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106-2015 火力发电厂节能设计规范 (完整版)
1 总 则
1.0.1 为提高火力发电厂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规范火力发电厂节能设计,做到安全可靠、节约能源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燃煤和燃气发电工程的节能设计。
1.0.3 火力发电厂节能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选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和新材料。
1.0.4 火力发电厂节能设计的技术方案应通过技术经济综合分析后确定。
1.0.5 火力发电厂工艺设备选择应符合国家对设备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的规定,采用技术成熟和性能优良的产品。
1.0.6 火力发电厂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设计煤种 design coal
电厂运行时最常用的煤种,是燃煤电厂锅炉设计,燃烧、烟风、烟气处理等与系统设计及相关系统的辅机设计时所采用的煤种。
2.0.2 校核煤种 check coal
在进行燃煤电厂锅炉设计,燃烧、烟风、烟气处理等系统设计及相关系统的辅机设计时,保证相关设备和系统能够安全运行并满足最基本性能所采用的煤种。
2.0.3 风机选型点 fan test block
在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的工况下,所计算出的风机风量、压头,再加一定的裕量后,相应在风机流量-压头特性曲线上的对应点。
2.0.4 余热回收 heat recovery
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通过改进工艺结构和增加节能装置等方式回收利用未被合理利用的显热和潜热。
2.0.5 余压回收 pressure recovery
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通过改进工艺结构和增加节能装置等方式回收利用生产过程中所释放出来的多余的压差能。
3 基本规定
3.0.1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节能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运行。
3.0.2 火力发电厂设计时应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能耗低的节能工艺、设备与措施。
3.0.3 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取水量指标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取水定额第一部分:火力发电》GB/T 18916.1所规定的装机取水量定额指标。
3.0.4 火力发电厂的设计耗水量指标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工艺方案按本规范的附录A执行。
3.0.5 建筑气候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
4 机械工艺系统
5 电气与仪控
6 水工工艺系统
7 建筑与供暖通风空调
附录A 火力发电厂设计耗水量指标
附录A 火力发电厂设计耗水量指标
表A 火力发电厂设计耗水量指标[m3/(s·GW)]
附录B 汽轮机热耗考核工况热耗率保证值
附录B 汽轮机热耗考核工况热耗率保证值
表B 汽轮机热耗考核工况热耗率保证值
注:1 表中所列机组参数为典型数据,不应作为工程设计的要求值。
2 表中28MPa/600℃/620℃参数的汽轮机为设置外置式蒸汽冷却器,较常规机组增加一级加热器的热耗值;其余汽轮机热耗率是基于汽轮机热力系统常规配置。
3 表中汽轮机热耗率是未考虑烟气余热利用,且引风机为电动驱动的数据。
4 350MW级超临界机组为抽凝供热机组的数据,不适用于纯凝机组。
附录C 火力发电厂各房间空气参数
附录C 火力发电厂各房间空气参数
表C 火力发电厂各房间空气参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