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 北 省 财 政 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发改公价〔2020〕583号
省卫生健康委:
为保障疫苗正常流通和安全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5元/支、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10元/支。
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工作,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但是,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其征收疫苗储存运输费。
三、本通知下发前采购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其储存运输费暂不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取的时间为2020年度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四、收费单位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应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收费期满前3 个月,请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政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