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进一步保护淄博的历史风貌和特色,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协调历史 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统筹安排保护和建设活动,特制定本规 划。
第二条 规划地位和作用
《淄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淄博市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性文 件,在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本规划。
第三条 规划范围
与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一致。主要针对城区及周边地区, 统筹考虑市域范围。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年);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年);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 20 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 年);
6、《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 年);
7、《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 年);
8、《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 年);
9、《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2012 年);
10、《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 年);
11、《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3 年);
1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 年);
13、《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14、国家、山东省和淄博市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五条 保护原则
1、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存真实历史环境;
2、整体、全面地保护好淄博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要素;
3、正确处理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城市建设服从名城保护;
4、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做到定性、定量、定位;
5、将历史文脉融入现代城市建设,突出淄博城市特色。
第六条 保护目标
建立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为重点,统筹考虑历史城区、不可移动文物 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展 现历史环境,留住城市发展的记忆,形成富有历史文化内涵,延续历史文 脉,古代与近代文明交相辉映的历史文化名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