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GB/Z 18509-2016 电磁兼容 电磁兼容标准起草导则
1 范围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起草全部或部分与电磁兼容有关的标准的程序,在制定新的电磁兼容标准或电磁兼容条款,以及修订现有的标准时宜采用本程序。
为了保证各标准之间彼此保持一致和符合当前的作法,以及避免文件编写出现重复,宜遵守本程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365-2003 电工术语 电磁兼容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磁兼容性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
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它的电磁环境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
[GB/T 4365-2003,定义161-01-07]
3.2
EMC委员会 EMC committees
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中EMC委员会是指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79)和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6)。
3.3
(电磁)兼容水平 (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 level
为了在设定发射限值和抗扰度限值时能相互协调,而规定作为参考电平的电磁骚扰水平。
[GB/T 4365-2003,定义161-03-10]
注1:按照惯例,实际的骚扰水平超过所选择的兼容水平的概率是很小的。但是,只有在各种场合下控制发射和抗扰度水平,使由累加的发射产生的骚扰水平低于处在相同场合下的每个装置、设备和系统的抗扰度水平,才能达到电磁上兼容。
注2:兼容水平可能与电磁现象、时间和场所有关。
3.4
电磁骚扰 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
任何可能引起装置、设备或系统性能降低或者对生物或非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的电磁现象。
注:电磁骚扰可能是电磁噪声,无用信号或传播媒介自身的变化。
[GB/T 4365-2003,定义161-01-05]
3.5
(电磁)发射 (electromagnetic)emission
从源向外发出的电磁能的现象。
[GB/T 4365-2003,定义161-01-08]
3.6
电磁环境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
[GB/T 4365-2003,定义161-01-01]
3.7
电磁干扰 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EMI
电磁骚扰引起的设备、传输通道或系统性能的下降。
注1:术语“电磁骚扰”和“电磁干扰”分别表示“起因”和“后果”。
注2:过去“电磁骚扰”和“电磁干扰”常混用。
[GB/T 4365-2003,定义161-01-06]
3.8
高频 high frequency
9kHz以上的频率。
注:该术语是用于EMC标准中的特殊定义,SAC/TC 79将9kHz以上的频率称射频。
3.9
横向标准 horizontal standard
与一系列技术委员会相关的,对确保标准化文件资料一致性至关重要的,规范基本原则、概念、术语或技术特性的标准。
注: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中,基础EMC标准和横向标准具有同等地位。
3.10
抗扰度(对骚扰的) immunity(to a disturbance)
装置、设备或系统面临电磁骚扰不降低运行性能的能力。
[GB/T 4365-2003,定义161-01-20]
3.11
低频 low frequency
9kHz及以下的频率。
注:该术语是用于EMC标准中的特殊定义。
3.12
端口 port
设备上与外部电磁环境相耦合或者受外部电磁环境影响的特定界面。
注:图1给出了几种重要的端口。外壳端口是设备的物理边界(例如机壳)。外壳端口提供辐射和静电放电(ESD)能量的传播途径,而其他端口提供传导能量的传播途径。

图1 设备端口
4 概述
4 概述
对EMC技术的研究已有很长一段时期,这些技术问题十分复杂。有很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心的是特定产品的一般方面或者特殊方面的问题。
