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2020—2025年)
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O二O年十二月
目 录
总 则1
一、现状与形势1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1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3
(三)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预测3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临的形势与要求4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6
(一)指导思想6
(二)基本原则7
(三)规划目标9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绿色矿山建设11
四、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13
(一)深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夯实保护与治理工作基础13
(二)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机制,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监测14
五、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制度15
六、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16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16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规划安排18
(三)治理措施19
七、规划实施与管理20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20
(二)深化管理改革,创新体制机制20
(三)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检查21
(四)建立评估体系,强化跟踪考核22
附表:
附表一:佳木斯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
附表二:佳木斯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表
附表三:佳木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项目规划表
附表四:佳木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次重点项目规划表
附图:
图1:佳木斯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图 1:250000
图2:佳木斯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图 1:250000
总 则
为促进佳木斯市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按照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编制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8]271号)的要求,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五部委下达《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文件和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6]235号)要求为指导,结合《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2年)》,编制《佳木斯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佳木斯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涉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活动的相关规划,应当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以2019年为基准年,规划期为2020—2025年,规划适用范围为佳木斯市所辖的前进区、东风区、向阳区、郊区、汤原县、桦南县、桦川县、富锦市、同江市、抚远市、建三江,共4区6县市1农垦管局,总面积32700平方千米。
一、现状与形势(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1、佳木斯市矿产资源现状
佳木斯市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种类多,分布广,有一定的开发利用潜力。截至2019年底,全市共发现各类矿产38种(含亚种,下同)。列入《截至2019年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产有6种,已开发利用的矿产有17种,正在开发利用的矿产有11种,为金、铁、水泥用大理岩、制灰用石灰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矿泉水、石油天然气等矿种,未开发利用的矿产有21种。共发现各类矿产地146处,其中大型2处,占1.37%;中型19处,占13.01%;小型及以下125处,占85.62%。
佳木斯市矿产资源构成特点为:金、铁、煤、地热、天然气及水泥用大理岩等重要矿产分布相对集中,有利于开发利用。小型矿床多,经济优势明显的矿产较少。能源矿产相对匮乏,非金属矿产较为丰富。已发现非金属矿产26种,水泥用大理岩资源储量大,查明资源储量矿石118171千吨,开发利用优势明显。
佳木斯市有各类矿山304座(不含石油、天然气、地热)及采料点282座,按生产状态划分:持有采矿许可证矿山54座,在建矿山3座,临时采料点8座,停产28座,废弃矿山145座,闭坑矿山66座,废弃采料点282座。按矿山规模划分:中型矿山6座,小型矿山(包括采料点)580座。
2、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佳木斯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类型为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资源占用和损毁、崩塌等,以露天开采形成的采坑、边坡等地形地貌景观破坏为主。破坏土地总面积为2367.36公顷,其中露天采坑779.23公顷,占比32.92%;边坡584.33公顷,占比24.68%;工业广场591.81公顷,占比25.00%;建筑物压占63.21公顷,占比2.67%;部分已恢复治理土地面积为348.78公顷,占比14.73%。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
2008-2019年,佳木斯市通过省级财政资金、矿山企业保证金、个人投入资金及自然恢复等方式对汤原县竹帘镇兰田砖厂、桦南县桦南镇东华砖厂、桦川县东河砖厂、富锦市向阳川镇第一砖厂、同江市兴隆砖厂、抚远市抚远镇废弃采石场等66座闭坑矿山进行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527.40公顷,投入资金8000余万元。
通过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治理,既消除了地质灾害隐患,也有效地改善和恢复了高速公路两侧、自然风景旅游区周边和矿区的地质地貌景观,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由于矿山数量多、分布广,个别地区破坏严重,历史欠账较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不足,致使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十分艰巨。
(三)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预测
佳木斯市已逐步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加大了关闭技术水平低下、生产粗放型矿山的力度。
从矿山地质环境管理趋势看,随着各级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准入准出制度将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整体发展趋势将会减缓。
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的发展趋势看,佳木斯市矿山总数由2008年的327座减少到2015年的216座,再到2019年生产、停产、在建及临时矿山的93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总体呈缓和态势,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发展趋势将会有所减缓。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政策,要求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工作力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激励政策,吸引社会投入,促进了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成效,矿区地质环境质量正在逐渐好转,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在露天开采矿山边坡角较大的地段,有潜在崩塌的可能。但是大部分露天采场较为偏僻,威胁对象较少。露天开采矿山留下陡边坡较多,矿山停采后,易引发崩塌地质灾害,虽然现在崩塌很少发生,但应引起重视。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临的形势与要求
1、面临的形势
从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国家五部委联合下达文件、省四厅联合下达的文件都提出要求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是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力保障。国家明确历史遗留关闭、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综合利用,采用吸引社会资金进行治理新政策、创新体制机制与资金渠道,鼓励各地探索第三方治理等新措施,进一步巩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成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相关政策、管理与规章制度还不完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及机制尚未建立,制约力度不够,采矿权人保护与治理责任履行不到位,环境忧患意识淡薄,治理投入不足,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投入比例失衡。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工作基础薄弱,工作程度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形势严峻,粗放开发方式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仍然严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依然突出;历史欠账多,新帐积累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形势仍然严峻。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的研究与应用程度较低,技术支撑不到位。
