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JGJ/T 334-20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保证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稳定可靠,有利于公众健康、设备安全和建筑节能,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运行和维护。
1.0.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和开放性。监控系统工程的建设,应以建筑物的功能类别、被监控设备的使用需求和工程建设规模为依据,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1.0.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BAS)
将建筑设备采用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数据库、通信网络、管线及辅助设施等连接起来,并配有软件进行监视和控制的综合系统。简称监控系统。
2.0.2 传感器 sensor
能感受规定的被测量并按一定规律转换成可用输出信号的器件或装置。
2.0.3 执行器 actuator
能接收控制信息并按一定规律产生某种运动的器件或装置。
2.0.4 控制器 controller
能按预定规律产生控制信息,用以改变被监控对象状况的器件或装置。
2.0.5 人机界面 human machine interface(HMI)
人和计算机之间传递和交换信息的媒介。
2.0.6 数据库 database
按一定的结构和组织方式存储起来的相关数据的集合。
2.0.7 接口 interface
不同设备之间传输信息的物理连接和数据交换。
3 基本规定
3.0.1 监控系统应能满足建筑物的功能、使用环境、运营管理和能效等级等要求,并应实现设备运行安全、可靠、节能和环保。
3.0.2 监控系统工程,应由功能设计、系统配置、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检测、验收、运行和维护等阶段组成,各阶段应做好技术配合及交接。
3.0.3 被监控设备应具备监控系统要求的连接条件,各专业应做好技术配合。
3.0.4 监控系统功能设计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监控的范围和内容。
3.0.5 监控系统应由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数据库、通信网络和接口等组成。
3.0.6 监控系统配置应满足功能设计的要求,应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在监控系统中使用。
3.0.7 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设计应与监控系统设计同步,应用软件的编程应与监控系统施工同步。
3.0.8 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应以功能设计和系统配置为依据,并应便于运行和维护。
3.0.9 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3.0.10 监控系统试运行后应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应满足功能设计的要求。
3.0.11 监控系统工程的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检测和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执行。
3.0.12 监控系统验收交付运行后,应定期进行维护,并应使监控系统在实际工况下的运行满足功能设计要求。
4 功能设计
5 系统配置
6 施工安装
6.0.1 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应以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为依据,工程技术文件应包括施工图、施工组织计划、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变更洽商记录。
6.0.2 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监控系统施工单位与相关各施工单位的工作范围和分工界面进行确认,并应明确各相关方的工作分工及配合内容;
2 应核对被监控设备,且应满足监控系统接入的条件、通信和控制的要求;
3 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工作,并应按照本规范附录B表B.0.1的规定填写施工交底记录。
6.0.3 监控系统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线前应根据线缆所连接的设备电气特性,检查线缆敷设及设备安装的正确性;
2 应按施工图及产品的要求进行端子连接,并应保证信号极性的正确性;
3 接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字迹应清晰牢固,宜采用与设备标识一致的派生编号对各接线端点进行标识;
4 控制器箱内线缆应分类绑扎成束,交流220V及以上的线路应有明显的标记和颜色区分。
6.0.4 监控系统的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的型号、规格、主要尺寸、数量、性能参数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外形应完整,不得有变形、脱漆、破损、裂痕及撞击等缺陷;
3 设备柜内的配线不得有缺损、短线现象,配线标记应完善,内外接线应紧密,不得有松动现象和裸露导电部分;
4 设备内部印制电路板不得变形、受潮,接插件应接触可靠,焊点应光滑发亮、无腐蚀和外接线现象;
5 设备的接地应连接牢靠,且接触良好。
6.0.5 传感器和执行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外贴式温度和流量传感器安装前,应先将管道外壁打磨光滑,测温探头与管壁贴紧后再加保温层和外敷层;
2 在非室温管道上安装的设备,应做好防结露措施;
3 安装位置不应破坏建筑物外观及室内装饰布局的完整性;
4 四管制风机盘管的冷热水管电动阀共用线应为零线。
6.0.6 电磁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流量计不应安装在有较强的交直流磁场或有剧烈振动的位置;
2 电磁流量计外壳、被测流体及管道连接法兰之间应做等电位联结,并应接地;
3 在垂直的管道上安装时,流体流向应自下而上;在水平的管道上安装时,两个测量电极不应在管道的正上方和正下方位置。
6.0.7 超声波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在直管段上,并宜安装在管道的中部;
2 被测管道内壁不应有影响测量精度的结垢层和涂层。
6.0.8 电量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压互感器输入端不得短路;
2 电流互感器输入端不得开路。
6.0.9 防冻开关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冻开关的探测导线应安装在热交换盘管出风侧;
2 探测导线应缠绕在盘管上,并应接触良好;探测导线展开后,不得打结,表面不得有断裂或破损,折返点宜采用专用附件固定。
6.0.10 温控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控器的安装位置与门、窗和出风口的距离宜大于2m,不应安装在阳光直射的地方,不应安装在空气流动死区;
2 温控器应安装在对应空调设备温度调节区域范围内,不同区域的温控器不应安装在同一位置;
3 当温控器与其他开关并列安装时,高度差应小于1mm;在同一室内非并列安装时,高度差应小于5mm。
6.0.11 变频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检查安装环境、电源电压、输入和输出信号以及接线方式等,并应符合设计和产品的要求;
