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长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泰县
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长泰县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泰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泰县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本着简政放权、增效提速的原则,为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长泰县城乡总体规划由县自然资源局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除武安镇以外,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二、乡规划、村庄规划
坂里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的专题会议研究审批。
三、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
长泰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按法律规定的层级要求和程序上报。
四、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涉及空间利用的规划内容经县自然资源局规划符合性审核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五、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
1.控规编制
控规包括单元控规和地块控规两种形式,单元控规又称片区控规,一般情况下指以边界清晰、功能齐全的片区单元为单位编制的控规;地块控规指以一个地块或相邻几个地块为单位编制的控规。单元控规由县自然资源局或乡镇(场、区、办事处)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地块控规由县自然资源局或乡镇(场、区、办事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的专题会议研究审批。
2.控规修改
控规需要调整的,由组织编制单位组织对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并采取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涉及单元控规调整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控规修改方案;涉及地块控规调整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的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控规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规方案,均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的专题会议研究审批。
六、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及修改
1.由县自然资源局或乡镇(场、区、办事处)组织编制及修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2.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及修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
七、规划设计条件
1.规划设计条件制定
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控规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2.规划设计条件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符合变更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受理后,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论证,并通过政府网站或主要报刊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必要时组织听证,并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论证通过并公示后,分以下三种情况办理:(1)规划设计条件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变更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如涉及控规调整的,按控规修改程序审批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手续,如不涉及控规调整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手续,其中涉及新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后,不得变更用地性质和容积率;(2)规划设计条件不涉及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且不符合控规的,按控规修改审批程序审批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手续;(3)规划设计条件不涉及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且符合控规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手续。
八、城市设计
中心城区的城市设计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乡镇(场、区、办事处)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由乡镇(场、区、办事处)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九、长泰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事宜
长泰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事宜,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相关许可等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审批管理,相关文书均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并统一编号,规范化管理。
十、规划修改审批基本原则
已审批的规划确需修改的,原则上按本办法确定的层级和程序重新审批。如原审批的层级和程序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长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泰县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综〔2016〕8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长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