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有关委、办、局:
现将《阿拉善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8月12日
阿拉善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总 则
为全面推动阿拉善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推进资源高效利用和保护,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阿拉善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了《阿拉善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落实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安全战略的重要抓手,是本行政区内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各旗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根本遵循。涉及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及区域规划,应当与本《规划》相衔接。
《规划》适用于阿拉善盟所辖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本《规划》以2020年为基准年,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到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一、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阿拉善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最西部,下辖3个旗和2个自治区级开发区,东与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接壤,东南隔贺兰山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相望,西与甘肃省相连,北与蒙古国交界,土地面积27万平方千米,总人口约26万人。全盟以内陆河水系为主,东部有黄河从宁夏石嘴山市麻黄沟进入,流域面积3988平方千米;西部有额济纳河(黑河)流入,注入居延海,流域面积为7万平方千米。
地势呈东南高西北偏低状,平均海拔900-1400米,地貌类型有沙漠、戈壁、山地、低山丘陵等。境内有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三大沙漠,面积约7.80万平方千米,占阿拉善盟总面积的29%。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条件,孕育了贺兰山自然保护区、胡杨林保护区、广宗寺、福音寺、曼德拉山岩画、黑城遗址等旅游景区。全盟依托园区发展的现代煤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等特色优势产业持续发展壮大,20多种化工产品产能占全球市场份额50%以上,其中靛蓝、金属钠、光引发剂产能居全球第一。
2020年全盟年地区生产总值完成304.8亿元,第一产业增加值17.7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173.6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113.55亿元。
二、矿产资源概况
(一)矿产资源概况
阿拉善盟矿产资源较丰富,截至2020年底,查明资源储量的矿种有86种,列入《内蒙古自治区资源储量表》的矿种有48个,上表矿产地175处。按规模划分:大型矿产地28处、中型矿产地49处,小型矿产地98处。按矿产类型划分,能源30处,金属66处,非金属79处。上表资源储量列自治区首位的有钛铁矿、玻璃用石英岩、天然碱、盐矿、镁盐、钾盐、玻璃用石英岩、饰面花岗岩等13种,第二位的有钒矿、锑矿、石墨、芒硝、制碱用灰岩5种,第三位的有铋矿、石膏、砷、磷4种。优势矿产为无烟煤、金、钛、天然碱、盐矿、晶质石墨、饰面花岗岩等。
能源矿产:主要涉及煤、石油、天然气等。煤炭集中分布于阿拉善左旗贺兰山、黑山及阿拉善右旗长山地区,保有资源量33.01亿吨,其中以无烟煤(太西煤)为主,保有资源量11.94亿吨,占自治区总量的96.35%;石油及天然气主要分布在银额盆地,探明石油资源量1.65亿吨,天然气资源量131.84亿立方米。
金属矿产:铁矿主要分布于额济纳旗黑鹰山、流沙山,具有富矿比高、有害元素含量低等特点,中型矿床4个,小型矿床27个,铁矿石保有资源量177909.59千吨;金矿主要分布狼山山脉西段朱拉扎嘎、北山地区的老洞沟一带,大型矿床1个,中型矿床3个,小型矿床17个,金金属保有资源量108475.75千克;铜、钼、铅、锌等矿产资源主要分布在北部北山成矿带额济纳旗-雅干地区,均为小型规模。
非金属矿产:以萤石、天然碱、芒硝、盐矿、石膏、晶质石墨、饰面花岗岩、陶粒用粘土矿等为主。萤石主要分布于额济纳旗白龙山-七一山矿区,保有资源量4053.41千吨;天然碱主要分布于阿拉善右旗塔木素地区,保有资源量(Na2CO3+NaHCO3)709089.02千吨,矿区规模大且极具开发潜力;盐矿矿层稳定、埋藏浅、易开采,保有资源量116728.89千吨,主要分布在吉兰泰、雅布赖;晶质石墨资源储量规模大,品级优良;饰面花岗岩集中于阿拉善左旗巴彦诺尔公一带,保有资源量448685.86千立方米,是自治区最大的饰面花岗岩基地;陶粒用粘土在腾格里经济开发区周边广泛分布,保有资源量210896千吨,位居自治区首位。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截至2020年底,阿拉善盟有效探矿权277个,勘查面积8195.37平方千米,占阿拉善盟总面积的3.04%,涉及矿种32个,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162个。其中煤、油页岩、地热等能源矿产探矿权26个,黑色金属铁、锰26个,有色金属铜、铅锌、镍、钨、钼、钒等92个,贵金属金、银73个,稀有金属铌钽、铌、铷5个,非金属普通萤石、玻璃用脉石英、白云岩、石灰岩、硅石、石膏、芒硝、天然碱、石墨、饰面用花岗岩、石英岩、石英砂等49个。
截至2020年底,全盟现有采矿权333个(在期240个、过期93个)。现有矿山共243个,涉及开采矿种42个,主要有煤炭、铁、金、萤石、湖盐、天然碱、饰面用花岗岩、陶瓷土及建筑用砂石等。按矿山生产规模划分:大型32个,中型56个,小型(小矿)155个,大中型矿山比例为36.21%。按矿山开发利用状态分:生产矿山70个,筹建48个,停产122个,关闭和闭坑3个。
2020年,全盟矿石总产量1168.09万吨,工业总产值25.89亿元,其中煤炭、黑色金属、金、非金属矿山工业总产值占比分别为24.84%、14.27%、24.64%和36.25%。煤矿生产矿山为阿拉善右旗一号井和东沙沟两家。金矿生产矿山为珠拉扎嘎和老硐沟两家,盐矿、芒硝生产以吉兰泰、雅布赖为主。饰面用花岗岩矿于巴彦诺日公集中生产,规模化、自动化及综合利用水平大幅提升。普通建筑用砂石生产矿山共20个,矿产品销售收入为1.2407亿元,利润总额1821.7万元,综合利用产值1.2903亿元。
“十三五”期间,阿拉善盟紧紧围绕“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协调发展,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实现新突破,矿业开发结构得到优化,矿山开发利用水平逐步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持续改善,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为阿拉善盟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大幅提高
截至2020年底,阿拉善盟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5.81万平方千米,1∶5万区域矿产调查11.3087万平方千米,地热资源勘查14.86万平方千米;基础类水文地质调查4.41万平方千米,缺水地区找水勘查9747.27平方千米,水文地质详查4773.60平方千米。阿拉善盟基本完成“十三五”时期各项指标预期要求,同时获得大量新的基础性地质资料,发现了大量的矿产地和找矿线索,取得多项重要成果,提高了全盟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和综合研究水平,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部署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矿产资源勘查实现重大突破
随着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向西部倾斜及社会资金的不断投入,全盟找矿成果凸显,新增上表矿产地57处(含大中型37个),朱拉扎嘎金矿矿区、黑山煤田找潜增储效果明显。新增资源量:煤炭资源量18.51亿吨,铁矿石资源量1970万吨,金金属资源量91吨,铜金属资源量10.1万吨,铅金属资源量16.65万吨,锌金属资源量16.76万吨,萤石矿物资源量218.98万吨,饰面用花岗岩矿石资源量4.54亿立方米,石墨矿物资源量461.97万吨。地热资源勘查成果初现,额济纳旗呼布陶来镇成功打出第一口地热井,孔深1800.75m,日出水量2600立方米以上,井口水温41.1℃,填补了自治区西部地热水资源勘查的空白。
三、资源开发布局结构不断优化
各类自然保护区内共45个矿业权,其中探矿权25个、采矿权20个,已于2020年5月全部退出。矿山数量由2015年的253家缩减到2020年243家,大中型矿山由36家增加到88家,占比由14.23%提升到36.21%,较规划目标提高了21个百分点,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效益有了明显提升,综合利用产值达2.69亿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水平均达到国家公告的指标标准。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持续加强