在我国,SAC/TC 79成立于1986年,SAC/TC 246成立于2000年,国内EMC标准化组织的结构在附录A中给出。
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中,EMC包括从0Hz到400GHz频率(可能到更高频率)范围内的传导现象和辐射现象以及表B.1列出的有关现象。
EMC委员会的任务包括与电气和电子设备、公共和工业供电系统、无线电通信和电信相关的EMC标准化工作,这些工作可与相关专业组织的合作来进行。
在EMC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必须认识到EMC的要求在经济性和社会性方面的影响,这些要求可能会影响设备的性能。EMC要求不足和不必要的要求都应当避免。
EMC工作可能涉及到安全,特别是电磁骚扰对设备的功能安全造成的影响。对生物组织的直接影响不包括在内,但是对可能会产生这样影响的场的测量,是包括在内的。
5 基本原则
5.1 总则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文中简称SAC)EMC标准协调小组(下文中简称EMC标准协调小组)对我国EMC标准中的相关工作进行协调,以避免国家标准的重复和冲突。这种协调主要涉及到电磁发射,耦合和对骚扰的抗扰度。EMC标准协调小组将与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产品委员会)和EMC委员会保持密切的联系,以及时处理EMC标准问题。EMC标准协调小组在需要时向SAC提出解决分岐问题的建议。
5.2 发射限值
SAC/TC 79和SAC/TC 246作为EMC委员会,负责制定为实现EMC所需要的发射限值和测量要求。两委员会应考虑有关产品委员会的需求(例如:测量方法的实用性和经济效益)。
SAC/TC 79负责9kHz以上的发射,SAC/TC 246负责9kHz及以下的发射。为了保证统一性和维持电磁环境的控制,有关的产品委员会应参考EMC委员会的标准,使用EMC委员会制定的发射限值。产品委员会不能自由确定他们自己的发射限值,因为这样将不能保证遵守可接受的兼容水平或骚扰水平。
SAC/TC 79和SAC/TC 246同样负责通用发射标准,该类标准适用于无特定发射标准的那些产品。
当认为EMC委员会制定的EMC标准不适合特定的产品或电磁环境时,有关的产品委员会应该就有关发射限值和/或测量要求方面的任何改变寻求EMC委员会的帮助和咨询。
5.3 抗扰度要求
SAC/TC 246负责制定产品的基础EMC抗扰度标准。如果产品委员会打算对某种骚扰有抗扰度要求,应参照这些基础EMC抗扰度标准制定测量技术的规范。产品委员会要根据预期的电磁环境,负责为其产品确定有关的性能判据和选择恰当的抗扰度试验等级。SAC/TC 246可在设置抗扰度等级方面向有关产品委员会提供建议和支持。SAC/TC 246负责制定通用抗扰度标准。产品委员会宜将通用抗扰度标准作为指南使用。
6 EMC标准类型
6.1 概述
由包括SAC/TC 79和SAC/TC 246及其他标准化团体制定的EMC标准主要可分为下列四种类型。
注:在作出这样的分类之前,已经制定出了很多标准,因此,现有的一些标准与下述的分类方法是不完全相符的。
6.2 基础EMC标准(basic EMC standards)
基础EMC标准给出了关于实现EMC一般的基本原理、概念、术语或技术特征,宜作为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参考文件。
a) 基础EMC标准可以是标准、技术规范或技术报告;
b) 一般基础标准不是专门为特定的产品类或产品制定的;
c) 基础EMC标准可能特别关心下列方面的问题(但不仅是这些方面):
1) 术语;
2) 电磁现象的描述;
3) 兼容水平的技术要求;
4) 限制骚扰发射的一般要求;
5) 推荐关于设备抗扰度试验等级;
6) 测量和试验设备;
7) 测量技术、试验方法及其适用性;
8) 电磁环境的描述和分类。
d) 基础标准不包括规定的限值和特定的性能判据。这些应包括在通用标准、产品类标准或产品标准中。
6.3 通用EMC标准(generic EMC standards)
通用EMC标准适用于在没有专用的产品类/产品EMC标准的情况下,在特定电磁环境下工作的产品。这些标准规定了适用于该电磁环境下工作的此类产品或系统的一组基本的要求、试验程序和一般性的性能判据。产品委员会在制定特定的产品EMC标准以前,宜确定通用EMC标准所涵盖特定电磁环境的试验,试验等级和性能判据是否适用其产品。
a) 通用EMC标准不包括详细的测量和试验方法等,但这些部分要参考基础EMC标准;
b) 通用EMC标准提供的有关发射和抗扰度的要求和试验,可能存在于一些单独的文件中;
c) 通用EMC标准规定了数量有限的发射试验和抗扰度试验,最大的发射水平以及最小的抗扰度试验水平,以便达到最佳的技术/经济性。
6.4 产品类EMC标准(product family EMC standards)
6.4.1 概述
对EMC来说,产品类是可以采用相同标准的一组类似的产品。
