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规划计划] 发表于:2022-11-16 18: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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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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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十四五_规划纲要_资料下载

《榆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料共享_工程资料_模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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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造成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16号令)《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牛工程师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预警信号发布属社会公益行为,本市所属各类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即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预警服务信息。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预警信号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四个等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文库_工作报告_工程咨询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有关工作。 报告模板_资料库_模版下载

第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解除,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防灾减灾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大牛工程师

第八条  市、县、乡各级政府要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权威、有效的预警信号传播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即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大牛工程师

第九条  各级气象台()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气象预警电子屏、手机短信、咨询电话、互联网、微信、微博、手机APP等向社会及时播发预警信号。其他媒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应当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获取预警信息进行及时传播,并标明发布台(站)、发布时间和预警区域,不得删改预警信息内容或传播失效预警信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学校、机场、酒店、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大型集会场所、大型商业、娱乐、健身、社区(小区)、集镇等公共场所,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或其它传播设施,及时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 文库_十四五_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该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当即时修复,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市、县、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在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县域经济_十四五_模版下载

第十三条  市、县、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材料,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大牛工程师

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管理机构、各类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工作报告_规划纲要_县域经济

(一)擅自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大牛工程师

(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编造、传播虚假气象灾害预测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的。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划纲要_工作报告_工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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