矿山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全面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制度,2020年基金账户金额达14263.6776万元。“十三五”期间,全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31.86平方千米,累计投入1.38亿元,其中生产矿山累计投入治理经费6652.43万元,完成治理验收面积16.31平方千米;各级财政投入资金7197.46万元,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15.55平方千米,基本解决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同时,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年”专项行动,重点对贺兰山煤矿区、明长城沿线石料矿区、巴彦诺尔公苏木花岗岩矿区及敖伦布拉格镇铁矿区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五、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十三五”期间,阿拉善盟陆续出台实施了《阿拉善盟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阿拉善盟2018-2020年绿色矿山建设推进方案》等,持续推进全盟绿色矿山建设,已建成列入绿色矿山名录库矿山16家,其中3家矿山列入国家绿色矿山名录库,13家列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大、中、小型矿山中建成绿色矿山占比分别为15.6%、7.14%、3.87%。
六、矿产资源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不断提高矿政管理依法执政水平;继续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公示和抽查工作,持续强化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局部地缘政治冲突、全球性贸易摩擦和新冠肺炎疫情等深刻影响着全球的产业链和供应链,国际原油、铁矿石、铜矿等紧缺大宗矿产资源价格持续走高,国内矿产资源消费总量仍将处于高位,对外依存度高,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阿拉善盟地处内蒙古西部,生态环境较为脆弱,水资源匮乏,植被覆盖率较低,小型矿山比例仍处高位,绿色矿山建成比例较低,矿业结构仍需优化、资源利用效率尚需提高,生态文明建设亟待加强。同时,阿拉善盟成矿条件优越,北山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成矿带,现已发现16种战略性矿种,近年来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战略西移,自治区持续稳定投入地质勘查基金,年均1亿余元,势必给阿拉善盟勘查开发注入强劲动力,为推动矿业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带来新机遇。
二、发展要求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更加严格。“十四五”时期,阿拉善盟要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进一步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要地位,坚持节约集约开发资源与“环境大保护”相结合,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打造生态安全新高地。
社会经济发展对能源资源保障能力提出新要求。阿拉善盟要利用好北山地区持续稳定的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不断推动北山成矿带矿产勘查走向纵深,力争实现新的找矿突破,进一步提升阿拉善盟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要求更加紧迫。要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准入、矿山数量管控要求,突出新能源、新兴材料产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发展绿色节能、高附加值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现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环境友好的高质量矿产资源开发新格局。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需不断深化。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相关要求,做好本级发证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工作,全面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强化依法执政、依法监查,大力提升服务意识,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水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围绕自治区“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以矿业勘查开发绿色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优化调整矿业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打造现代化矿产资源管理体系,为阿拉善盟矿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提高保障能力。按照自治区总体安排部署,围绕阿拉善经济发展大局,以战略性、紧缺性矿产及优势矿产为主,大力推进矿产勘查,不断增强矿产资源供应和安全保障能力,为新能源和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坚持生态优先,发展绿色矿业。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认真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门槛,协调推动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稳步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绿色高质量发展。
坚持优化布局,实现高效利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利用发展好国家资源基地和规划矿区,通过压缩矿山数量,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实现矿产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坚持改革创新,强化规范管理。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执政能力,创新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坚决查处破坏性开发、掠夺式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一、2025年目标
到2025年,战略性、紧缺性矿种资源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勘查开发区域布局更加合理,资源高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形成矿产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地质勘查取得新突破,提升资源保障能力。细化落实自治区公益性、基础性调查规划部署,以额济纳北山地区为勘查重点,加大铁、铜、金、萤石、晶质石墨等战略性、紧缺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力度,实现矿产勘查新突破,新增大中型矿产地2处以上。
加快矿业结构调整,优化矿产开发布局。新建矿山原则上最低开采规模为中型下限,禁止新建除金矿、富铁矿、地热、矿泉水以外的小型矿山,到2025年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55%,矿山数量控制在210家以内。加快国家资源基地与规划矿区科学勘查开发,促进金、石墨、盐、天然碱、饰面花岗岩等资源规模化开采与高效利用。
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落实国家、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全盟绿色矿山建设。
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积极探索 “净矿”出让模式,推进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严格矿业权出让审批登记。持续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管理水平。
二、2035年展望
到2035年,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取得突破,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有效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有序,矿业绿色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矿产资源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专栏1 2021-2025年主要规划指标表 | |||
类 别 | 指标名称(单位) | 2021-2025年 | 属 性 |
矿产勘查 |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处) | 2 | 预期性 |
铜新增资源储量(金属量:万吨) | 5 | 预期性 | |
铅锌新增资源储量(金属量:万吨) | 30 | 预期性 | |
钼新增资源储量(金属量:万吨) | 2 | 预期性 | |
金新增资源储量(金属量:吨) | 50 | 预期性 | |
石墨新增资源储量(矿物:万吨) | 1000 | 预期性 | |
饰面用花岗岩(矿石:万立方米) | 10000 | 预期性 | |
合理开发 利用与保护 | 煤炭开采总量(原煤:万吨) | 2310 | 预期性 |
建筑用砂矿开采总量(万立方米) | 580 | 预期性 | |
建筑用石矿开采总量(万立方米) | 1420 | 预期性 | |
