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目的
指导开展《衡水滨湖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衡水滨湖新区严控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区域内其他规划类文件可参考此规划。
1.3编制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以县域总体规划为先导,结合生态保护红线、村庄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给排水、改厕和黑臭水体治理等工作,充分考虑农村经济社会状况、生活污水产排规律、环境容量、村民意愿等因素,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科学规划和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2)突出重点,梯次推进
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规划相结合,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综合考虑现阶段城乡发展趋势、财政投入能力、农民接受程度等,合理确定污水治理任务目标。优先整治生态环境敏感、人口集聚、发展乡村旅游以及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范围内的村庄,通过试点示范不断探索,梯次推进,全面覆盖。
(3)因地制宜,分类治理
综合考虑村庄自然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污水产排状况、生态环境敏感程度、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科学确定本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式。靠近城镇、有条件的村庄,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统一处理。人口集聚、利用空间不足、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采取管网收集-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的治理方式。污水产生量较少、居住较为分散、地形地貌复杂的村庄,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方式。
(4)建管并重,长效运行
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推动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鼓励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和运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和多元化的运行保障机制,确保治理长效。
(5)经济实用,易于推广
充分调查农村水环境质量、污水排放现状和治理需求,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污水产生规模和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综合评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选择技术成熟、经济实用、管理方便、运行稳定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手段和途径。
(6)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引导农民以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推动农村生活污水第三方治理。
1.4编制依据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划。
(1)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2)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3) GB4284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4)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5)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6) 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7) 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8) GB50445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9) GB/T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10) GB/T2348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
(11) GB/T5134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12) HJ574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13) HJ2005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1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403号)
(15)《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导则(试行)》(建村〔2014〕6号)
1.5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指南。
(1)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输送的管道及附属设施,如户内管路、入户支管、村级干管、检查井、沉砂井、消能井和泵站等。
(4)尾水利用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或要求后用于农田施肥或灌溉、渔业用水等行为。
(5)集中处理
通过较大范围的管网,对村庄或一定区域内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并建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的方式。
(6)分散处理
对单户或多户农村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采取就地就近利用或处理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