2、总体要求
党的十九大把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努力实现绿色发展。省委省政府提出要把龙江建设成美丽龙江和生态龙江,保护好绿水青山,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统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坚决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努力实现国土资源惠民利民新成效。强化生产和在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努力实现绿色矿山要求。在新的规划期内,佳木斯市矿产资源开发面临更大的环境约束和更高的公众诉求。因此,必须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把保护放在首位,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放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核心位置,严守生态红线,加强矿产开发空间管控、总量管控和环境保护准入,做到边开发边保护,美化矿容矿貌,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实现在建、生产矿山不欠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新账。
全面系统加大废弃、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恢复生态环境,建设美丽龙江。各方面通力合作,加大资金投入,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手段,尽快将已破坏的地质环境治理好。
充分掌握国家、省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提出的新要求,牢牢抓住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与恢复治理工作带来的新机遇和面临的新挑战。结合我市矿山地质治理面临的形势,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管理、调查、恢复治理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拓宽资金渠道,加强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的研究与应用,以满足矿产资源开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需求。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的生态文明建设,围绕建设“美丽中国”的总体目标,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着力完善制度,严格准入,加强监管,严格保护,努力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不欠新账,创新机制,多元投入,加快治理修复,加快偿还矿山地质环境历史旧账,努力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程度减少到最小,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统筹解决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加快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全面提高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为推进美丽佳木斯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绿色发展、保护优先的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倡导和培育绿色矿业,构建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新格局。深入持续开展矿山复绿行动。推进废弃矿山的山、水、田、林、湖、草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水则水,充分结合全民义务植树等活动,尽快恢复矿区的青山绿水。不断加大绿色矿山数量,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保护优先的原则。做到源头预防、过程管控。坚持在建、生产矿山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严把质量关,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预防上,有效遏制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发生。
2、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凡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或补偿损害的责任。对于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享有矿业废弃地优先开发权或适当的经济效益。严格矿产开发准入,严格生产过程监管,严格责任追究,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坚持“谁开发、谁治理”,对新建和生产矿山,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历史遗留和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
3、坚持优先治理历史遗留矿山的原则。
科学规划,优先治理政策性关闭矿山、废弃矿山、“三区两线”、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重要公共设施附近矿山的地质环境,筛选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影响较重的矿山列入近期治理规划进行优先治理。
4、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全面治理的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立足于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合理确定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治理。推进废弃矿山的山、水、田、林、湖、草综合治理的模式,恢复矿区的青山绿水。
5、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逐步深入的原则。
以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锁定任务,以任务定项目,以项目定责任,形成问题清单、项目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落实各级、各种形式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有效治理好问题多、难度大、地质环境破坏重的历史矿山遗留问题。不断夯实基础,每5年进行一次调查,不断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的变化情况,根据调查结果分类调整管控政策和保护治理目标。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按照佳木斯市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总体目标,着力提高保护水平、加快治理恢复、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使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逐步得到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质量整体向好发展。
在规划期内,加强在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力度,避免产生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与动态监测体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为在建、生产矿山的科学有效管理奠定基础。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地方性政策法规制度,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机制。分期分批开展废弃、闭坑、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2、近期目标(到2023年底)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显著提高
在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避免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和闭坑矿山地质灾害、地形地貌景观影响破坏、土地资源破坏、地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54座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省级绿色矿山要求。
(2)查清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基本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
对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地面沉陷、潜在崩滑、含水层破坏、水土环境污染等进行深入专项调查,开展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覆盖行动,编制市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监测点覆盖生产矿山、存在地质灾害与隐患矿山及“三区两线”范围内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历史遗留矿山,逐步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数据库,全面掌握和监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
(3)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制度
强化源头管理,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法规制度及标准体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产开发准入,明确在建、生产矿山与历史遗留问题恢复和综合治理责任划分,强化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以资源全面节约与高效利用推动提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实现矿山生态环境全过程的动态管理。
(4)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明显改善
“三区两线”地区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基本得到整治,加强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使矿山地质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规划到2023年底前,完成22个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项目,治理面积达到444.83公顷,矿山恢复治理率达到30%以上。