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矿业发展 | 在期矿山总数(个) | 210 | 预期性 |
建筑用砂石矿矿山(个) | 39 | 预期性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55 | 预期性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应“复垦率”(%) | 100 | 预期性 |
注:各矿种新增资源储量为查明资源储量。
第一节 勘查开发保护区域布局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把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严守生态安全边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草原保护制度,加强库布齐沙漠段沿黄生态管控线的生态环境保护,细化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草原管控要求,严禁在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和不符合相关管控要求的区域内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
北部金属矿产发展区:阿拉善盟北部觉罗塔塔-黑鹰山、磁海-公婆泉金属矿产比较集中的地区,以铁、铜、铅、锌、钼、金、钨、锑、萤石等为重点,推动综合勘查和合理开发;加大现有铁、铜、金矿外围及深部勘查力度,保障矿产开发利用奠定基础;推进萤石及小狐狸山钼、铜多金属矿的开发利用。
中部贵金属及非金属发展区:包括巴彦乌拉山-雅布赖山脉及两侧盆地。该区以丰富的金、铜、铁、石墨、天然碱、盐、饰面花岗岩等矿产为特色。区内应加大雅布赖-巴彦乌拉山金、铜多金属矿产勘查力度,推进阿拉善左旗查汉木胡鲁石墨、阿拉善右旗塔木素天然碱矿的开发利用,建设全国规模最大的天然碱基地;推进饰面用花岗岩矿业权整合,做优饰面用花岗岩产业,打造花岗岩等非金属建筑材料产业基地。鼓励加大吉兰泰、雅布赖盐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科技投入,进一步延伸产业链,力争在产品研发、生物制药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南部能源与非金属发展区:充分利用阿拉善左旗贺兰山、黑山以及阿拉善右旗长山地区无烟煤(太西煤)和焦煤等优质煤炭资源,实施保护性开发,加大策克、乌力吉口岸口岸煤炭资源进口量,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化工、特色矿产品精深加工。加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推进石油、天然气基地建设,促进石油、天然气产业持续发展。依托陶瓷用粘土、玻璃用石英岩优势矿产资源,打造陶瓷用粘土、石英砂、石灰岩等非金属建筑材料产业基地。
第二节 落实国家规划矿区布局
按照全国规划确定的矿区布局,建设国家规划矿区4处,面积1143.33平方千米,其中铁1处,金1处,晶质石墨2处。国家规划矿区内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实施绿色勘查,推动优质开采资源的规模化开发、集约节约化利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提高勘查程度及储量级别。
专栏2 阿拉善盟国家规划矿区 | |||||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旗县) | 面积(平方千米) | 主要矿种 |
1 | GK001 | 内蒙古阿左旗查汗木胡鲁 | 阿拉善左旗 | 420.37 | 石墨 |
2 | GK002 | 内蒙古阿左旗闫地拉图-库井沟 | 阿拉善左旗 | 411.12 | 石墨 |
3 | GK003 | 内蒙古阿拉善朱拉扎嘎 | 阿拉善左旗 | 84.60 | 金 |
4 | GK004 | 内蒙古额济纳黑鹰山-流沙山 | 额济纳旗 | 227.24 | 铁 |
闫地拉图-库井沟、查汗木胡鲁国家规划矿区内,以新材料、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石墨资源,加强科技引领,高标准建设石墨矿产采选及配套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参与石墨新材料储能、导电、导热、功能涂料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朱拉扎嘎国家规划矿区内,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依托丰富的金及伴生矿产资源,实施“以金兴产、矿城联动”战略,加大黄金、白云岩、铅锌等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打造黄金产业链,建设黄金产业基地。额济纳黑鹰山-流沙山国家规划矿区内,要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加强对黑鹰山富铁矿成矿规律的研究及综合研究,加大对深部及矿区外围的勘查力度,充分利用新理论、新方法指导找矿并扩大找矿成果。
第三节 重点勘查开采区
以北山成矿带优越的成矿地质条件、良好的找矿前景,落实国家划定重点勘查开采区4处,面积18416.29平方千米,勘查开采矿种以铁、铜、镍、金、钨、钼等战略性矿产为主;落实自治区划定重点勘查开采区2处,面积7191.78平方千米,勘查开采矿种以金、铁、铌、多金属为主。在落实国家、自治区划定重点勘查区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和资源潜力等因素,划定阿拉善盟重点勘查开采区1处,矿种为天然碱,面积485.52平方千米。重点勘查开采区内严禁将矿产地化大为小、分割出让。
专栏3 阿拉善盟重点勘查开采区 | ||
矿种 | 重点勘查开采区名称 | 备注 |
金属矿产 | 内蒙古额济纳旗北山北带多金属矿重点勘查开采区 内蒙古额济纳旗北山南带多金属矿重点勘查开采区 内蒙古额济纳旗望湖山地区金多金属矿重点勘查开采区 内蒙古额济纳旗雅干-珠斯楞金铜矿重点勘查开采区 | 落实国家划定 |
金属矿产 | 内蒙古阿右旗扎木敖包-特拜金铁铌多金属矿重点勘查开采区 内蒙古阿右旗塔木素—阿左旗温都尔毛道金铜多金属矿重点勘查开采区 | 落实自治区划定 |
非金属 | 塔木素天然碱重点勘查开采区 | 阿拉善盟划定 |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勘查开采区内,贯彻执行“基础先行、公益拉动、商业跟进、重点公关、快速突破”的地质勘查工作机制,以铁、铜、金等战略性矿产资源为主攻矿种,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地推进集中勘查、综合勘查与综合评价,规范绿色勘查,鼓励支持推广应用绿色勘查的新技术、新方法与新设备,立足重要固体矿产勘查和矿山深部找矿,实现找矿重大突破,提高战略性矿产资源储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要采用先进采选冶加工工艺及设备,全面推行绿色开发与规模化开发,全面提升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严格规范地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充分发挥重点勘查开采区的矿业示范引领作用。
阿拉善盟本级划定的重点勘查开采区内,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严格勘查准入条件,实施集中勘查、绿色勘查,并给与政策扶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过程监管,进一步提高阿拉善盟天然碱、冶金用脉石英等资源储备。要积极引导和促进各类生产要素集聚,全面推行绿色开发与规范化开采,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依托塔木素天然碱资源优势,开展矿产品精深加工,打造并延申下游产业链,发展天然碱开发和盐化工产业,打造塔木素天然碱循环产业集聚区,构建以天然碱为引领的循环经济产业集群。
结合阿拉善盟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赋存位置、开发利用条件,综合考虑工业产业布局、新型城镇化发展方向、口岸开发建设、重大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因素,按照集中管理、全面治理、规模化开采原则,设立砂石集中开采区29处,总面积606.185平方千米。
专栏4 建筑用砂石矿集中开采区规划表 | ||||
行政区域 | 建筑用砂 (个) | 建筑用石 (个) | 面积 (平方千米) | 备注 |
阿拉善左旗 | 4 | 9 | 195.12 | |
阿拉善右旗 | 3 | 5 | 224.44 | |
额济纳旗 | 3 | 5 | 186.63 | |
严格控制砂石采矿权投放,砂石采矿权须在集中开采区内设置。逐步压缩现有砂石采矿权,按照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条件进行审批,提升开采规模。能够整体开发的不得分割出让,严禁大矿小开。为重点建设项目配套设置的砂石采矿权,原则上有效期应与项目建设周期一致,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注销相应采矿权,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相关要求,将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统一。
一、勘查调控方向
重点勘查煤、富铁矿、铜 、金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加大北山成矿带多金属的勘查力度,实现矿产资源找矿突破。加强已有矿山深部勘查,推动地热资源勘查,着力扩大湖盐、芒硝、白云岩、大理岩、冶金用脉石英、石灰岩等非金属矿产的勘查成果。
限制勘查砂金、砂铁等对环境破坏较大及非紧缺低品位矿产,原则上不再新立此类矿产的勘查项目,确需新立的,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并征得环保部门同意。
禁止勘查超贫磁铁矿。
专栏5 阿拉善盟重点、限制和禁止勘查矿种 | |
重点勘查矿种 | 富铁矿、铜、金等紧缺矿产,稀有矿产,湖盐、芒硝、白云岩、大理岩、石灰岩,冶金用脉石英等 |
限制勘查矿种 | 砂金、砂铁等 |
禁止勘查矿种 | 超贫磁铁矿等 |
二、开采调控方向
重点开采石油、煤炭、天然气、煤层气、铁、铜、金及湖盐、天然碱、镁盐、芒硝、饰面用花岗岩、萤石、白云岩、大理岩、石灰岩、冶金用脉石英等矿产。
限制开采湿地泥炭、砂铁、砂金等重砂矿物,对无烟煤采取控制性开采。