产品类EMC标准规定了特定的发射和抗扰度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类专用的测量和试验程序。产品类EMC标准应指出有关的安装和运行条件。他们也基于设备的用途给出准确的性能判据。
建议产品委员会就其关心的电磁环境参考相关通用EMC标准,并考虑这些试验方法及试验等级是否符合其目的;如果符合,则宜引用合适的通用EMC标准。在制定/维护或修订一项产品类EMC标准时,产品委员会宜尽可能使用基础EMC标准。
a) 产品类EMC标准既可采用单独标准的形式,也可在一个综合性产品类标准中采用专用条款的形式,但是推荐采用单独标准的形式;
b) 产品类EMC标准应参考基础EMC标准中的详细的测量和试验方法、试验布置等内容;
c) 产品类EMC标准不宜偏离基础EMC标准。在例外情况下偏离基础EMC标准时,应在产品标准中说明理由。
注:产品类EMC标准可以由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来制定。关于EMC产品类标准宜考虑分成两类:
a) 具有很广的应用范围,并涉及到若干个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产品类标准,尤其是与大量设备产生的骚扰发射有关的标准,例如:
——由非线性负荷在供电系统中产生的传导骚扰;
——由工业设备或家用设备产生的射频骚扰。
鉴于必须要对许多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协调,这类产品类标准宜由SAC/TC 79和SAC/TC 246来制定。
b) 特殊的产品类标准。
通常,这些标准由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如果不清楚应该由哪一个委员会负责这个工作,那么全国EMC标准协调小组可以指定一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来进行这项工作。当一个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没有相关的经验或能力时,则宜请求EMC标准协调小组要求另一个委员会进行这项工作,或在这方面给予帮助。
6.4.2 产品类EMC标准的例子
以下列出一些EMC方面的主要产品类(但不仅是这些):
a) 多媒体设备,包括: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相关设备;
——信息技术设备(ITE);
——电信设备(限对应IEC归口范围内);
——电力线通信(PLT)终端设备。
b) 家用和商用设备(除了ITE之外);
c)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设备(除了ITE之外);
d) 牵引和运输设备;
e) 公用事业设备(电、煤气、水等);
f) 医疗设备;
g) 测量和试验设备;
h) 连接到高压、中压和低压公用供电系统的设备。
进一步的信息可以参考EMC委员会制定的产品类EMC标准。
6.5 产品EMC标准(product EMC standards)
与特定类型产品有关的产品EMC标准,宜考虑与之有关的特殊条件。它们采用和产品类EMC标准相同的规则。
6.6 关于不同类型EMC标准应用说明
宜注意四种不同类型的标准之间应用时的一些差别:
a) 基础EMC标准是与一般信息,骚扰现象以及测量或试验技术有关的;
b) 通用EMC标准指定了骚扰现象和测试的数量,适用于在给定电磁环境中工作的产品。通用EMC标准可应用于:
1) 工作在给定电磁环境中,且没有专用的EMC标准的那些产品;
2) 负有责任的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为通用EMC标准充分满足其产品要求的那些产品类和产品。
在确定适当的现象、试验等级和性能判据时,产品类/产品EMC标准应考虑其相应的电磁环境和安装条件。在选择试验、试验等级和性能判据时,也可以通过考虑相关的通用EMC标准。如果一个产品类/产品的EMC标准为某一现象规定的试验值不够严格,或如果只能部分覆盖(例如,产品类/产品的EMC标准仅覆盖参考频率范围的一部分),则应在产品类/产品EMC标准中给出合理理由,或者引用其他EMC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由于一个产品类/产品的EMC标准通常给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一般认为,它优先于相应的通用EMC标准。
7 EMC标准的主体结构
7 EMC标准的主体结构
表1列出了EMC标准的典型主题一览。下列条目并不一定周全,宜由产品委员会按情况适当地加以采用。
表1 EMC标准的主题
8 EMC标准的制定
8.2 通用EMC标准的制定
由于通用EMC标准具有普遍性,它们应由EMC委员会负责制定的。
通用EMC标准与具有普遍重要意义的特定环境有关,诸如:
——居住和商业环境;
——工业环境;