2 变频器宜安装在电气控制箱(柜)内,且电气控制箱(柜)宜与被监控电机就近安装;
3 变频器与周围阻挡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采用柜式安装的,应有通风散热措施;
4 控制回路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回路与主回路应分开走线;
2)控制回路应采用屏蔽线。
6.0.12 控制器箱体安装前,应根据施工图预先完成箱体内部接线。
6.0.13 监控计算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应安装与监控系统运行相关的软件,且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应设置为自动更新方式;
3 软件安装后,监控计算机应能正常启动、运行和退出;
4 在网络安全检验后,监控计算机可在网络安全系统的保护下与互联网相联,并应对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升级及更新相应的补丁程序。
6.0.14 设备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包括控制器箱、执行器、传感器在内的所有设备进行标识;
2 设备标识应包括设备的名称和编号;
3 标识物材质及形式应符合建筑物的统一要求,标识物应清晰、牢固;
4 对于有交流220V及以上线缆接入的设备应另设标识。
6.0.15 设备安装记录的填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中表B.0.2的规定。
6.0.16 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完成后,应对完成的分项工程逐项进行自检,并应在自检全部合格后,再进行分项工程验收。
7 调试和试运行
7.0.1 监控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
2 自带控制单元的被监控设备能正常运行;
3 完成与被监控设备相连管道的清洁、吹扫、耐压和严密性检验等工作,管道上各分支管路的流量分配达到设计工况要求;
4 数字通信接口通过接口测试;
5 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编制完成。
7.0.2 监控系统调试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调试大纲,调试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概况;
2 调试质量目标;
3 调试范围和内容;
4 主要调试工具和仪器仪表说明;
5 调试进度计划;
6 人员组织计划;
7 关键项目的调试方案;
8 调试质量保证措施;
9 调试记录表格。
7.0.3 监控系统的调试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校线调试;
2 单体设备调试;
3 网络通信调试;
4 各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调试;
5 管理功能调试。
7.0.4 监控系统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
7.0.5 调试工作应进行记录,控制器线缆测试记录和单点调试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网络通信调试记录、被监控设备监控功能调试记录、监控机房设备调试记录和与其他智能化系统关联功能调试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7.0.6 监控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模拟全年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工况,对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进行自检,并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在自检全部合格后,进行分项工程验收。
7.0.7 施工安装和系统调试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且被监控设备试运转合格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行,且试运行宜与被监控设备联合进行。
7.0.8 监控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h,并应在试运行期间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复核,且性能应达到设计要求。当出现系统故障或不合格项目时,应整改并重新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为止。
7.0.9 监控系统试运行时应填写《试运行记录》,且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试运行后应形成试运行报告。
7.0.10 监控系统试运行报告应包括系统概况、试运行条件、试运行工作流程、安全防护措施、试运行记录和结论,当出现系统故障或不合格项目时,还应列出整改措施。
8 检 测
9 验 收
9.0.1 监控系统可独立进行子分部工程验收。
9.0.2 监控系统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按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
2 完成调试及自检,并出具系统自检记录;
3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出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完成系统试运行,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5 系统检测合格,并出具系统检测报告或系统检测记录;
6 完成技术培训,并出具培训记录。
9.0.3 监控系统工程验收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工程验收;
2 工程验收小组的人员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并应推荐组长和副组长;验收人员的总数应为单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应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
3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等,均应参加工程验收;
4 验收小组应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检查,并应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9.0.4 验收小组的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验收文件;
2 抽检和复核系统检测项目;
3 检查观感质量。
9.0.5 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竣工图纸;
2 设计变更和洽商;
3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及移交清单;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试运行记录;
6 系统检测报告或系统检测记录;
7 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