禁止开采超贫磁铁矿、蓝石棉、可耕地砖瓦用粘土、河道砂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
附表6 阿拉善盟重点、限制和禁止开发矿种 | |
重点开发矿种 |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铁、铜、金及湖盐、天然碱、镁盐、芒硝、饰面用花岗岩、白云岩、石灰岩、冶金用脉石英等 |
限制开发矿种 | 泥炭、砂金、砂铁等,无烟煤采取控制性开采 |
禁止开发矿种 | 超贫磁铁矿、蓝石棉、可耕地砖瓦用粘土、河道砂金等 |
第二节 调查评价与矿产勘查
一、基础地质调查
以服务国家、自治区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等为重点,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际,推进和配合国家和自治区开展基础地质调查与评价,重点推进实施1:5万区域地质调查、1:2.5万综合地质调查、1:10万航空物探测量、地下水资源评价、地热资源调查评价、页岩气、页岩油调查等调查与评价项目。
1:5万区域地质调查:在拐子湖-乌兰苏海、雅干-珠斯楞地区,实施1:5万区域地质调查项目5个,涉及1:5万图幅20个,面积约7527.60平方千米,进一步查明区域地质背景和构造特征,为矿产勘查工作提供基础的可靠的地质资料。
1:2.5万综合地质调查:以铁、铜、金等大宗紧缺勘查为主攻矿种,围绕额济纳-雅干成矿带(Ⅲ8),在高石山、黑红山等地开展1:2.5万综合地质调查,完成调查项目14个,面积约5993.37平方千米,不断加强区域成矿规律研究,进一步提高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
1:10万航空物探测量:在阿拉善左旗南部地区,围绕重要油气盆地及外围开展航空物探测量,优选油气资源有利区域,完成1:10万航空物探测量面积约4.14万平方千米。
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以旗县为单元开展1:10万地下水资源勘查与区划工作,进一步圈定地下水富水地段,评价地下水资源及开采潜力,调查与地下水有关的环境地质问题,为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及环境保护治理提供依据。
能源矿产调查评价:配合国家推进常规油气、铀矿、页岩气、页岩油及生物气资源调查评价。配合国家、自治区在阿拉善左旗二道岭-宗别立镇地区和阿拉善右旗南潮水盆地煤层气调查评价、阿拉善左旗查干温都日格地区调查评价项目,开展乌兰布和嘎查-上滩嘎查-乌兰苏海地区水热型地热资源调查与评价。
二、矿产资源勘查
积极推进清洁能源矿产勘查。配合自治区推进阿拉善盟贺兰山煤田、黑山煤田煤层气勘查,努力实现煤层气突破,为煤层气规模化开发、产业化发展奠定基础。开展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月亮湖景区地热资源可行性勘查,面积约199.08平方千米,施工探采结合井,服务于旅游开发,促进地热地质勘查成果转化利用。
推动优势矿产勘查。推动额济纳旗哈达贺休湖盐矿区、塔木素天然碱矿区、巴彦诺日公饰面用花岗岩矿区、腾格里陶粒用粘土矿和石英砂矿、巴彦诺日公冶金用白云岩矿区、硅石等资源赋存条件较好矿区的地质勘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储量级别,为阿拉善盟盐化工产业链、天然碱循环产业、饰面花岗岩采-加-供-销一体化产业链、腾格里新材料产业链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矿产资源保障。
一、矿山数量管控
严格控制矿山数量,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关停技术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安全生产条件差的矿山。至本轮规划期末,在期矿山数量(除地热)控制在210家以内。依据资源禀赋、市场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加强建筑用砂石矿矿产资源开发总量和采矿权投放数量调控,建筑用砂石矿矿山数量控制在39个,实现建筑用砂石矿供需基本平衡。
专栏7 阿拉善盟在期矿山(除地热)数量控制指标分解 | ||
旗区 | 2025年在期矿山总数 | 建筑用砂石矿矿山数量 |
阿拉善左旗 | 98 | 20 |
阿拉善右旗 | 39 | 3 |
额济纳旗 | 48 | 4 |
阿拉善高新技术开发区 | 3 | 2 |
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 | 22 | 10 |
合计 | ≦210 | 39 |
二、矿山规模结构调整
按照矿产资源规模开发的要求,严控新建矿山准入生产规模,新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必须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宜,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湖盐、芒硝、天然碱最低开采规模为30万吨/年。对已设采矿权生产规模低于本规划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保有资源储量满足技改扩能的,要求在2025年底前达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保有资源储量不满足技改扩能的,要求在2025年底前有序关闭退出,力争规划期末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55%以上。
专栏8 阿拉善盟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
矿种名称 | 开采规模单位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钼矿 | 矿石:万吨/年 | 30 |
石墨(晶质/隐晶质) | 矿物/矿石:万吨 | 1/8 |
煤(地下开采) | 原煤:万吨/年 | 300 |
铁矿(地下开采/露天开采) | 矿石:万吨/年 | 30/60 |
富铁 | 矿石:万吨/年 | 6/6 |
金矿(岩金) | 矿石:万吨/年 | 4 |
铬矿 | 矿石:万吨/年 | 5 |
铜矿 | 矿石:万吨/年 | 30 |
普通萤石 | 矿石:万吨/年 | 10 |
地热(热水) | 万立方米 | 1 |
铅矿 | 矿石:万吨/年 | 30 |
锌矿 | 矿石:万吨/年 | 30 |
锰矿 | 矿石:万吨/年 | 5 |
银矿 | 矿石:万吨/年 | 6 |
石膏 | 矿石:万吨/年 | 20 |
芒硝 | 矿石:万吨/年 | 30 |
湖盐 | 矿石:万吨/年 | 30 |
冶金用白云岩 | 矿石:万吨/年 | 50 |
制碱用灰岩 | 矿石:万吨/年 | 50 |
水泥用灰岩 | 矿石:万吨 | 100 |
熔剂用灰岩 | 矿石:万吨 | 50 |
玻璃用砂 | 矿石:万吨 | 10 |
天然碱 | 矿石:万吨 | 30 |
其他矿种 | 中型下限 | |
三、技术结构调整
引导和鼓励企业对现有生产工艺及装备进行升级改造,提高矿产品的深、精、细加工水平,使矿产品结构由粗加工的原矿向高附加值和低能耗产品转变,实现产品结构多元化,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产业链条的延伸和发展。
第四节 节约与综合利用
积极推行《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积极推广先进的采选工艺及设备,按照国家公告列出的矿产资源开发“三率”最低指标,严格制定核准矿山“三率”指标,加强对矿山“三率”指标的监管。
加强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开发利用。着力促进矿山企业积极推进中低品位、复杂选冶矿产综合利用技术的进步和应用,加快选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与推广,推进铜、铁、金等多金属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及低品位矿石的回收利用。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以多种方式引进煤炭液化、低阶煤分质分级综合利用、煤油电多联产、煤焦油深度分离及高附加值化利用等现代煤化工前沿技术,加快先进技术产业化应用。积极引导花岗岩开采加工企业兼并整合,高标准建设石墨矿产采选及配套尾矿综合利用项目。依托珠拉黄金矿区丰富的黄金及伴生矿资源,加大黄金、白云岩、铅锌等矿产资源转换利用。依托口岸区位资源优势,利用蒙古国丰富的金属矿产资源,发展有色金属产业,积极发展高附加值的新兴材料产品。
加大矿山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炉渣、冶炼废渣为原料的新型建材工业。进一步加强矿区疏干水排放综合利用。积极鼓励矿山企业应用选冶先进技术,重点推进铁尾矿伴生多金属的高效提取、富铁老尾矿低成本再选。鼓励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废石的资源化利用,尤其对未达到工业指标的石灰岩、大理岩、白云岩、花岗岩等矿石作为建筑石料或地下采空区、露天采坑回填等多元化利用,推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一节 勘查规划区块设置与勘查监督管理
一、勘查规划区块设置
规划期内设置勘查区块159个,面积6035.80平方千米,其中:落实自治区级划定煤、铁、铜、钼、金、多金属等战略性矿产勘查规划区块124个,面积5361.14平方千米;本级划定湖盐、石灰岩、石英砂、陶粒用粘土等矿产勘查区块35个,面积为674.66平方千米。
专栏9 阿拉善盟勘查规划区块 | ||||
矿种 | 数量 (个) | 面积 (平方千米) | 备注 | |
能源矿产 (1个) | 煤 | 1 | 1.4933 | 自治区划定 |
金属矿产 (124个) | 铁矿 | 13 | 453.44 | 自治区划定 |
锰矿 | 1 | 15.21 | 自治区划定 | |
锰矿 | 2 | 62.83 | 本级划定 | |
铅锌、锌 | 2 | 101.97 | 本级划定 | |
铬铁矿 | 1 | 25.44 | 自治区划定 | |
铜矿 | 28 | 1338.62 | 自治区划定 | |
镍矿 | 1 | 24.54 | 自治区划定 | |
钼矿 | 1 | 85.46 | 自治区划定 | |
锑矿 | 1 | 38.86 | 自治区划定 | |
多金属 | 20 | 802.39 | 自治区划定 | |
金矿 | 52 | 2452.14 | 自治区划定 | |
铌矿 | 2 | 86.85 | 自治区划定 | |
非金属矿产 (34个) | 萤石(普通) | 3 | 36.69 | 自治区划定 |
湖盐 | 1 | 191.51 | 本级划定 | |
