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GB 50617-2010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施工科学管理、技术进步,统一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的工程交接验收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与工程交接验收。
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中的设计变更或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深化设计均应取得原设计单位的确认。
1.0.4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照明装置 lighting instaIlation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照明设备的组合。
2.0.2 灯具 luminaire
凡是能分配、透出或转变一个或多个光源发出光线的一种器具,并包括支承、固定和保护光源必需的所有部件(但不包括光源本身),以及必需的电路辅助装置和将它们与电源连接的装置。
2.0.3 悬吊式灯具 pendant luminafife
用吊绳、吊链、吊管等悬吊在顶棚上或墙支架上的灯具。
2.0.4 I类灯具 class I lumlnalre
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易触及的导电部件连接到设施的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导体上,使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不致带电。
2.0.5 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
2.0.6 景观照明 landscape lighting
为表现建筑物造型特色、艺术特点、功能特征和周围环境布置的照明,这种照明通常在夜间使用。
2.0.7 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 power densitvfLPD)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2)。
3 基本规定
3.0.1 照明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文件,当设计文件有要求时,尚需提供电磁兼容检测报告。进口照明设备除应符合相关规定外,尚应提供商检证明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照明装置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识,并有相应认证证书。
3.0.2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技术文件应齐全;
2 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灯具及其附件应齐全、适配,并无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4 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风扇无损坏,涂层完整,调速器等附件适配。
3.0.3 民用建筑内的照明设备应符合节能要求,未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照明设备不得安装。
3.0.4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对关键工序,尚应事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3.0.5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电气照明装置相关的预留预埋工作应隐蔽验收合格;
2 有碍照明装置安装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3 顶棚、墙面等抹灰和装饰工作应结束,地面清理工作应完成。
3.0.6 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安装固定电气照明装置。
3.0.7 当在装饰材料墙面上安装照明装置时,接线盒口应与装饰面平齐。导管管径大小应与接线盒孔径相匹配,导管应与接线盒连接紧密。
3.0.8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接触良好;需接保护接地线(PE)的灯具、开关、插座等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有明显的接地螺栓。
3.0.9 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电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3.0.10 防爆照明装置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有关规定。
3.0.11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破损。
4 灯 具
5 插座、开关、风扇
6 照明配电箱(板)
6.0.1 照明配电箱(板)内的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源,应具有明显的标识。
6.0.2 照明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6.0.3 照明配电箱(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正确,部件齐全;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适配,应一管一孔,不得用电、气焊割孔;暗装配电箱箱盖应紧贴墙面,箱(板)涂层应完整;
2 箱(板)内相线、中性线(N)、保护接地线(PE)的编号应齐全,正确;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电线连接应紧密,不得损伤芯线和断股,多股电线应压接接线端子或搪锡;螺栓垫圈下两侧压的电线截面积应相同,同一端子上连接的电线不得多于2根;
3 电线进出箱(板)的线孔应光滑无毛刺,并有绝缘保护套;
4 箱(板)内分别设置中性线(N)和保护接地线(PE)的汇流排,汇流排端子孔径大小、端子数量应与电线线径、电线根数适配;
5 箱(板)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经测试合格;箱(板)内装设的螺旋熔断器,其电源线应接在中间触点的端子上,负荷线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6 箱(板)安装应牢固,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5‰。照明配电板底边距楼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8m;当设计无要求时,照明配电箱安装高度宜符合表6.0.3的规定;
7 照明配电箱(板)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接地线(PE)连接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应用裸铜编织软线与箱体内接地的金属部分做可靠连接;
8 应急照明箱应有明显标识。
表6.0.3 照明配电箱安装高度

6.0.4 建筑智能化控制或信号线路引入照明配电箱时应减少与交流供电线路和其他系统的线路交叉,且不得并排敷设或共用同一管槽。
7 通电试运行及测量
8 工程交接验收
8.0.1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1 成排安装的灯具、并列安装的开关、插座,其中心轴线、垂直偏差、距地面高度;
2 盒(箱)周边的间隙,交流、直流及不同电压等级电源插座安装的准确性;
3 大型灯具的安装牢固度,吊扇、壁扇的防松措施;
4 室外灯具及接线盒的防水措施;
5 室外灯具紧固件的防锈蚀措施;
6 照明配电箱(板)回路编号及其接线的准确性;
7 灯具控制性能及试运行情况;
8 保护接地线(PE)连接的可靠性。
8.0.2 验收检查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规范中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全数检查;
2 本规范中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抽查5%。
8.0.3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和文件:
1 竣工图;
2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文件及图纸会审记录;
3 产品合格证、3C认证证书,照明设备电磁兼容检测报告;进口设备的商检证书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报告等技术文件;
4 检测记录。包括灯具的绝缘电阻检测记录;照度、照明功率密度检测记录;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测试记录;
5 试验记录。包括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记录;有自控要求的照明系统的程序控制记录和质量大于l0g的灯具固定装置的载荷强度试验记录。
8.0.4 验收时提交的文件资料,可为书面纸质资料或电子文档,也可按合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