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
新林规〔 2022 〕 1 号
各地、州、市林草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 2020 〕 9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2022 年 9月 20 日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第 39 次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赵强国 联系电话: 0991-5819213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
补种标准(试行)2022 年 9 月 27 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明确全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 2020 〕 94 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等需达到的标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1. 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及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应不低于原有林地面积和质量,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 可持续性
恢复后的土壤质量与土地生产力水平应不低于原林地地类的平均生产力水平,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避免立地条件恶化,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
3. 协调性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应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4. 合理性
恢复方案应遵循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社会接受的原则。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
1. 地表整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挖损和塌陷地等要先进行边坡治理,保证边坡稳定。易发生水土流失地段要修筑坡顶截水沟、竖向排水渠或挡土墙等设施。
2. 表土覆盖
地表清理后,应进行表土覆盖,覆盖后有效土层厚度乔木林地一般不低于 30cm ,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不低于 20cm 。覆土土层中砾石含量平原地区不超过 20% ,山地丘陵地区不超过 30% ,个别区域砾石含量较高区域,以覆土土层中砾石含量不超过 50% 为上限。当土层厚度、土壤酸碱度等土壤条件不能满足植被正常生长需要时,应进行客土覆盖。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可进行整体客土或穴状客土。禁止将重金属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土壤用于表土覆盖,禁止用含有重金属、危险化学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进行植被浇灌,严防进入食物链,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对建设、采石、采砂、采土、采矿、开垦等毁坏林地的不同类型,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TD/T1036—2013 )中 “ 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 ” 确定相应工序;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应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TD/T1036—2013 )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的标准。
(三)恢复植被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
恢复植被时应当具备林业生产条件,一般经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工序。植物选择、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 GB/T38360 — 2019 )确定。种苗质量应当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GB7908 — 1999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6000 — 1999 )、《新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DB65/T2201 — 2014 )和《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76 — 2016 )的要求。
1. 整地
为防止造林及幼林生长期间的水土流失,合理利用坡面径流,改善林木生长条件,可以采取带状、块状、水平阶、水平台地、鱼鳞坑和穴状整地方式。
2. 植物选择
根据立地条件适地适树,优先选择乡土树种,鼓励营造混交林。
3. 栽植
乔木和灌木一般以植苗造林为主,草本采用播种或移植方式进行。栽植苗木应使用良种壮苗。造林成活率:半干旱区、干旱区和极干旱区不低于 70% ,其他地区不低于 85% 。保存率:半干旱区、干旱区和极干旱区不低于 65% ,其他地区不低于 80% 。
4. 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造林季节、行政相对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恢复植被的抚育管护期一般为3-5 年。
三、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
(二)补种地点
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国土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晰,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三)补种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
原地补种的,林种应与原用途保持一致,优先选择原树种或本地乡土树种;异地补种的,林种按照有关规划确定,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主要技术措施参照 “ 恢复植被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 ” 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补种期限
补种树木的期限根据当地造林季节确定,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整地、造林作业、抚育管护等工序分别设定相应期限。造林作业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树木补种的抚育管护期一般为 3-5 年。
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一)自行及代履行的费用标准
1. 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2. 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代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测算确定,由违法者承担。
(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
行政处罚时计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两项所需费用之和。试行期间按下列要求实施:
1.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执行标准。对非法破坏林地行为导致林地土层轻度损毁的按每平方米 30-50 元,林地土层严重损毁或地表硬化的按每平方米 50-70 元,林地无保留表土层的按每平方米 70-100元执行。
2. 恢复植被费用执行标准。参照《关于调整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非税 [2016]22 号)相关标准执行。
五、组织验收
行政相对人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任务后,应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按规定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采取代履行方式实施恢复和补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的,应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六、其他要求
(一) 本标准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二) 本标准所列标准、规范性文件,如有新的修订或新的规定,按最新标准、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 本标准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止。
附表:西北干旱区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附表
西北干旱区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