石灰岩 | 3 | 53.787 | 本级划定 | |
陶粒用粘土 | 1 | 3.36 | 本级划定 | |
大理岩 | 1 | 3.17 | 本级划定 | |
硅石 | 15 | 198.425 | 本级划定 | |
石英砂 | 10 | 59.61 | 本级划定 | |
二、勘查监督管理
规范探矿权设置。探矿权原则上按照勘查规划区块范围设置,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勘查主体。按照政府规划、市场需求和勘查进展有序投放探矿权。
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生态环境保护贯穿于勘查项目立项、设计、实施和验收全过程,全面推进绿色勘查、综合勘查和集中勘查。加大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的研究与应用推广,完善绿色勘查管理制度,推动绿色勘查示范项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恢复治理设计要求及时开展勘查中环境恢复治理,最大程度地消除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加强勘查监督管理。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每年抽查不低于当年勘查项目指数的5%,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和非法勘查,督促矿业权人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对共伴生矿产开展综合勘查。完善矿业权人勘查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管理。开展联合执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林草、生态等相关部门,严格查处“圈而不探、越界勘查、以采代探”等行为。
完善探矿权退出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登记权限,对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在本级或上级机关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申请延续登记的,可将其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年末确认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级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公开。
第二节 开采规划区块设置与勘查监督管理
一、开采规划区块设置
综合考虑资源赋存、矿床规模基础,生态环境承载力约束及市场需求,设置开采规划区块167个,面积2140.858平方千米。其中,落实自治区级煤、铁、铜、金、多金属、铌矿、镍、钼、萤石、石墨等战略性矿产开采规划区块144个,面积1933.53平方千米;本级划定地热、芒硝、饰面用花岗岩等矿产开采规划区块23个,设置类型均为探矿权转采矿权,面积为207.328平方千米。
专栏10 阿拉善盟开采规划区块 | ||||
矿种 | 数量 (个) | 面积 (平方千米) | 备注 | |
能源矿产 (13个) | 煤 | 12 | 195.22 | 自治区划定 |
地热 | 1 | 16.93 | 本级划定 | |
金属矿产 (124个) | 铁矿 | 29 | 357.70 | 自治区划定 |
铜矿 | 34 | 427.44 | 自治区划定 | |
镍矿 | 1 | 28.07 | 自治区划定 | |
钼矿 | 1 | 7.53 | 自治区划定 | |
多金属 | 24 | 333.8 | 自治区划定 | |
金矿 | 34 | 504.52 | 自治区划定 | |
铌矿 | 1 | 7.64 | 自治区划定 | |
非金属矿产 (30个) | 萤石(普通) | 4 | 52.15 | 自治区划定 |
晶质石墨 | 4 | 19.90 | 自治区划定 | |
芒硝 | 3 | 31.87 | 本级划定 | |
石膏 | 2 | 2.76 | 本级划定 | |
玛瑙 | 1 | 61.71 | 本级划定 | |
硅石 | 2 | 7.79 | 本级划定 | |
石英砂 | 1 | 3.03 | 本级划定 | |
饰面花岗岩 | 13 | 83.24 | 本级划定 | |
二、开采监督管理
规范采矿权管理。矿山建设规模应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只设置一个开采主体。采矿权的设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林业和草原、文物保护等管控要求。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建立落实矿产资源全流程监管和全过程执法,推动矿产资源从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到矿山闭坑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通过日常巡查、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产资源专项督察检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执法监察、信访举报等手段,依法行政,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良好秩序。
完善采矿权退出机制。矿业权人在采矿证有效期内或届满停办、关闭矿山,应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关闭退出的矿山,登记部门可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公示。
强化建筑用砂石矿开采管理。按照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需求,原则上在集中开采区内规划区块,合理确定砂石矿采矿权的投放时间、数量。引导现有小、散采矿权进行资源整合、规模开采。积极探索建筑用砂石矿采矿权“净矿出让”制度改革,优化出让流程。
严格按照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要求,以打造全域绿色矿业发展为总体目标,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标准引领、政策扶持、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的绿色矿山建设模式。按照巩固一批、推荐一批、培育一批、督导一批的策略分批建设、动态考核,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严格绿色矿山准入
新建矿山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煤炭、有色金属、非金属、建筑用砂石矿等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从矿容矿貌环境优美、环保高效开采、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建设现代数字化矿山、树立良好矿山企业形象等方面,加强阿拉善盟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营管理。
二、分批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
生产矿山要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遵循“谁破坏、谁复垦”、“边生产、边治理”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明确创建期、规划目标、具体任务和重点工程,分阶段按计划完成各阶段治理工作。因地制宜开展矿山升级升改造,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步伐。
三、强化绿色矿山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进行检查,按比例对绿色矿山进行抽查,在自治区绿色矿山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开展实地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全面落实绿色矿山建设实行第三方评估制度,旗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绿色矿山评估。规范绿色矿山名录移入移出制度,对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依程序纳入名录,并督促采矿权人继续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任务,保持相关指标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对实地核查不合格的采矿权人给予整改期,仍整改不到位的申请移出名录。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
四、探索落实绿色矿山建设配套政策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在水资源利用方面,优先保障绿色矿山企业生产用水。
绿色矿山建设用地支持政策。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阿拉善盟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并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