9.0.6 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应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且记录格式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
9.0.7 监控系统验收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验收文件齐全、复核检测项目合格且观感质量符合要求时,验收结论应为合格,否则应为不合格;
3 当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10 运行和维护
10.0.1 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建立系统技术档案;
2 运行维护人员经过培训。
10.0.2 监控系统运行期间,应对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管理和记录。
10.0.3 监控系统运行记录应定期进行备份,且备份周期宜为半年到一年。
10.0.4 监控计算机不应安装与监控系统运行无关的应用软件。
10.0.5 当进行被监控动力设备的维护保养时,应将远程/就地转换开关置于“就地”状态,并应做好带电操作的防护工作及紧急处理措施。
10.0.6 传感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维护保养周期宜为一个月至三个月。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人机界面上查看故障报警标识和显示数值;
2 检查传感器的连接和工作状况;
3 清理敏感元件的杂物及污垢,必要时采取防腐措施;
4 检查无线式传感器的供电。
10.0.7 执行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维护保养周期宜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行机械润滑及防腐处理;
2 在人机界面上查看故障报警标识;
3 检查执行器的接线和工作状况。
10.0.8 控制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维护保养周期宜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标识、接线和工作状况;
2 检查工作环境;
3 检查电池的电量;
4 清理控制器箱内的灰尘和杂物。
10.0.9 监控系统运行期间,宜每年对设备运行和能耗监测数据等记录进行分析,并提出自控程序的调整建议。
10.0.10 当被监控设备停止运行一个月及以上时,重新运行前,应全面检查被监控设备及其监控设备。
10.0.11 当传感器发生故障时,应将监控系统的手动/自动模式置于“手动”模式。维修或更换后,应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10.0.12 当执行器发生故障时,应发出维修提示。维修或更换后,应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10.0.13 当控制器发生故障时,应将相关被监控设备电气控制箱(柜)的手动/自控转换开关置于“手动”状态。维修或更换后,应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10.0.14 当监控计算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并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附录A 标准化功能描述方法
A.0.1 监测功能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每个监测点的物理位置、采样方式、数据类型、取值范围、取值精度、显示位置、允许延时和记录要求等内容;
2 监测点应包括环境参数、设备启停状态反馈、设备调节状态反馈、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状态和能耗量等;
3 监测功能描述格式宜按表A.O.1执行。
表A.0.1 监测功能描述
| 监测点 | 安装位置 | 采样方式 | 数据 | 显示方式 | 记录方式 | ||||||
| 周期性 | 数变 就发 |
类型 | 取值 范围 |
测量 精度 |
状态 说明 |
显示 位置 |
允许 延时 |
记录 周期 |
记录 时长 |
||
A.0.2 安全保护功能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有报警及安全保护需求的监测点的物理位置、采样方式、动作阈值、相应动作、动作顺序、允许延时和记录要求等内容;
2 安全保护功能描述格式宜按表A.0.2执行。
表A.0.2 安全保护功能描述
A.0.3 远程控制功能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通过人机界面启停被监控设备时的操作位置、允许延时和记录时长等内容;
2 远程控制功能描述格式宜按表A.0.3执行。
表A.0.3 远程控制功能描述
| 被监控设备 | 操作位置 | 允许延时 |
记录时长 |
A.0.4 自动控制功能应包含自动启停和自动调节,且功能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自动控制用信息点描述和自动控制算法描述;
2 自动控制用信息点描述应包括各信息点的物理位置、数据类型、取值范围、精度和状态说明等内容,信息点应包括自动控制算法所需的输入、输出和中间变量等内容;
3 自动控制算法描述应包括自动控制算法的名称、触发方式、条件、动作和目标等内容;
4 自动控制功能描述格式宜按表A.0.4-1和表A.0.4-2执行。
表A.0.4-1 自动控制用信息点描述
表A.0.4-2 自动控制算法描述
A.0.5 被监控设备控制权限的描述应包括操作源和控制权限修改规则,并宜按表A.0.5执行。
表A.0.5 被监控设备的控制权限描述
| 被监控设备 | 操作源 | 控制权限修改 | ||||
| 界面1 | 界面2 | 算法1 | 算法2 | 位置 | 逻辑 | |
附录B 施工安装部分记录
B.0.1 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工作,并应按表B.0.1填写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表B.0.1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B.0.2 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完毕后,应形成文档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应按表B.0.2填写。
表B.0.2 设备安装记录
附录C 系统调试记录样表
C.0.1 网络通信调试记录应由调试人员填写,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作出结论,由项目经理认可,并可按表C.0.1的格式填写。
表C.0.1 网络通信调试记录
C.0.2 各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调试记录应由调试人员填写,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作出结论,由项目经理认可,并可按表C.0.2的格式填写。
表C.0.2 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调试记录
C.0.3 监控机房设备包含人机界面和数据库等的调试记录应由调试人员填写,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作出结论,由项目经理认可,并可按表C.0.3的格式填写。
表C.0.3 监控机房设备调试记录
C.0.4 与其他智能化系统关联功能调试记录应由调试人员填写,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作出结论,由项目经理认可,并可按表C.0.4的格式填写。
表C.0.4 与其他智能化系统关联功能调试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