(5)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探索建立应用于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卫星遥感+互联网+政务监管”制度。逐步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3、中远期目标(到2025年底)
全面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佳木斯市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在建、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全面治理。
规划到2025年底前,完成11个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次重点项目,治理面积77.43公顷,矿山恢复治理率达到35%以上,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绿色矿山建设
1、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加强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开发全程地质环境保护监督,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因矿产开发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在矿山勘探、设计、建设、生产、闭坑等阶段遵循创建“绿色矿山”的建设环境标准,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采矿作业清洁化、矿区环境优良化,明确提出控制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约束指标。
2、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全过程,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确保所有在建与生产矿山全面担负起治理恢复的主体责任。在建和生产矿山,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开展采掘活动和生态环境保护,矿区地质环境保护和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保护并及时进行恢复治理。
3、严格落实新建(改、扩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开发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严格矿山闭坑管理,矿山闭坑之前,必须采取工程措施进行综合治理,达到闭坑阶段环境恢复要求的批准闭坑。
4、按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的分类,结合不同的开采方式(地下、露天)及矿产开发管理权限,明确矿山地质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节约集约利用、现代化矿山建设、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形象等绿色矿山建设考核指标并发布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构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
5、鼓励矿山企业按照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要求,深入持续开展矿山复绿行动,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最大限度地控制矿山企业减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产生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6、按照“应建必建”的原则,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佳木斯市持有采矿许可证矿山共54座。根据矿山规模、占用土地数量、开采的矿种及地质环境问题,由点到面、集中推进绿色矿业发展,努力形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绿色矿业新格局。到2023年底,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省级绿色矿山要求。
四、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
(一)深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夯实保护与治理工作基础
2023年底前,开展一次矿集区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调查面积约5427公顷,调查精度1:5000—1:2000,在省级和本次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及规模等,包括矿山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时间、危害,形成因素及触发因素;矿产资源开采对含水层的影响与破坏;矿山开发活动对土地资源及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与破坏;固体废弃物(废石、尾矿等)堆放和废水(矿坑水、淋滤水等)排放对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等。分析评价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影响程度,分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成因及变化趋势,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对策措施,为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整治奠定基础。
严把地质环境保护优先条件下的矿产开发关,全面评估地质环境综合承载力与矿产开发强度的关系,严格控制矿山数量,防止过度开采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加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佳木斯市区周边、自然保护区及各乡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二)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机制,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矿山企业是地质环境监测的主体,矿山企业应成立专门的监测机构,对本矿区范围内的地质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其它的专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闭坑矿山或者无法找到责任人的矿山,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
围绕着落实监测责任、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监测技术标准体系、发布信息等方面建立健全监测机制,实现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监控和监督管理。
加强监测力量,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理顺机制,落实责任,明确监测区域、监测内容和监测技术手段,建立完善技术标准,制定监督管理措施。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及监测数据库,利用遥感(RS)、测量(GPS)、水准、组合导航系统(北斗和INS)及地理信息系统(GIS)等监测手段,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全面掌握重点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依据。规划到2023年底前,初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平台建设基本完成。
为保证矿山企业的安全,以及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矿山企业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监测网点主要部署在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内生产矿山、大中型矿山、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矿山,以及“三区两线”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历史遗留矿山。生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率达到100%,废弃矿山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率达到30%。生产矿山由矿山企业承担地质环境动态监测责任;闭坑矿山、废弃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矿山动态监测网点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责任。
五、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制度
1、完善矿山开发准入管理制度
强化源头管理,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2、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等核心制度,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法规制度及标准体系,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3、完善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产开发准入,统筹保护与开发,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强化矿产开发管理对生态环境的源头保护作用。严格生产过程监管,严格责任追究,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坚持“谁开发、谁治理”,对新建和生产矿山,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
4、建立统筹解决“新老问题”的责任机制
统筹推进历史遗留和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在建、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责任由矿山企业承担,历史遗留问题恢复和综合治理责任由各级政府承担,并制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政策与资金等新制度。
5、强化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开展生产活动和地质环境保护,最大程度地减轻开发利用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6、加强资源全面节约与高效利用
进一步优化矿山布局,大力推进资源开发整合,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集约高效开发利用资源,以资源全面节约与高效利用推动提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7、加强矿山开采全过程动态管理