财税支持政策。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时,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对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我盟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版、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版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统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业经济发展,实现人与矿山地质环境和谐相处,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方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强化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促进阿拉善盟生态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质量的全面提高。区分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和闭坑矿山的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和废弃地复垦政策措施。
一、新建(在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严格新建矿山环境准入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情况,确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落实到位,按规定计提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方面。
二、生产(停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完善和强化生产(停产)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年度治理计划管理,狠抓落实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恢复主体责任,做到“边生产、边治理、应治尽治”。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年度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生产(停产)矿山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如实反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造成矿山环境破坏较大的矿山,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停产整治或者关闭。
三、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矿山闭坑前,采矿权人必须向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山闭坑申请,同时,按照矿山闭坑的地质环境达标条件,编制闭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按规定报请相应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后,采矿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并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恢复情况进行审查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方可闭坑。
四、黄河流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
加强阿拉善盟黄河流域露天开采矿山环境督查检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破坏生态、乱采乱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重点清理。加快已清退矿山的治理恢复,清理占用大量土地、林地及草原的废石、弃土和尾砂,加快地表植被恢复。稳步推进与实施黄河流域内蒙古段(乌兰布和沙漠段)专项治理项目两项。
五、贺兰山地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全面推进贺兰山地区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以贺兰山地区矿山、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煤矿技改项目整治为主,坚持问题导向,实施精准治理。所有露天煤矿全部关停、所有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全部实施完成、所有井工开采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所有违规违法问题全部清仓见底等目标任务,确保贺兰山地区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到位,突出问题彻底解决,实现贺兰山地区生态良性循环。
六、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治理“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提高监督检查力度,扎实开展年度矿山环境治理检查、闭坑矿山环境治理验收等工作,积极邀请专家对矿山环境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监督,全面掌握矿山地质环境基本特征、发展变化规律和治理恢复状况,确保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规划》领导小组组长由行署副盟长担任,副组长由行署办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盟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党、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担任。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盟行署统一工作部署,严格责任分工,加强各部门间沟通协调,确保规划中的各项工作落在实处,确保规划实施并取得实效。
针对新建资源勘查开发项目,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就资源开发是否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统筹论证,论证可行后办理相关证照手续,论证不通过的严禁新建。
第二节 健全责任考核制度
要把严格落实《规划》作为阿拉善盟矿业勘查开发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维护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正常秩序,将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与结构调整、开发利用总量调控、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储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目标指标纳入政府的管理目标体系,落实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将考核结果纳入相关部门业绩考核的依据。
建立规划年度实施评估制度,逐步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和末期评估,总结规划的开展情况、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合规的调整办法。
第四节 健全完善规划监督检查
围绕规划目标和任务,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规划目标、指标任务的实施与完成情况。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节 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将盟、旗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纳入到自治区统一数据库中,实现规划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实时监测,以规划管理信息化促进规划管理科学化。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产储量的动态变化、矿山地质环境变化情况监测系统,建立统一高效的工作平台和信息传播系统,实现矿业权审查、规划分区管理、规划成果管理、查询统计、分析输出和监控功能,提高规划的管理水平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八章 环境影响评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18年),进一步协调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从源头控制和减缓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而造成的环境影响,对本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环境质量现状
一、环境保护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地市级水源地:哈拉坞水源地、水磨沟水源地、新井水源地、西滩二水源水源地、巴彦浩特及沿线苏木镇饮用水水源地;旗县级水源地:阿拉善右旗南板洼水源地、额济纳旗二号山水源地。
2. 生态保护区
全盟有内蒙古贺兰山、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内蒙古腾格里沙漠、内蒙古巴丹吉林等7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有内蒙古阿拉善黄河国家湿地公园、内蒙古阿拉善沙漠国家地质公园、阿拉善右旗九颗树国家沙漠公园各1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7个。
专栏11 阿拉善盟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 ||
序号 | 名 称 | 级别 |
1 | 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国家级 |
2 | 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国家级 |
