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的进展程度和项目实施的关键环节进行管理。总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采购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与投产进度计划等,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第十九条 投资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随意缩减政府投资计划明确的投资规模。项目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立项决策阶段、工程设计阶段、招标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结算阶段等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质量控制。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设计的控制,人员、材料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控制,施工单位自身质量控制,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坚决杜绝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十一条 签证制度。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和设计变更的,必须实行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签字核实,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签证工程量超过5 万元上报分管县领导审定,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因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以及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并将核定调整的结果抄报县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章 投产运营阶段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发改委负责组织审批范围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的专项(技术)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验收条件。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一)主体工程和主要辅助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满足生产或使用功能;
(二)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设施已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三)已提交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四)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并经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五)竣工文件及档案资料齐全、完整,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第二十六条 验收内容。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配套工程和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检查项目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检查项目配套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检查项目是否已通过各专项验收;检查项目概算执行及竣工决算编制、审计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作出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结论。
第二十七条 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可研报告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按程序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合格的,由验收部门负责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竣工信息。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施工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报告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价款和财务决算的依据,建设单位以决算报告为依据办理资金结算及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工程审计。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内适时按规定提交结算复审、工程审计申请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工程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由项目单位、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类管理。
第六章 缴存工资
第三十一条 缴存工资。项目单位应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督促建设单位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建立台账,存留簿册。监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完税证明。购买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县财政局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税务局完税证明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拨付资金。项目单位申请按形象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前期费及工程进度款,按照审计报告结果支付剩余资金。
第三十四条 留存质保金。建设单位依据竣工决算审核报告,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合格质保证明,申请拨付工程尾款。
第八章 项目稽查
第三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在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自治区《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后施行,文件有效期2年。
附件:吉木萨尔县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