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59-2011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完整版)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变电站设计,使变电站的设计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35kV~11OkV、单台变压器容量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的变电站设计。
1.0.3 变电站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年~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应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并应根据需要预留扩建的可能。
1.0.4 变电站的设计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环境特点,结合地区发展水平,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1.0.5 变电站的设计应坚持节约资源、兼顾社会效益的原则。
1.0. 6 变电站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站址选择和站区布置
2.0.1 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靠近负荷中心。
2 变电站布置应兼顾规划、建设、运行、施工等方面的要求,宜节约用地。
3 应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并应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4 交通运输应方便。
5 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空气污秽时,站址宜设在受污染源影响最小处。
6 变电站应避免与邻近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应避开火灾、爆炸及其他敏感设施,与爆炸危险性气体区域邻近的变电站站址选择及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7 应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站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站有影响的矿藏地点,无法避免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8 站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上,无法避免时,站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并应高于内涝水位。
9 变电站主体建筑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0.2 变电站应根据所在区域特点,选择合适的配电装置形式,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的有关规定。
2.0.3 城市中心变电站宜选用小型化紧凑型电气设备。
2.0.4 变电站主变压器布置除应运输方便外,并应布置在运行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位置。
2.0.5 屋外变电站实体围墙不应低于2.2m。城区变电站、企业变电站围墙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0.6 变电站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4.0m。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2.0.7 变电站的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确定,坡度宜为0.5%~2%,且不应小于0.3%;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坡度,应满足电气及结构布置的要求。道路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 当利用路边明沟排水时,沟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0. 5%,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
电缆沟及其他类似沟道的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 5%。
2.0.8 变电站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相互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0.3m,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面0.1m。
2.0.9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安全、检修安装及工艺的要求。
2.0.10 变电站站区绿化规划应与周围环境相适应,并应防止绿化物影响安全运行。
3 电气部分
4 土建部分
5 消 防
5.0.1 变电站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5.0.2 变电站内建筑物、构筑物与站外的民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变电站内部的设备之间、建筑物与构筑物之间及设备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5.0.3 变电站应对主变压器等各种带油电气设备及建筑物配备适当数量的移动式灭火器,主控制室等设有精密仪器、仪表设备的房间,应在房间内或附近走廊内配置灭火后不会引起污损的灭火器。移动式灭火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5.0.4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当防火净距小于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墙应高出油枕顶,墙长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1.0m,屋外油浸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以上的本回路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5m。
5.0.5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以及其他有充油电气设备房间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0.6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与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以及控制室与电缆层之间,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的措施。
5.0.7 变电站火灾探测及报警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5.0.8 火灾探测及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5.0.9 消防控制室应与变电站控制室合并设置。
6 环境保护
6.0.1 变电站及进出线的电磁场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和《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 15707等的有关规定。
6.0.2 变电站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厂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6.0.3 变电站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宜采用低噪声设备。
6.0.4 变电站对外排放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6.0.5 变电站的生活污水,应处理达标后复用或排放。位于城市的变电站,生活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系统,并应满足相应排放水质要求。
6.0.6 变电站的选址、设计和建设等各阶段,应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可能产生水土流失时,应采取防止人为水土流失的措施。
7 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
7.0.1 变电站的生产场所、附属建筑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以及地下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火隔断、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和消防通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7.0.2 安全疏散处应设置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7.0.3 变电站的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还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和防止误操作措施;应采取防雷击和安全接地等措施。
7.0.4 变电站的防机械伤害和防坠落伤害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 8196的有关规定。
7.0.5 外露部分的机械转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机械设备应设置必要的闭锁装置。
7.0.6 平台、走道、吊装孔和坑池边等有坠落危险处,应设置栏杆或盖板。
7.0.7 变电站的六氟化硫开关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
7.0.8 在建筑物内部配置防毒及防化学伤害的灭火器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7.0.9 变电站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7.0.10 防振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 10434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7.0.11 变电站的防暑、防寒及防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7.0.12 变电站的电磁影响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6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的有关规定。
8 节 能
8.0.1 变压器应采用高效节能划产品,宜采用自冷冷却方式。
8.0.2 站用电耗能指标应采取下列措施降低:
1 应根据室内环境温度变化和相对湿度变化对设备的影响,合理配置空气调节设备。
2 户内安装电气设备,常规运行条件下宜采用自然通风散热,宜减少机械通风。
3 设备操作机构中的防露干燥加热,应采用温、湿自动控制。
4 应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率节能灯具。
5 应合理选取站用变压器的容量。
8.0.3 墙体应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并应合理设置门窗洞口和尺寸。
附录A 挠度及裂缝的限值
附录A 挠度及裂缝的限值
表A 挠度及裂缝的限值
序号 |
构件类别 |
挠度限值 |
|
1 |
架构横梁 |
220kV 及以下 |
L/200 (跨中),L/100(悬臂) |
2 |
架构单柱(无拉线) |
H/100 |
|
3 |
人字柱 |
平面内 |
H/200 |
平面外(带端撑) |
H/200 |
||
平面外(无端撑) |
H/100 |
||
4 |
设备支架 |
隔离开关的横梁 |
L/300 |
隔离开关的支柱 |
H/300 |
||
其他设备支架柱 |
H/200 |
||
5 |
独立避雷针 |
H/100 |
|
注:1 L及H分别为粱的计算跨度及柱的高度,架构的H不包括避雷针、地线柱。
2 计算悬臂构件的挠度限值时,其计算跨度L按实际悬臂长度的2倍取用。
3 各类设备支架的挠度,尚应满足设备对支架提出的特殊要求。
附录B 钢结构构件的长细比限值
B.0.1 钢结构构件容许长细比应符合表B. 0. 1的规定。
表B.0.1 钢结构构件容许长细比
构件名称 |
受压弦杆及支座处受压腹杆 |
一般受压腹杆 |
辅助杆 |
受拉杆 |
预应力拉条 |
容许长细比 |
150 |
220 |
250 |
400 |
不限 |
B.0.2 格构式钢结构构件的计算长度及长细比,应按表B. 0.2采用。
表B.0.2 格构式钢结构构件计算

注:1 对角钢rx—x为平行轴回转半径,ryo—yo为最小轴回转半径,对其他型钢也按此原则。
2 交叉腹杆系指不断开连接,且交叉点装有连接螺栓的情况。
3 L及Z均指中心线尺寸。
4 本表也适用于三角形断面结构。
附录C 构架柱计算长度系数
C.0.1 人字柱平面内、外压杆的计算长度系数μ,应按表C.0.1的规定取值。
表C.0.1 人字柱平面内、外压杆的计算长度系数

注:1 人字柱钢管(或钢管混凝土)柱,当水平腹杆与弦杆刚性连接时,允许在计算中计入受拉弦杆对受压弦杆的帮助作用。若人字柱全部节点均为刚接,同时水平腹杆的直径不小于弦杆直径的3/4,且布置于离地H/2~3/2H范围内,则受压杆在人字柱平面外的计算长度可取Ho=0.6H。
2 计算长度Ho=μH(H计算至基础面)。
C.0.2 打拉线(条)柱平面内、外压杆的计算长度系数,应按表C.0.2的规定取值。
表C.0.2 打拉线柱平面内、外压杆的计算长度系数

注:1 表中图画的为双侧打拉线(条),但对单侧托线(条)也适用。
2 计算长度Ho=μ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