3 | 内蒙古腾格里沙漠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 自治区级 |
4 | 内蒙古东阿拉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 自治区级 |
5 | 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恐龙化石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 自治区级 |
6 | 内蒙古额济纳旗马鬃山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 自治区级 |
7 | 内蒙古额济纳旗梭梭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 自治区级 |
8 | 内蒙古宝日乌拉胡杨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 自治区级 |
9 | 内蒙古巴丹吉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 自治区级 |
湿地公园 | ||
1 | 内蒙古阿拉善黄河国家湿地公园 | 国家级 |
地质公园 | ||
1 | 内蒙古阿拉善沙漠国家地质公园 | 国家级 |
沙漠公园 | ||
1 | 阿拉善右旗九颗树国家沙漠公园 | 国家级 |
饮用水水源地 | ||
1 | 哈拉坞水源地 | |
2 | 水磨沟水源地 | |
3 | 新井水源地 | |
4 | 西滩二水源水源地 | |
5 | 巴彦浩特及沿线苏木镇饮用水水源地 | |
6 | 阿拉善右旗南板洼水源地 | |
7 | 额济纳旗二号山水源地 | |
二、环境质量现状
(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1.国控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2020年巴彦浩特镇SO2、NO2、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分别为8、9、54、25ug/m3。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11.1%、10.0%、3.6%和7.4%。空气中SO2、NO2、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六项污染物特定百分位浓度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2020年,巴彦浩特镇空气质量有效监测天数365天;优良天数346天,超标天数19天,达标率为94.8%。
阿拉善右旗:2020年SO2、NO2、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分别为9、10、70、26ug/m3。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18.2%、16.7%和11.4%,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持平。SO2、NO2、CO、臭氧特定百分位浓度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特定百分位浓度分别超过二级标准限值1.54倍和0.45倍。2020年,阿拉善右旗环境空气质量综合评价为不达标,主要是可吸入颗粒物不达标所致。阿拉善右旗空气质量有效监测天数358天;优良天数334天,超标天数24天,达标率为93.3%。
额济纳旗:2020年SO2、NO2、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为8、9、69、23ug/m3,与上年相比,SO2、NO2年均浓度持平,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分别下降12.7%、11.5%。SO2、NO2、CO、臭氧的特定百分位浓度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特定百分位浓度分别超标2.29倍和0.46倍。2020年,额济纳旗环境空气质量综合评价为不达标,主要是可吸入颗粒物不达标所致。额济纳旗空气质量有效监测天数354天;优良天数317天,超标天数37天,达标率为89.5%。
3.工业园区污染监控点环境空气质量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SO2、NO2、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分别为45、30、109、45ug/m3,与上年相比,SO2年平均浓度下降6.3%;NO2、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分别升高7.1%、0.9%和12.5%。SO2、NO2、CO、臭氧特定百分位浓度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特定百分位浓度分别超过二级标准限值0.56倍、0.35倍。2020年,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评价为不达标,主要是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不达标所致。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气质量有效监测天数366天;优良天数291天,超标天数75天,达标率为79.5%。
(二)水环境质量现状
1.黄河乌斯太断面
2020年,黄河乌斯太断面水质各指标年均值均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限值要求,达标率100%,总体水质优。与上年相比,水质类别无明显变化,稳定保持良好及以上。
2.额济纳河断面
额济纳河王家庄断面、五一大桥断面、额济纳桥断面水质年均值均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限值要求,达标率100%,总体水质优。与上年相比,水质类别均无明显变化,稳定保持良好及以上。
2020. 居延海(东)断面
居延海(东)断面水质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和总氮3项指标年均值出现超标,分别达到Ⅳ类、Ⅴ类和Ⅳ类限值,超标倍数分别为0.05倍、0.55倍和0.33倍,其余指标年均值均达到Ⅲ类标准限值要求。总体水质中度污染,水体营养状态为中营养。与上年相比,水质未发生明显变化。水质超标与居延海(东)为额济纳河尾闾湖有关。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阿拉善盟共有哈拉坞水源地、水磨沟水源地、新井水源地、西滩二水源水源地、巴彦浩特及沿线苏木镇饮用水水源地5个地市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阿拉善右旗南板洼水源地、额济纳旗二号山水源地2个旗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2020年,巴彦浩特镇监测的5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量总达标率为95.2%,较上年提高5.2个百分点。5个水源地水质综合类别均达到Ⅲ类水质,水质状况总体良好,保持稳定。其中,地表水水源地取水量达标率为100%,与上年相比无变化;地下水水源地取水量达标率为94.6%,较上年提高7.7个百分点,未百分百达标。
阿拉善盟旗县级两个水源地水质均超标,超标原因均为超标因子本底偏高所致。阿拉善右旗南板洼水源地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氟化物4项出现超标,水质综合类别为Ⅴ类,Ⅴ类指标为硫酸盐、氯化物和氟化物;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额济纳旗二号山水源地硫酸盐超标,水质综合类别为Ⅳ类,Ⅳ类指标为硫酸盐;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旗县级水源地水质保持稳定。
(三)声环境质量
1.道路交通噪声
巴彦浩特镇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昼间平均等效声级64.6分贝,较上年增加0.2分贝,总体评价为一级好;与上年相比,无明显变化。
2.区域环境噪声
巴彦浩特镇的102个区域噪声监测网格点昼间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3.1分贝,较上年升高1.2分贝;昼间环境噪声总体水平为二级较好,与上年相比,无明显变化。
3.功能区环境噪声
巴彦浩特镇功能区昼间平均等效声级为48.0分贝,较上年下降1.4分贝;夜间平均等效声级为43.5分贝,较上年下降0.1分贝。全年功能区噪声监测点次达标率为100%,较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
(四)生态环境质量
2020年阿拉善地区生态环境状况总体属于“较差”级别。其中阿拉善左旗和阿拉善右旗生态环境状况属于“较差”级别,额济纳旗属“差”级别。与上年相比,阿拉善荒漠布设23个监测点位,植被状况呈“总体稳定,局部变差”。
阿拉善盟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网监测14个点位和土壤环境自治区区控试点监测20个点位均未出现超标点位,达标率100%,污染等级评价为清洁(安全)无污染,11项污染物指标监测结果远低于标准中的风险值。
第二节 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一、规划协调性分析
《规划》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具有较高协调性,目标任务和内容与《阿拉善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高质量发展目标是一致的。通过与《阿拉善盟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及保护目标分布进行对比分析,规划的新设矿业权区块与现有的各类环境敏感目标无冲突,实现有序投放和合理布局,其生态适宜性较好。
二、规划实施过程环境影响与评价
水环境分析:勘查中钻探的土石形成的水土流失汇入附近地表水体,对水体造成污染;勘探产生的废水流入地表水体,对水体造成污染。开采中矿业废水若不达标处理排放将对地表水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矿业废水达标处理后循环使用、绿化等将不会对地表水环境产生影响。某些矿石或废渣经风化、淋滤后,其中的有害物质也会随水进入地表水体,污染地表水。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堆存,避免淋滤水对水体的污染。地下水主要表现为矿山开采对地下水系统补、径、排的影响和破坏。矿山开采需疏干矿坑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导致浅层地下水的漏失。