针对矿山不同开发阶段的特点和要求,实现矿山生态环境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切实做好筹建阶段、建设阶段、生产阶段、闭坑阶段的管理工作。
六、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对废弃矿山的治理,明确治理任务和工作进度,统筹部署,分步实施,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
根据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矿山集中分布程度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并结合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分区结果,将佳木斯市划分为4种治理分区类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矿山地质环境次重点治理区、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总面积为17128.00 平方千米,其中自然保护区面积8496.25平方千米,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8631.75平方千米。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不得新设与资源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已划定的保护区范围需要调整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专门的规划论证或规划调整。
2、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设置4个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总面积1134.28平方千米。区内现有各类矿山(含采料点)129座,其中持有采矿许可证矿山20座,停产矿山11座,废弃矿山86座,闭坑矿山12座,占用、破坏土地面积为747.17公顷。
这些矿山大部分是露天开采,少数金属矿、煤矿是井工开采,所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是对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的破坏、含水层破坏,局部易引发崩塌、地面沉陷等地质灾害。
3、矿山地质环境次重点治理区
设置3个矿山地质环境次重点治理区,总面积988.85平方千米。区内现有各类矿山98座(含采料点),其中持有采矿许可证矿山2座,废弃矿山84座,临时矿山3座,闭坑矿山9座,占用、破坏土地面积为283.73公顷。
这些矿山大部分是露天开采的建筑用石料矿山,所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是对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的破坏。
4、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
为环境保护区、重点治理区和次重点治理区以外的区域,总面积约21400平方千米。区内现有各类矿山359座(含采料点),其中持有采矿许可证矿山32座,停产17座,在建矿山3座,废弃矿山256座,临时矿山5座,闭坑46座,占用、破坏土地面积为1336.36公顷。
这些矿山大部分是露天开采,少数金属矿是井工开采,所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是对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的破坏。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规划安排
1、重点治理项目
在废弃矿山中,选取自然保护区内、距主城区较近、土地增值空间大、便于集中治理的成片矿山,靠近“三区两线”和居民集中地、重要公共设施附近的矿山,占用破坏土地面积大于等于5公顷、地形地貌破坏严重、易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矿山,针对以上矿山设立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项目。规划重点治理项目22个,治理面积为444.83公顷,规划在2023年底前完成治理。
2、次重点治理项目
选择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面积大于等于2公顷、地形地貌破坏较严重、较易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矿山,针对以上矿山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次重点治理项目。规划次重点治理项目11座,治理面积为77.43公顷,规划在2025年底前完成治理。
(三)治理措施
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类型为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资源占用和损毁、崩塌等。井下开采矿山主要的地质环境问题为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面沉陷、土地资源占用和损毁。针对不同的矿山地质问题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采石场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土地压占和占用,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有效治理措施主要有:清理危岩工程,道路工程,排水沟工程,挡土墙修建,削坡工程,掌子面喷浆、挂网工程,土地平整工程,植树植草护坡等植被恢复工程。
采砂场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为土地资源破坏,有效治理措施主要有:场地平整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修建鱼塘,河道清淤,整修堤坝,植被恢复工程等。
采土场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为土地资源占用和压占破坏,有效治理措施主要有:土地平整工程,植被恢复工程,砌石护坡,简易路修建,回填工程等。
井下开采矿山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为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面沉陷、土地资源占用和损毁。有效治理措施主要有:采空区充填,预留矿柱,注浆或灌注桩加固,废石(渣)、废水综合治理利用,道路工程,土地平整工程,排水沟工程,挡土墙修建,清理危岩工程,削坡工程,掌子面喷浆、挂网工程,植草护坡等植被恢复工程。
七、规划实施与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责的责任体系。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检查督导,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做好政策处理衔接和经费保障落实,乡镇(街道)是废弃矿山治理的责任主体,在建、生产矿山的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治理工作职责。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应急、林草、水利、交通等各职能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沟通衔接,加强管理、指导和服务,加大日常巡查和执法监察力度,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实施作为一项重要的责任,尽快落实到位。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目标责任,并列入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
(二)深化管理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新模式,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尽快形成新局面,推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的产业化。
鼓励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措施。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促进科技进步。
认真贯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制度,有效解决基金征管用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坚持“征收基金不低于治理费用”的法定原则,探索建立滚动修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复垦方案》、健全完善对采矿权人不履行法定治理义务的监管及责任追究机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诚信监管,逐步实现“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信用监管新机制。加强教育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提高采矿权人的法治观念,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三)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明确执法责任和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矿山的巡查力度,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加强信息公开,鼓励群众参与。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及时准确公开各类矿山地质环境信息,鼓励群众监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将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加强治理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加强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
(四)建立评估体系,强化跟踪考核
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动态评估制度。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质量及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是生态省建设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要引起高度重视,将《规划》主要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完善年度计划,细化具体项目。加大专项监察力度,围绕重点项目、重点地段、进度质量,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监察,并向社会公示执行情况。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动态评估制度,于2023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掌握主要任务和目标完成进度,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