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GB 50194-201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40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94-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4、8.1.10、8.1.12、10.2.4、10.2.7、11.2.3、11.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4月15日
前言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各有关单位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在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和专题研讨,认真总结了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
本规范共分13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发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配电线路,接地与防雷,电动施工机具,办公、生活用电及现场照明,特殊环境,供用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及维护,供用电设施的拆除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栝:
1.增加了“术语”、“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供用电设施的拆除”三章内容;
2.增加了外电线路防护方面的要求;
3.提出了施工现场低压配电系统可以釆用的接地型式;
4.更正了“零线接零保护”、“保护零线”等习惯用语在标准中的使用;
5.提出了对使用工业连接器的要求以及配电箱防护等级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1号,邮政编码:10076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萆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
天津电力建设公司
浙江省火电建设公司
三峡电力职业学院
江苏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柴雪峰 周卫新 王益民 王进弘 刘光武
赵 军 盛国林 刘忠声 白 永 田 晓
潘远东 荆 津 刘利强 陈建中
主要审査人: 王金元 陈发宇 王厚余 刘国红 刘叶语
刘文山 任 红 刘世华 姚宏民 苏 勇
王振生 许建军 余常政
1 总则
1.0.1 为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中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在施工现场供用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并使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拆除做到安全可靠,确保质量,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电压在10kV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拆除,不适用于水下、井下和矿井等工程。
1.0.3 施工现场供用电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对危及施工现场人员的电击危险应进行防护;
2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和电动机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线路绝缘应良好。
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拆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电 击 electric shock
电流通过人体或动物躯体而引起的生理效应。
2.0.2 直接接触 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2.0.3 间接接触 in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的接触。
2.0.4 预装箱式变电站 prefabricated cubical substation
由高压开关设备、电力变压器、低压开关设备、电能计量设备、无功补偿设备、辅助设备和联结件等元件组成的成套配电设备,这些元怦在工厂内被预先组装在一个或几个箱壳内,用来从高压系统向低压系统输送电能。
2.0.5 防护等级 degreeof protection
按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外壳对接近危险部件、防止固体异物进人或水进入所提供的保护程度。
2.0.6 IP代码 IP code
表明外壳对人接近危险部位、防止固体异物进人或水进人的防护等级以及与这些防护有关的附加信息的代码系统。
2.0.7 中性导体(N) neutral conductor
电气上与中性点连接并能用于配电的导体。
2.0.8 保护导体(PE) protective conductor
为了安全目的,用于电击防护所设置的导体。
2.0.9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 PEN conductor
兼有保护导体(PE)和中性导体(N)功能的导体。
2.0.10 外电线路 external line
施工现场供用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2.0.11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conductivepart
设备上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状况下不带电,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会带电。
2.0.12 接地装置 earth-terminationsystem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
2.0.13 保护接地 protective earthing
为了电气安全,将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或多点接地。
2.0.14 接地电阻 earth resistance
接地体或自然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和接地线电阻的总和。接地电阻的数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电流的比值。
2.0.15 接地极 earth electrode
埋人土壤或特定的导电介质中、与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部分。
2.0.16 自然接地体 natural earthing electrode
可作为接地用的直接与大地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建筑的基础、金属管道和设备等口
2.0.17 安全隔离变压器 safety isolation transformer
设计成提供SELV(安全特低电压)的隔离变压器。
2.0.18 特低电压 extra-low voltage
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18379
(IEC60449)规定的有关I类电压限值的电压。
2.0.19 安全特低电压系统 SELV system
由隔离变压器或发电机、蓄电池等隔离电源供电的交流或直流特低电压回路。其回路导体不接地,电气设备外壳不有意连接保护导体(PE)接地,但可与地接触。
2.0.20 特殊环境 specialenvironment
本规范中将高原,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潮湿环境列为特殊环境。
2.0.21高 原 plateau
按照地理学概念,海拔超过1000m的地域。
2.0.22 腐蚀环境 corrosive environment
由干化学腐蚀性物质和大气中水分的存在而使得设备或材料产生破坏或变质的地点或处所,称为化学腐蚀环境,可简称为腐蚀环境。,
2.0.23 潮湿环境 damp environment
本规范仅指相对湿度大于95%的空气环境、场地积水环境、泥泞的环境。
3 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
4 发电设施
4.0.1 施工现场发电设施的选址应根据负荷位置、交通运输、线路布置、污染源频率风向、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发电设施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4.0.2 发电机组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系统接地型式和接地电阻应与施工现场原有供用电系统保持一致