——发电厂/变电站等。
应根据有关场所的例子来阐明电磁环境的类型(例如家用场所、商店、车间)。
通用EMC标准宜仅对所考虑的重要现象和有关的试验做出规定。然而,它们应包括以下两个频率范围中最重要的发射和抗扰度要求。
a) 低频范围;
b) 高频范围。
鉴于通用EMC标准的应用范围可能较宽,所以并不总能毫无困难地应用于特定的产品。因此,可能有必要制定产品类和产品EMC标准。
附录A 国际EMC标准化组织
A.1 总体组织机构
图A.1列出了国内从事EMC工作的标准化组织机构。

图A.1 国内从事EMC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
这些机构的主要任务概述如下
A.2 EMC标准协调小组
a) 协调并指导国内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EMC标准化工作;
b) 协助SAC将EMC标准化任务分配给适合的技术委员会或其他有关机构;
c) 避免EMC标准化领域中的重复工作;
d) 防止制定相互冲突的EMC标准;
e) 识别EMC“市场需要”。
A.5 产品委员会
根据第5章的原则,产品委员会根据情况与EMC委员会合作,在其工作范围内制定产品类或具体产品EMC标准。他们的职责是制定这些标准,然而,重要的是他们遵循本导则给出的原则,以确保他们的产品不会对其他产品造成电磁干扰。
附录B 主要的电磁骚扰现象
附录B 主要的电磁骚扰现象
表B.1列出了在我国的EMC标准化工作内容中宜考虑的主要电磁骚扰现象。在建立这个表时,已经对若干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考虑。
a) 频率范围:包括从0Hz到400GHz(不仅是高频/射频领域)的全频率范围。
b) 鉴于它们的物理特性、来源、影响、测量方法、试验方法等的不同,所以考虑两种频率范围即低频和高频是适当的。
注:在这两个频率范围之间没有截然的界限,而是在9kHz~150kHz频率范围之间有一个软过渡,关于SAC/TC 79的正式应用的频率范围,其下限确定为9kHz。
c) 分别考虑传导现象和辐射现象。
d) 单独考虑静电放电(ESD)。
e) 类似的,高功率电磁暂态包括高空核电磁脉冲(HEMP)和其他高功率电磁(HPEM)威胁也是单独给出的,并且只涉及它们对民用设备的影响。
这种把EMC现象分开来考虑是一种惯用的方法,有关的产品委员会可能发现这种方法在确定其特殊要求时是有用的。
各有关的产品委员会宜从表B.1中选择适用于他们产品的现象。
表B.1 主要的电磁骚扰现象

附录C EMC标准中对注日期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的使用
C.1 简介
在标准中使用引用文件来描述或详述决定性或支持性信息是惯例。在EMC领域,强烈建议产品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引用文件”的形式将相关EMC委员会已制定的试验方法和相关信息包括进去。这些引用文件通常采用基础EMC标准规定的方法来进行某种性能的EMC试验。这些引用文件可以注日期或不注日期。
建议国家标准包含规范性引用文件,并在正文中包括下述内容解释其用法。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应该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注日期的引用文件较合适,而在其他情况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可能更有利于技术委员会编撰EMC标准。
C.2 建议
建议宜由产品委员会决定在标准中是否对特定的EMC引用文件注日期。产品委员会宜以各方利益为导向,做出是否注日期的决定。
尽管如此,还是要提醒产品类委员会,宜在产品类标准中尽可能引用最新版的基础EMC标准,因为其将体现迄今为止最佳的实践和技术。引用作废的、过时的标准将加大使用者的获取难度。
附录D 在EMC标准中避免使用的法规性表述
附录D 在EMC标准中避免使用的法规性表述
制定EMC标准时,应注意不能引入实质和具体的法规性表述。如何使用这些标准完全取决于在国家或地方法规里使用或引用标准的法规机构。
然而,法规性表述并非总是一目了然的。在EMC标准中,宜避免出现下列各种表述:
a) 涉及国家主管机构职能的表述,例如提示国家主管机构可放宽、忽略或加严标准的要求;
b) 涉及各方(包括制造商,运营商,主管机构等)的法律责任或法律角色的表述;
c) 涉及销售限制、法律制裁、市场准入的法律义务、销售禁令或各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关系的表达;
d) 涉及标准范围之外的强制措施的表述,例如,强制在由非技术参数规定的场所(如制造商的厂址或第三方实验室)进行试验;
e) 类似“如有争议时”,只选择一种情况(当有多种选择时)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