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的通知(乌房规〔202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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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文 件

乌房规〔 2023 〕 2 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运营单位:

现将《 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 》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附件: 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

规定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3 年 5 月 9 日

(联系人:杨琴 4667381 )附件

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 148 号),制定本规定。

一、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本市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消防人员、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按照城市发展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其他群体。

二、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按照相应的申请方式给予相应的保障。

家庭成员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依法确定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有监护人共同申请的,既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租赁补贴;无监护人共同申请的,只能申请租赁补贴。

三、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低保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 家庭所有成员均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3.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含 13 平方米)。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 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

3.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含 13 平方米)。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家庭成员中至少有 1 人取得本市常住户籍;

2.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含 13 平方米)。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2.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办理了《居住证》;

3. 职校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年限不满五年;

4.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含 13 平方米)。

(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家庭成员均办理了《居住证》;

2. 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在本市缴纳社保;

3.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4.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含 13 平方米)。

(六)市、区(县)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家庭人均年收入规定限制。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丧偶证明、个人单身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社保证明、公积金证明、单位收入证明、个人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租赁合同、借住或租住单位宿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家庭资产承诺书、车辆、房产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 重残人员及患有大病人员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

2. 属引进人才、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消防人员、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提交相关证书或证件。

3. 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五、申请家庭申请地社区、人口、收入状况的认定

(一)申请家庭申请地社区的认定

1. 家庭成员中至少有 1 人是本市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

2. 家庭成员均非本市户籍的,到居住证登记所在地社区申请。

(二)保障家庭及人口的认定

1. 申请家庭成员以婚姻关系及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确定为一户。

2. 已婚子女与父母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对待,独立申请。

3. 离异、丧偶后携子女与父母同住且与父母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对待,独立申请。

4. 未婚人士,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父母亲友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对待,单独申请。

(三)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成员实际人均月收入是指家庭收入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在申请当月前 6 个月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的月平均数。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主要包括 :

1. 工薪收入 : 主要包括工资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2. 经营净收入 : 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 , 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

1. 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 ;

2. 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

3. 区(县 ) 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

4. 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

5. 因公 ( 工 ) 死亡人员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

6. 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

7. 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

8. 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

9. 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

10. 与失去双亲的未成年子女、精神残疾以及智力残疾人员共同申请的监护人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1. 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四)家庭住房的认定

1.下列住房计入现住房面积

现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自有产权房、拆迁补偿房等;

将自有房屋出租,造成无房居住的,按原房面积计算;

居住自建有规划手续的房屋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已征收或正在征收中的私房或公有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征收协议中的补偿面积计算。

2.下列住房不计入现住房面积

租住的私有住房(含以市场价租住的公有住房);

已婚子女无住房与父母或亲友同住的;

居住房屋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d 级危房;

居住单位的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

将原自有住房出售,造成现无房居住的,但可提供买卖合同的。

(五)家庭资产的认定

家庭资产超过 40 万元的,不能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家庭资产包括:机动车辆、有价证券、股票、基金、债券、存款、商业不动产(商铺、写字楼、厂房)等。

家庭资产申报实行诚信申报制,由申请家庭主动提供,凡未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处,取消其保障资格, 5 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

(一)受理、初审

1. 线上受理:申请家庭通过手机 APP (安居广厦小程序)住房保障平台申请,提交申请,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申请地社区居委会完成面签,并核对完善录入信息。

2. 线下受理:申请家庭推选 1 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居住证登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齐全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受理并录入住房保障系统。

社区居委会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入户调查、协查调查、组织评审后,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及申请审核管理信息汇总,完成受理、初审工作,向申请家庭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提交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进行复审。

(二)复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家庭人口的复审。

经复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上提出复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区(县)民政局对低保家庭进行认定盖章后,连同申请审核管理信息,一并上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

经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复审未通过告知单》。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三)审核、核准

区(县)住房保障部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家庭人口的审核。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在申请审核表上提出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及申请审核管理信息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同时组织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日。

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由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未通过告知单》。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四)保障资格确认

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准入备案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保障资格。若发现确定的保障方式不当的,退回区(县)住房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转由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出具《公示未通过告知单》。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确认保障资格。

(五)用工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工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保障 。

(六)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用于解决本企业职工住房困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统一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备案。

七、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 3 年。轮候期满仍需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重新申请保障资格。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申请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 3 年保障期内需每年到申请地社区或所属区(县)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方可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按照《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管理规定》执行。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管理

1. 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提出申请,运营单位收取承租家庭相关材料,经核对无误录入系统后报现居住地社区;经居住地社区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将续约审核材料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经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房屋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续租合同;不符合的不再进行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2. 承租家庭未按时参加或拒不参加续约审核业务的,视为承租人放弃续租,应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取消承租家庭保障资格。

八、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在办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具备交房条件后,应及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交房,并上报有关资料,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住房保障和房产综合管理系统中建立楼盘信息。

市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数量及房源供给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集中配租。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每月定期核对房源使用情况,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综合管理系统中对配租家庭性质通过系统检索模块进行分类,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总体情况。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动态管理。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参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的租金管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一个租赁合同期内,租金不随租金标准的调整而改变;若确需调整的,保障家庭可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提出申请,解约后重新分配,按调整的租金标准缴纳。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管理

市住房保障部门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及调配工作,配租方式应当体现互嵌式居住和各民族和谐共居的要求,合理调整各民族群众入住比例,实现各单元各楼层民汉互嵌式居住,共同推进民族团结工作。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 综合考虑配租对象的申请顺序,结合优先保障条件,制定实物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分配前在手机APP (安居广厦小程序)住房保障平台向社会公布可分配房源的相关信息。

公示期满后,按照当年度实物配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分配后在手机 APP (安居广厦小程序)住房保障平台形成《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认租通知单》电子单。

九、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依据《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认租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前往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办理入住手续,签订《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期缴纳租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

1.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为 3 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季、半年、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如期缴纳租金、物业费及相关费用。承租人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得闲置、转租、转借、擅自调换配租房屋,不得损毁、破坏配租房屋,不得擅自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及配套设施。

2. 一个租赁合同期内,保障家庭收入变化与租金不产生直接联系。若收入确属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保障家庭可向房屋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合同约定解约后参加重新分配。

3.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有需分户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原合同签订时间满 1 年,且需在原有家庭其他成员核定收入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基础上,方可申请;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有需分户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自原保障性住房签订合同时间满 5 年,原有家庭其他成员核定收入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基础上,方可申请。

4. 承租家庭因家庭自身原因以及房屋质量问题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换房条件的,由相关业务科室结合现有空置房屋状况、审核时间顺序按照承租家庭换房需求进行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住房;没有匹配的房屋则继续等待。

5.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 “ 收支两条线 ” 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应实行公示公告、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价格行为,严禁违法收费。定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收缴情况。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管理

1.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2. 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协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运用智能系统、群众举报等渠道定期复核辖区内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根据复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3. 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运营单位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4.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且 5 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1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2 )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改正的;

( 3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改正的;

( 4 )破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 5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6 )无正当理由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费用累计 6 个月以上的;

( 7 )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承租家庭在租后管理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违反使用规定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租赁期满次日或者合同解除后 3 日内腾退住房,并一次性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燃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家庭应恢复、修理和赔偿;对拒不腾退住房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家庭无法按期搬迁,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十、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1.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住房状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5 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日常走访档案。公共租赁住房所属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通过不定期检查及入户调查,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3.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借、出售等经纪业务。

4. 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5.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人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11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11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本规定自2023 年5 月30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原《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乌房管〔2012〕328 号)、《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乌房管〔2012〕32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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