2 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
3 当两台或两台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应采取限制中性点环流的措施。
4 发电机组周围不得有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发电场所应设置可在带电场所使用的消防设施,并应标识清晰、醒目,便于取用。
4.0.3 移动式发电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机停放的地点应平坦,发电机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2 发电机金属外壳和拖车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3 发电机应固定牢固;’
4 发电机应随车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5 发电机上部应设防雨棚,防雨棚应牢固、可靠。
4.0.4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严禁并列运行。
5 变电设施
5.0.1 变电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有关规定。
5.0.2 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方便日常巡检和维护;
2 不应设在易受施工干扰、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
5.0.3 变电所对于其他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与高度应满足变配电装置的维护与操作所需的安全距离;
2 变配电室内应配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3 变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4 变电所外醒目位置应标识维护运行机构、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5 变电所应设置排水设施。
5.0.4 变电所变配电装置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箱式变电站时,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A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P23D,且应满足施工现场环境状况要求;
2 户外安装的箱式变电站,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5m;
3 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变压器应设置不低于1.7m高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并应在明显位置悬挂警示标识;
4 变压器或箱式变电站外廓与围栏或围墙周围应留有不小于lm的巡视或检修通道^
5.0.5 变电所变配电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现场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的有关规定。
2 箱式变电站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装有成套仪表和继电器的屏拒、箱门,应与壳体进行可靠电气连接。
3 户外箱式变电站的进出线应采用电缆,所有的进出线电缆孔应封堵。
4 箱式变电站基础所留设通风孔应能防止小动物进人。
5.0.6 变电所变配电装置的投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变配电装置安装完毕或检修后,投入运行前应对其内部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査和电气试验,合格后方可投人运行。
2 变压器第一次投运时,应进行5次空载全电压冲击合闸,并应无异常情况;第一次受电后持续时间不应少于lOmin。
6 配电设施
7 配电线路
8 接地与防雷
9 电动施工机具
10 办公、生活用电及现场照明
11 特殊环境
12 供用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及维护
12.0.1 供用电设施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用电设施投入运行前,应建立、健全供用电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
2 应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应熟悉有关规章制度。
3 应建立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用电安全负责人。
12.0.2 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工器具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所内应配备合格的安全工具及防护设施。
2 供用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工器具及防护设施,并定期检验。电气绝缘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12.0.3 供用电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所运行人员单独值班时,不得从事检修工作。
2 应建立供用电设施巡视制度及巡视记录台账。
3 配电装置和变压器,每班应巡视检查1次。
4 配电线路的巡视和检查,每周不应少于1次。
5 配电设施的接地装置应每半年检测1次。
6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每月检测1次。
7 保护导体(PE)的导通情况应每月检测1次。
8 根据线路负荷情况进行调整,宜使线路三相保持平衡。
9 施工现场室外供用电设施除经常维护外,遇大风、暴雨、冰雹、雪、霜、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加强巡视和检查;巡视和检査时,应穿绝缘靴且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10 新投入运行或大修后投入运行的电气设备,在72h内应加强巡视,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按正常周期进行巡视。
11 供用电设施的淸扫和检修,每年不宜少于2次,其时间应安排在雨季和冬季到来之前。
12 施工现场大型用电设备应有专人进行维护和管理。
12.0.4 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应完成下列技术措施且符合相关规定;
1 一次设备应完全停电,并应切断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二次侧开关或熔断器;
2 应在设备或线路切断电源,并经验电确无电压后装设接地线,进行工作;
3 工作地点应悬挂“在此工作”标示牌,并应采取安全措施。
12.0.5 在靠近带电部分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设备带电部位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7m。
12.0.6 接引、拆除电源工作,应由维护电工进行,并应设专人进行监护。
12.0.7 配电箱柜的箱柜门上应设警示标识。
12.0.8 施工现场供用电文件资料在施工期间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13 供用电设施的拆除
13.0.1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拆除应按已批准的拆除方案进行。
13.0.2 在拆除前,被拆除部分应与带电部分在电气上进行可靠断开、隔离,应悬挂警示牌,并应在被拆除侧挂临时接地线或投接地刀闸。
13.0.3 拆除前应确保电容器已迸行有效放电。
13.0.4 在拆除临近带电部分的供用电设施时,应有专人监护,并应设隔离防护设施。
13.0.5 拆除工作应从电源侧开始。
13.0.6 在临近带电部分的应拆除设备拆除后,应立即对拆除处带电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进行电气安全防护。
13.0.7 在拆除容易与运行线路混淆的电力线路时,应在转弯处和直线段分段进行标识。
附录A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A.0.1 外壳防护等级第一位数字所表示的对防止固体异物进入的要求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第一位数字多表示的对防止固体异物进入的要求

A.0.2 第二位数字所表示的对防止水进入的要求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 第二位数字所表示的对防止水进入的要求

A.0.3 附加和补充字母所表示的含义应符合表A.0.3的规定
表A.0.3 附加和补充字母所表示的含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