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 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规划计划] 发表于:2022-09-03 15: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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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 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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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


    沪浦发改规〔2022〕1号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

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司法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知识产权局

 

 

2022年1月30日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

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意见》,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与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促进专业服务业在浦东新区集聚发展和功能拓展,优化完善浦东新区产业创新生态体系,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根据《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设立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具有一定体量规模、专业资质、综合贡献度和行业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经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业具体包括法律服务、会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以及咨询设计服务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机构,指202111日(含)以后设立或迁入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对于新引进机构,分为重点与成长,按其对浦东新区形成的综合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对于达到一定标准的新引进机构,给予落户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机构,指202111日以前在浦东设立或迁入的专业服务业机构,按其对浦东新区形成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对浦东新区形成的综合贡献,是指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五类专业服务业财政扶持政策,其中法律服务机构由区司法局负责,会计服务机构由区财政局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区人社局负责,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咨询设计服务机构由区发改委负责。

第八条 附则

(一)对既适用上级政策相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评定企业综合贡献时要对已享受的区级落户奖励作相应扣除。

(二)本办法自20223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231日。202111日至202231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财政局、司法局、人社局、知识产权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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