固体废物对环境影响分析:主要有施工过程中废弃的土石、废渣、尾矿、建筑垃圾以及生活垃圾等。经综合利用和合理处置后,对环境影响较小。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土地利用/盖度变化:矿山建设需占用土地。同时,由于矿山开采将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破坏土地的使用用途,因此土地、草原等可能相应减少,建设用地将增加。
植被:在矿山所在地区,矿山建设用地的占用将使草原或其他植被减少。
水土流失:规划项目施工期开挖土石方,破坏植被和土石结构,造成边坡垮塌,一定范围内水土流失加剧;运营期工业场地、排矸场、尾矿库等将是水土流失的防治重点。
地貌景观改变:矿山建设及露采等需剥离表土,破坏当地的原生植被,破坏了原始地形地貌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环境,导致原有生态系统破坏,水土流失加剧,岩石裸露,在矿业开发的局部地区将可能逐渐形成土地荒漠化(石漠化)景观。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矿产勘查项目施工产生的扬尘和废气会造成局部地段的污染,这种影响是短期的、局部的,工程结束后影响随之消失。矿山生产期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矿石破碎和转载储运环节的粉尘排放、锅炉烟气及尾矿库、排土(石)场等扬尘。在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后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声环境影响分析:机械、运输、采选、爆破等过程中形成的噪声污染仅对现场操作人员有较大影响,对环境整体的影响较小。
第三节 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一、“三线一单”管控措施
基于生态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结合阿拉善盟产业类型、主要环境问题,按照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进行总体准入要求。
(一)优先保护单元准入清单
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禁止工业化和城镇化,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涉及的各类保护地,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其他优先保护区域除按照对应要素管控分区的管控分区的管控要求外,仍需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控: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建、扩建项目,应以点状开发为主,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
(二)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根据盟市级及以上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块工业产业区块的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建立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各类工业项目。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
1.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2.环境风险防控: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控制噪声、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和布局。
3.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三)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加强工业污染物排放管控,原则上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一)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对于临时用地和新开辟的临时便道等破坏区,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土地平整、耕翻疏松(机械碾压后的土地,要求深翻表土30-40cm)等土地复垦工作,恢复土地原有实用功能。工业场地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完成后,应根据工业场地布局对其周围进行绿化,生产区以常青、乔木为主,防风减噪;生活区设置花坛、草坪等,美化环境。绿化植物以本地易于生长的植物为主。
《规划》中矿产资源开采应注重防治区域生态退化,防治生态退化首先应从规划项目本身出发,对规划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引起的植被破坏、土壤侵蚀等不利影响,规划实施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落实相关措施及要求,以切断规划实施可能引起生态退化的源头。
针对研究的实际情况,为防止水土流失加剧,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防治生态退化:对于矿区范围内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区域采用生物工程治理方式,即采用灌、草和林、田、草治理模式,采用封沙育林、恢复植被、建立防护林体系;在土壤侵蚀轻微的区域建立林、草、杂(杂粮)复合生态模式等;在条件允许时将矿井水通过管道或其他方式用于矿区内恢复植被的灌溉,提高其成活率,加大植被的恢复面积,增强防风固沙能力,同时提高矿井水资源的回用率。
(三)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矿山开采要落实“四水四定”原则,科学确定矿产开采资源量,矿区疏干水处于合理区域。
阿拉善盟生产矿山废水主要包括生活废水和生产废水。生活废水原则上建议采用生化处理工艺,处理后水质应达到标准,回用于矿井地面生产过程中防尘洒水、绿化洒水;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井下防尘及消防洒水、地面生产用水、地面防尘洒水、附近工厂生产、生态绿化用水等。
(四)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一是露天采场扬尘,二是各类矿石堆场和废石场以及部分企业储煤场扬尘,三是部分企业燃煤锅炉烟气,四是矿废石运输产生的扬尘。露天开采不得在大风天气作业,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洒水抑尘;露天物料堆场要建设封闭库房,取弃场应采取苫盖洒水等抑尘措施;输送转运要采取抑尘措施。
(五)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矿山企业建设期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地下开采井巷开拓产生的基建废石,二是地面施工剥离产生的表土,三是露天开采剥离产生的废石,四是矿山选矿形成的尾矿。目前对矿山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措施主要有:进行资源化利用,尾矿再选提取有价元素,或作为建材,或作为废弃采空区的回填料(或充填料);废石用于尾矿库筑坝,或回填采空区。
综合上述减缓措施,针对《规划》设置的具体项目,鼓励采用先进环保的生产技术,露天矿山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开采方式,实现边开采边恢复;淘汰落后采矿、选矿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采矿装备水平,实现传统产业升级,减少能源消耗,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矿山“清洁生产”,实现矿山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加强采矿废水的循环综合利用。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规划》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地方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并与《阿拉善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阿拉善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总体协调。
《规划》在优化、调整、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规范指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落实环保措施基础上,通过认真落实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相关环境保护政策及本《规划》提出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会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角度分析,《规划》可为阿拉善盟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和监管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高效合理利用,有力促进阿拉善盟的矿业经济发展,推动阿拉善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总体看,《规划》是可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